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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僑出售房屋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外僑於房地合一稅制實施前,(104年12月31日前)出售土地之所得,可免徵綜合所得稅。出售房屋因屬財產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外僑若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以該房屋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費用後之餘額為...

新聞台: 板新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台長: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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