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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2 17:33:45| 人氣7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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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僑出售房屋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外僑於房地合一稅制實施前,(104年12月31日前)出售土地之所得,可免徵綜合所得稅。出售房屋因屬財產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外僑若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以該房屋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課稅。納稅義務人如能提出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之實際成本等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合併計算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又個人出售房地,其原始取得成本及出售價格之金額,如未劃分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土地、房屋之個別價格者,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價,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至於外僑若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按所得額的20%扣繳率申報納稅。
該局指出,許多外僑將持有之不動產出售後,漏申報房屋部分之所得,而遭稽徵機關補稅。為維護自身權益,減少徵納雙方困擾,敬請納稅義務人特別留意。
 (聯絡人:服務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30)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張貼日期:

2015-11-30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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