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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17 18:54:31| 人氣33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3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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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因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已達10%,財政部業於1021231日台財稅字第10204707830號公告103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應適用之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金額。
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各為1,200萬元及220萬元,至於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如下:
一、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一)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89萬元以下部分。
(二)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萬元以下部分。
二、扣除額:
(一)配偶扣除額:493萬元。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
     
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三)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
(四)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萬元。
(五)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兄弟姊
     
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
    50
萬元。
(六)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該所特別提醒,上列扣除金額只適用於繼承發生時點在103年以後之案件;
遺產及贈與稅兩者稅率皆維持單一稅率10﹪。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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