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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2 17:17:37| 人氣7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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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繳稅擔保的土地、房屋之估價原則彈性化

納稅義務人提供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的房屋作為繳稅擔保時,土地及房屋的估價原則本來只有參考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現值,財政部在103年11月間重新調整了估價原則,新增8項估價標準,讓土地及房屋估價更具彈性及合理性,亦更符合市場狀況。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修正後的土地、房屋估價方式,原則上,土地是按公告土地現值加2成並減除抵押權估價,房屋則是按稅捐機關核計之房屋現值加2成並減除抵押權估價。但是,納稅義務人若主動提示下列足供認定該土地、房屋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經稅捐機關查明屬實者,得予核實認定:
1.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
2.各直轄市、縣(市)同業間帳載房地之加權平均售價。
3.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
4.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及土地款價格。
5.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
6.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之價格。
7.其他公允客觀之不動產時價資料。
8.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為時價。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提供繳稅擔保的擔保品,除了要先留意是否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相當擔保品之種類及估價規定外,同時也需考量完納稅捐之計畫及期限,因為應納稅捐必須全部繳清後,稅捐稽徵機關才能將擔保品返還納稅義務人;另外值得留意的是,如逾期未完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亦得就擔保品辦理強制執行。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葉股長 06-2223111轉8065

資料來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張貼日期:

2015-12-02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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