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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19 17:42:24| 人氣1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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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屋免徵特銷稅,應於出售日次日起3個月內辦妥戶籍登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2款規定,因換屋需要而持有2戶自住房地者,其出售原房地,或因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出售之房地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

須符合同條第1款規定,亦即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於出售後僅有1戶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始得免課徵特銷稅。

該局旗山稽徵所進一步指出,依財政部102410日發布之台財稅字第10204519110號令釋規定,持有2戶自住房地之所有權人出售已設籍之原房地(或新房地),應於出售日(訂約日)之次日起3個月內,將戶籍由原房地(或新房地)直接遷移至新房地(或原房地),例如甲君單身,於101615日取得A房地並辦妥戶籍登記,持有期間無供營業或出租使用,為換屋需要,甲君於10181日取得B房地,並於同年105日出售A房地,則甲君應於出售日次日起3個月內將戶籍由A房地遷移至B房地,始享免課徵特銷稅。

該局旗山稽徵所也提醒納稅義務人,為避免影響民眾權益。

資料來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3/7/19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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