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工作的關係,我把明年生效的《勞動關係法》讀了一遍。其中提到了“配偶或具有事實婚姻關係的人之間的勞動關係”,是不受勞動法保障的。這一條法例的說明,頗堪玩味。小女子得悉此事,馬上帶着調侃的語氣把這件“大事”吿訴女同事,家庭煮婦是沒有保障的!換言之,妳們得努力“做好呢份工”,否則回去當煮婦的話,若受到不公平待遇是投訴無門的。
全世界大抵沒有一個地方有條例保障家庭煮婦(或煮夫)的薪金、假期、褔利吧。但讓我感興趣的是,為甚麼要把這個衆所周知的“沒保障事實”在法例文本上作出聲明,難道曾經有人去勞工局投訴家裡的“老闆”刻薄?
這讓我想起老一輩的人常說,結了婚才有保障。然而,結了婚到底有沒有保障?現今有人在結婚前先訂合同,雙方協議若離婚的話如何作出賠償。然而在愛情這鬼東西面前,除了富豪級的人物,沒多少人膽敢提出簽訂婚前協議書。大多數愛侶在婚姻註冊處聲明財產權利的時候,連選擇婚前婚後都分產的勇氣也沒有。俗話說,只談愛情不談麵包。在愛情面前金錢是萬惡的。今天你提出分產,不就暗示明天你不愛我的時候,甚至連麵包也不想分給我!
做生意的人比較容易為愛情添些銅臭味,他們大可理直氣壯地說:公司的財務不能算在老婆頭上嘛。萬一公司破產,豈不是連累了妳?但實情是有些人在破產前把財產轉到老婆名下,然後公然簽紙離婚,實則沒離,給自己留個“保障”。
配偶之間的勞動關係是愛情的副產品,愛情本身已沒保障,難怪為愛情而勞動的一群,被拒諸勞動法例門外。想來現在有那麼多婦女在工作崗位上表現出色,寧願忍受工作的辛苦也不回家當煮婦,是不無道理的。
據報道2008北京奧運過後,北京有不少夫婦申請離婚,而在這些離婚夫婦當中,很多是那些趕在北京奧運開幕結婚的。屈指一算,不過三個手指頭,就概括了這些愛侶由結婚到離婚的歷程,只有三個月。短暫的結合,是一時衝動,還是圖個熱鬧?你看,人家剛滿試用期就解約了。若當中有些不小心辭了工才結婚的,現在多麼徬徨!
(原載澳門日報, 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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