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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注意扣繳憑單之申報日期,以免受罰。

臺南市佳里區孫先生來電詢問,其設立之公司於102年3月27日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外籍勞工薪資所得25,840元,雖於102年4月3日向國庫繳納代扣稅款,是否於103年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即可?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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