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5-08-13 17:03:03| 人氣2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房屋無償供他人作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將所有房屋供商號00設籍營業使用,未列報租賃所得,經稽徵機關按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及出租期間,設算核定甲君租賃所得新臺幣145,416元,補徵所得稅額。甲君主張系爭房屋係無償借予他人使用,有其與乙君(即商號00負責人)簽訂之無償借用契約書為證云云,申請復查。案經該局以甲君為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該房屋有商號00設籍營業,縱雙方約定無償借用,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遂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將房屋借與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作營業使用,或借與律師、會計師等執行業務者使用,縱未收取租金,依法仍應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申報綜合所得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661

資料來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張貼日期:

2015-08-11

台長: 板新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