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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29 05:42:06| 人氣93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強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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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如果是一對一的情況,比較難認定。因為這樣的事,大概都發生在四下無人之時,難免各說各話。加上古代強姦屬死罪,「人命關天」大意不得。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嘉慶八年記載:「儻兇手僅一人,則當詳究被姦之婦,有無捆縛情形,被殺之時有無別生枝節」。跟現代相同「綑綁、使用迷藥」大概沒有爭議。至於「別生枝節」,現代學者巫仁恕整理明末李陳玉《退思堂集》案例,說:「未強而應和、始強而中和、因人見而反和以為強、詐強以飾和、獲非姦所。。。」等都不能算強姦。
上列前四項,大概都被李陳玉認為是「和姦」。第二項以後另外討論。最後一項「獲非姦所」,比較難理解,古今都認為:「捉姦(應)在床」。也就是說除非「逮個正著」,不可隨意誣賴。不過明代有「刁姦」一辭,特指「誘姦」,因此大膽猜測,此「姦所」可能指女方住所。所以當時女子被誘離家,遭到姦淫,不能算強姦,大概是認為女人不該外出「四處趴趴走」或「隨(dei 4聲)人走」。此外強姦認定還要看證據:是否「有人聽聞(人證)」,或「毀膚裂衣(驗傷)」等。
至於因姦而死的婦女是否旌表,嘉慶令:「各省督撫於題本內詳細聲敘,理、刑二部會同覈覆,應否准旌隨案題名,請旨定奪」。地方官要詳細記敘說明案件發生時的狀況,教育、司法部長共同仔細查核且簽名蓋章以示負責,最後由皇帝定奪是否給予旌表獎勵。從強姦認定到旌表處理的過程,都不可說不慎重。

台長: 仲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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