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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2 08:45:25| 人氣2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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籲請民眾多多利用國稅局所提供之各種管道,以了解特銷稅相關法令規定,避免誤信他人意見而遭補稅處罰


請觀看本局稅務e新聞(網址:http://youtu.be/YdW2HjE5OHw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不動產,除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各款規定排除課稅外,均應依法申報繳納特銷稅。

該局指出,近來發現遭稽徵機關查獲逃漏特銷稅案件,或因不諳法令規定,或因誤信代書或仲介業者的保證,而常見之違章情況包括:

1.誤以為有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即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自住房屋」排除課稅,惟依法令規定應由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但不包括直系尊親屬。

2.誤以買賣取得之不動產,2年內出售才課特銷稅,受贈取得則可排除課稅,惟依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6款規定「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非屬特銷稅課徵範圍,但不包括受贈取得者。

3.誤以為「持有期間」之計算,係自取得不動產登記日起至完成移轉予買方登記日止,而依規定,應自取得不動產登記日起至買賣雙方合意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對特銷稅徵免持有疑義,該局除於網站(網址:http//www.ntbt.gov.tw)設置特銷稅專區提供民眾查詢相關法令外,另有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方便民眾諮詢,亦可檢附具體事實資料,逕向原所有權人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或申請認定。

該局提醒,為有效遏止房地投機炒作、維護租稅公平及實現居住正義,籲請納稅人應依法誠實申報繳納特銷稅,以免觸法受罰,得不償失。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6/19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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