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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7 13:09:47 | 人氣11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律常識】大叫嚇路人 少年被裁罰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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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叫嚇路人 少年被裁罰申誡

少年惡作劇共乘機車大叫嚇壞路人,被依社維法裁定罰款並申誡。(圖為模擬畫面,記者黃良傑攝)

〔記者黃良傑/屏東報導〕惡作劇嚇路人大叫「哈!」小心吃上違反社維法官司,不只被法官裁定罰錢、申誡,還會留下前科紀錄!

一名婦人前天騎單車行經屏榮高中後門,一輛機車自後擦身而過,前座少年惡作劇突然大叫一聲,讓婦人受到驚嚇,險些人車跌倒,國中生若無其事揚長而去,留下婦人在現場大罵「死囝仔」,路人見狀追上少年訓斥一番,並沒有扭送派出所。

同一地點,去年5月也發生相同事件,不過這位少年就沒那麼幸運。17歲的李姓少年騎機車搭載王姓同學,經過屏榮高中後門時,突然對身旁的路人大叫「哈!」一聲,驚嚇多名學生與女子,被害人記下車號報警,少年奔逃500多公尺後被逮,被害人堅持提告。

李姓少年供稱,被後座同學捏了腰一下,因太敏感叫了一聲「哈」,警方調查當時是下課時間,路旁很多學生行走,受驚嚇的被害人與學生不只一人,指證歷歷,認為少年是蓄意嚇人。

警方原欲以恐嚇罪嫌移送,檢方提示改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直接函送屏東地院審理。

法官認為,少年玩笑開過頭了,突如其來的「哈」叫聲,確實嚇壞路人,但審酌被移送者的年齡、手段等,應屬偶發初犯,違法情節尚屬輕微,故裁定准予減輕罰責,處以新台幣250元罰鍰,惟因罰鍰金額未滿新台幣300元,改依同法第30條第3款,處以申誡。少年出入法院幾經折騰,還留下不良前科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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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法典》社會秩序維護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6款: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

第30條第3款(處罰之加重或減輕標準):因處罰之減輕致拘留不滿1日、罰鍰不滿300元,易處申誡或免除之。(記者黃良傑)


自由時報-98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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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落葉之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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