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在絕望的時候,為甚麼會想到把摯愛的人的生命也一併帶走?
結束自己的生命,需要極大勇氣;結束摯愛的生命,需要心狠手辣。前天燒碳結束自己和女兒的生命的失婚婦人,恕我直言,就是心狠手辣的女人。失婚,與人世間眾多悲苦折磨相比,絕對不應淪為輕生、甚至殺人的借口。報章透露“也許有人沉迷睹博”,這是某些街坊的輿論,自然可信性不高。討厭在報章上讀到胡亂猜測,甚至把“猜測”作標題。然而,即便真相如此,賭博輸了大錢,借了貴利,也不至於掠奪女兒生命的吧。
據兒子說,晚上還是一切如常。這意味著婦人自殺與殺人是沉著的,而不是失了常性。若她真的在理性主導下結束摯愛女兒的生命,何其殘忍。說到底,女兒已經十三歲,不是三歲。如果想到自己死後女兒沒人照顧,寧同歸於盡,未免愚昩、自私。
許多年以前,我也曾經有過這樣的想法:萬一我有不測,女兒沒人照顧便很可憐。於是我決定了在女兒未滿十八歲前,不單獨遠行,尤其是要坐飛機的, 一定要相伴相隨。這也是死也要在一起的想法,但與扼殺女兒的生命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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