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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無償供他人作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將所有房屋供商號00設籍營業使用,未列報租賃所得,經稽徵機關按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及...

新聞台: 板新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台長: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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