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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17 18:53:16| 人氣14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注意扣繳憑單之申報日期,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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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佳里區先生來電詢問,其設立之公司於102327日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外籍勞工薪資所得25,840元,雖於10243日向國庫繳納代扣稅款,是否於103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即可?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辦理扣繳之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先生之公司於102327日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外籍勞工薪資所得,依規定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即10245日前,向國庫繳清稅款並向所轄國稅局申報扣繳憑單。由於一般扣繳義務人常會誤認申報扣繳憑單之期限均為每年1月底前,故請扣繳義務人應注意扣繳憑單之申報日期,以免受罰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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