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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土地未設管理人者其地價稅單合法送達後部分共有人申請分單釋疑

財政部本(19)日發布令釋,未設管理人之公同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於地價稅繳款書合法送達後申請分單繳納,如其公同共有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有公同共有人可分之權利義務範圍,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准就該申請人(潛在)應有權利部分分單繳納,惟依法各公同共有人對全部應納稅捐仍負連帶責任。上...

新聞台: 板新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台長: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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