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3-07-19 17:43:10| 人氣1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公同共有土地未設管理人者其地價稅單合法送達後部分共有人申請分單釋疑

財政部本(19)日發布令釋,未設管理人之公同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於地價稅繳款書合法送達後申請分單繳納,如其公同共有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有公同共有人可分之權利義務範圍,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准就該申請人(潛在)應有權利部分分單繳納,惟依法各公同共有人對全部應納稅捐仍負連帶責任。上述分單繳納稅款之限繳日期,以原核定限繳日期為準。另原繳款書既已合法送達,且該核課行政處分與法並無不合,應不再重為行政處分。

  財政部說明,公同共有土地未設管理人者,依規定係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且公同共有人對全部應納稅捐負連帶責任。如全體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請分單繳納地價稅,或僅由部分共有人提出申請,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其公同共有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有公同共有人可分之權利義務範圍者,准就該申請人應有權利部分分單繳納,前已有函釋。至對於地價稅繳款書合法送達後,部分共有人始提出申請分單繳納之案件,基於為利稅捐之徵起及減少欠稅考量,爰亦准其分單就其應有權利部分繳納,惟分單繳納稅款之限繳日期,仍以原送達地價稅繳款書之限繳日期為準,以符合租稅公平。

資料來源: 財政部賦稅署

更新日期: 2013/7/19

台長: 板新
人氣(17) | 回應(0)| 推薦 (0)| 收藏 (0)| 轉寄
全站分類: 不分類 | 個人分類: 稅務會計 |
此分類下一篇:立法院三讀通過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修正案
此分類上一篇:換屋免徵特銷稅,應於出售日次日起3個月內辦妥戶籍登記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