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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授信實務
第二章 短期授信
一、概述:
1.短期授信是指授信期限在一年以下之授信,其用途為主要協助企業在經常業務活動中,為維持商品及勞務之流程運轉所需之短期週轉。[8、14、進11屆]
2.短期授信性質:
(1)週轉金貸款:企業因購料、雇用人工,須先支付現金,因自有資金不足,而向銀行融資。
(2)自償性貸款:貸款憑據本身即具有還款功能,如墊付國內票款、貼現或(裝船後)出口信用狀週轉金貸款。[14、19、進6、8屆]
(3)追隨交易行為承做之貸款:因企業交易行為而發生之貸款,如購料貸款、外銷貸款、等。
(4)循環動用貸款:銀行給予企業某一融資額度,由企業循環使用。[11、14屆]
(5)主要還款來源:營業收入或流動資產變現。[5、7、8、10、12、18屆]
二、一般營運週轉金:
1.週轉資金之意義:[5屆]
週轉資金(營運資金)=流動資產-流動負債
2.週轉資金貸款的種類
(1)經常性(永久性)週轉資金貸款:其主要源自企業為維持正常營運所需的最低流動資產量,包括現金、存貨、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等,無法以自有資金滿足,須由銀行對其差額所為之融資。[6、7、8、17屆]
(2)季節性週轉資金貸款:其係為因應旺季或特定節日而短期性增加流動資產所為之融資,通常以其旺季過後所收回之款項償還,故屬短期性貸款。
(3)臨時性週轉資金貸款:其係為因應預期之原物料價價格會上漲或臨時接獲大額訂單,事先採購原物料以增加流動資產所為之融資,通常俟其增購原物料製成品慢慢消化後即可償還銀行借款。
4.企業週轉資金需求之計算方式:
◎簡易判斷法:[5、10、12、16、18、19、進10屆]
企業週轉資金需求的簡易判斷法是由企業財務報表顯示之流動資產項下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存貨及預付貨款金額相加減去流動負債項下之應付款項(含應付票據及帳款)及預收貨款金額相加數,計算公式如下:
(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存貨+預付貨款)-(應付票據及帳款+應付款項+預收貨款)
◎未來估算法:
(1)平均營運週轉金 [5、6、8、13、18、進5、6、7屆試題]
就是以企業未來的營業規模來估算其營運週轉金之需求,其公式如下:
預估未來一年營收×成本費用率×(營運週轉期/365) (A)
預估未來一年營收×應付款項及預收款項比率 (B)
平均營運週轉金(C)=(A)-(B)
成本費用率=(銷貨成本+營業費用)÷營業收入
營運週轉期=存貨週轉期+應收款項週轉期+預付款項週轉期 [6、9、10、進5屆]
存貨週轉期=平均存貨÷銷貨成本×365(日)
應收款項週轉期=(平均應收帳款+平均應收票據)÷營業收入×365(日)
預付款項週轉期=平均預付款項÷營業成本×365(日) [第18屆]
應付及預付款項比率=平均應付及預收款項÷營業收入
三、透支
1.意義:「透支」是指銀行准許借款人於其支票存款戶無存款餘額或餘額不足支付時,由銀行先予墊付之融通方式。[1、進6、8屆]
2.特性:[5、8、9屆試題]
(1)透支僅作為企業緊急調度準備之用,企業動用透支額度的時間均甚短。[2、進6、8屆]
(2)透支係針對企業現金管理缺口做輔助性融資,最正常的用法是彌補企業現金正常收支的時間差距,或預防託收票據未能如期收妥等用途。[8、12、15、19、進7屆]
(3)透支之利率較一般短期新台幣放款利率高,且採浮動利率。[1、7、14、15、19、進8屆試題]
(4)計息方式有二:
以「每日最後透支餘額」之積數計算利息。
以「每日最高透支餘額」之積數計算利息。
利息計算若無特別約定時,則按每日最高透支餘額之積數計算。[2、6、8、9、12、15、16、17、18、19、進4、9、10屆]
3.應注意事項:[10、13、進7、8、9屆]
(1)對象須為具自律精神,且財務健全者,在達成收支平衡時緊急使用之額度,不應做為經常性的資金調度工具。
(2)透支應是現金管理的輔助融資,屬應急及備用功能,不得視為一般短期週轉來運用,亦不得移用於非現金科目資產,如應收帳款、存貨之融資。
(3)辦理透支銀行必須明瞭借款人業務財務近況、銀行往來情形、財務管理能力等,俾對其能否自律作適當之判斷。
四、墊付國內應收款項:
1.意義:「墊付國內應收款項」係指借款人因國內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取得之債權先予墊付,俟借款人收回該項債權時償還歸墊之融通方式,係屬自償性之貸款。[8、14、17屆]
