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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9 15:41:40 | 人氣2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律常識】〈女人法律專線〉設神壇燒香紙 灼傷鄰居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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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女人法律專線〉設神壇燒香紙 灼傷鄰居要賠償

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春玉篤信宗教,近年因為她經營的小吃店不順,常跑到鄰居阿駝私自在住宅中設立的神壇燒香祈福。一日,春玉在阿駝宮裡,同時有另一對夫妻在香爐燒香紙,而且越丟越急,阿駝叫他們停一下也不聽。突然,不知何故,火焰含氣爆,「轟」的外竄,灼傷站在香爐邊的春玉而送醫。

事後因阿駝及該夫妻均聲稱是春玉自願去的,不願賠償春玉而生爭執。但是阿駝及另對香客夫妻始終不明白為何他們要賠償春玉?他們根本沒邀請春玉到宮中燒香祈神呀。

桂梅君律師詳解:

阿駝的住宅火災因公共危險失火罪屬公訴罪,當日由警方主動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再因為同時火焰傷害到春玉,所以檢察官問春玉是否要告阿駝及該夫妻兩人,春玉答是,所以檢察官對3人以過失傷害罪起訴,而失火罪因為證據不足未起訴。

最後3人均被判過失傷害罪成立。春玉又以民事訴訟請求阿駝及該夫妻共同賠償損害。

按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三規定「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其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者,對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稱之為危險責任,換句話說,如果事業主或進行某項活動之人,如舉辦煙火秀等,因該活動本身即具有相當程度的風險性,如因該活動而造成他人損害的,就產生賠償責任。

所以阿駝在自用住宅內設宮提供大型香爐供人燒香紙,又沒有任何防範措施,這種活動本身就有發生火災傷害到香客身體、財產安全的危險,依據上述規定,對於春玉因此被灼傷的損害要負賠償責任。所以最後阿駝同意和解,支付春玉醫療費用及精神慰撫金等。

但是在第一審過失傷害罪判決中,法官也提示「春玉對於自己到私設的宮廟中,未顧慮到自身的安全而造成自身受傷,也應負一些責任」,也就是說,如果阿駝原應賠50萬元,因為春玉自己要負一部分責任,過失相抵下,阿駝可能就賠不到50萬元。

(婦女朋友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可撥打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女人104免費法律諮詢暨心情協談專線」:02-33933575。專線服務時間:10:00-12:00;13:00-17:00)

 

自由時報-97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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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落葉之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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