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09-07-27 13:11:57 | 人氣11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律常識】〈職場新鮮人.勞動權益停看聽〉試用無限期 薪水打折起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職場新鮮人.勞動權益停看聽〉-----試用無限期 薪水打折起

文/劉侑學(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執行委員)

根據教育部的估計,今年將有超過28萬7千名畢業生,其中有13萬人選擇進入職場。初次投入就業市場的職場新鮮人,由於工作經驗不足,企業多半會與求職者簽訂長短不一的「試用期」,其中也不乏有企業給予試用期員工低於正職員工的工作條件,並且在契約裡明訂若不符期待或業績目標,可不受勞動法令的限制與其解約。

在這要提醒大家,試用期間舉凡工資、工時、休假、資遣、職災等都必須與一般正式職員相同,而企業更不得在試用期間彈性運用法律規定。

試用期太長 有違契約誠信原則

雖然「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在1997年已將原有「試用期間不得超過40日」之規定刪除,不過勞委會也預留彈性,表示勞資雙方可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的試用期。

一般來說,「試用期」對於企業人事管理彈性上確實具有正面效果,提供雇主觀察勞工的時間與機會,測試是否得以勝任工作的機制,一般多肯定其存在必要性與合理性。然而,法律並未明文「試用期」應該多長,雖可依其工作性質來訂定期間長短,但基本上不宜過長,更不能不具理由的任意延長。

試用期者≠次等勞工≠免費勞力

很多人誤以為,在試用期未屆滿以前,不算正式員工,因此勞動法令上的保障權利也要打折扣,於是面對老闆不給加班費、不准請假等不合理對待,員工也只好忍氣吞聲。

聯盟接到非常多案例是老闆以試用期(或工作未滿1星期)為由,不給付員工薪資、勞健保、提撥勞退,或者試用期間的薪資低於正職員工、甚至低於基本工資,必須通過考試才能加薪。

更有老闆利用員工想轉正職的期待,除給予較低(或不給薪)的勞動條件外,加重其工作內容、超長工時,又一再延長試用期間,導致員工身心俱疲不堪負荷而自動離職,變相獲得低廉甚至免費的勞動力。

試用期同工不同酬 是違法行為

根據勞委會的相關行政函釋明確指出:各事業單位試用期間之勞工的勞動條件應比照一般勞工辦理,所以因試用期而「同工不同酬」、低於法令規範者都是違法行為。

其次,實務上大多數公司的試用期都是以3個月為期,如果在試用期內或試用屆滿,企業欲終止僱佣,仍必須符合勞基法中的解僱事由、預告程序,並發給資遣費;最後,若勞工的試用期屆滿且予以留任,其試用期間年資也應併入工作年資計算。

 

自由時報-980727

+++++++++++++++++++++++++++

台長: 落葉之楓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