目前國內銀行辦理墊付國內應收款項業務,最常見者為墊付國內票款,俗稱客票融資,其次為應收款項融資。銀行辦理墊付票款之標的有二:[15、17、進5、6、7屆]
(1)遠期支票。
(2)本票、匯票:本票、匯票原則上辦理貼現,惟如客戶所提供之本、匯票面額小,張數多,到期日不一未便辦理貼現者,則採墊付國內票款方式。
2.應注意事項:[9屆]
(1)徵信範圍應包括借款人、票據交易性質及票據債務人(發票人、背書人)。[1、6、進5屆]
(2)銀行所收取之客票,不宜過度集中少數發票人,以分散風險。
(3)銀行所收取之客票須符合產銷流程,其票據發票人應為借款戶之主要銷售對象,如發票人為原料供應商即屬異常(不符合產銷流程)。[3、14、16、18屆]
(4)注意查核客票到期日分佈情形,是否與借款客戶產銷週轉期與行業習慣相當,例如某貿易商之週轉期為三個月,但向銀行申請融資之客票多集中在六個月,則應深入瞭解其原因。[進8屆]
(4)銀行得徵提借款廠商之發票、買賣契約等交易憑證以供查對:
對所徵客票發票人或背書人與交易憑證(統一發票)買受人是否一致。
交易憑證所載標的內容與借款人經營之業務是否具有關聯性。
比較借款人交易憑證之銷貨統一發票金額,是否已逾借戶當期向各地稅捐機關申報「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所列銷貨金額,而有虛開統一發票之情形。
已融資之統一發票是否時有註銷之記錄。
辦理票據融資之統一發票,銀行應確實在經查證之發票存根聯上加蓋「已在○○行庫辦理融資」文義之戳記。[3、9屆]
(5)票據必須由借款廠商背書,且背書要連續。[9、13屆]
(6)票據不得有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進6、7屆]
(7)以借款人為發票人之票據不可接受。[13、進6屆]
(8)關係人(如發票人為借款廠商之主要股東、董監事)之票據應查核其真實性。
3.審核要領:
(1)票據必須是合法交易所產生,且債務人信用良好者為限。凡無實際交易為基礎之票據,或票據之票信不佳,發票人有退票,拒?往來等情事者,銀行以不予受理為宜。[17屆]
(2)以短期性週轉為原則,除辦理分期性付款之票據融資外,每筆墊付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80天」。[18、進5屆]
(3)最高額度核算公式:[5、6、14、15、19、進6、8、11屆]
墊付國內票款融資額度=(全年內銷金額/週轉次數)×墊付成數-其它行庫票據融資金額
即墊付國內票款融資額度=(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墊付成數-其它行庫票據融資金額
上列公式之「週轉次數」計算方式,可參照下列公式計算:
全年內銷金額/(應收帳款+應收票據)=週轉次數
全年內銷金額宜依最近營業情形之資料評估。
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金額,以內銷所得者為限,以最近餘額預估之。
在其他行庫辦理融資之票據應包括貼現、墊付國內票款及其他提供客票辦理融資副擔保(如開發信用狀)。
五、貼現:
1.意義:「貼現」是指借款人以其因交易而持有之未到期承兌匯票或本票讓與銀行,由銀行以預收利息方式先予墊付,俟本票或匯票到期時收取票款並償還墊款之融通方式。[2、5、8、10屆]
(1)銀行辦理貼現業務,以未到期承兌匯票及本票為限,支票則不得辦理貼現。[7、11、14、15、進6、7屆]
(2)所謂承兌匯票,係指匯票經付款人承兌而言,付款人在匯票正面承兌簽名者,應負付款責任。銀行辦理承兌匯票之貼現,係以「承兌人」之信用為基礎,而辦理本票之貼現,則以發票人之信用為基礎。[4、5、11、14、18、19、進9屆]
(3)銀行辦理貼現,由銀行按貼現日至票據到期日之期間,依約定利率計算利息,預先從票據金額中扣除,以扣除利息後之餘額撥款於貼現申請人,實質收益較一般短期放款利率為高。[6、9、進6、7屆]
2.承作方式:
(1)申請貼現者須為信用良好,財務正常之工商企業。
(2)貼現票據:[10屆]
以合法商業交易行為所產生之「承兌匯票」及「本票」為限,對於非屬實際商業行為所得之融通性票據,不得受理貼現。[5、12、17、18、19屆]
工商企業為籌集短期資金而經金融機構或票券商保證發行之本票,並無實際交易行為作基礎,屬融資性票據,不得辦理貼現。[9、19、進6、7屆]
申請貼現之票據如欠缺法定應記載事項、禁止背書轉讓之票據、背書不連續或其他有礙票據權利行使之瑕疵者,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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