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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1-15 10:45:10| 人氣29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美國的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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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不知道是不是巧合,台灣與美國的總統大選都是有著共同的現象,那就是有兩組候選人的票數極為接近。美國這次的總統大選,被認為是一個國際的笑話,但是這到底是要笑美國呢?還是要笑別人?
美國的選舉人制度向來為人所詬病,再加上總統大選的同時,同時還包含了其他的選舉,如參、眾議院的選舉,重大議題的公民投票。這些事情全部印在同一張選票上,所以搞不清楚狀況而投錯票的情形時有所聞。
何謂選舉人投票?
美國總統選舉基本上是由人民選出選舉人團(electoral collage),再由選舉人團投票產生。凡是三十五歲以上,居住美國境內達十四年,且為美國公民皆可參選總統。
根據美國憲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各州應依照州議會所定程序,選派選舉人若干名,其人數應與各該州所得選派於國會之參議員與眾議員數相等.但參、眾議員,或是在合眾國政府下受俸或任職之人不得選派為選舉人。選舉人在本州投票選舉正、副總統,其中至少有一人與選舉人不同住在一州。選舉人造據總統候選人知姓名及每人所得票數之名單,屬名並證明,封印後,送達國會交給參議院議長,參議院議長當參議院與眾議院全體議員之前,拆開所有證明書,然後計算票數,獲得選舉人票半數以上者即當選總統。若有一人以上獲得此項半數,並有相等票數之時,眾議院應即投票選舉其中一人為總統﹔但是無人獲得過半數票,該院應再候選人中得票數最多的五人中選舉一人為總統。
眾議院在選舉總統時,投票以各州為基本單位,每州的眾議員共有一投票權﹔此項選舉的法定人數,應以三分之二以上之各州眾議員一人或數人出席而構成,且獲得全體州之過半數票方為當選。凡於選出總統後,獲得選舉人所投票最多數者即當選為副總統,但遇有兩人或兩人以上獲得相等之票數時,參議院應投票選舉其中一人為副總統。
美國總統選舉是在選舉年的十一月第一個星期一後的星期二﹔同年十二月第二個星期三後的第一個星期一,各州選舉人分別於各州州議會投票選舉總統及副總統,次年得一月六日參議院議長於參、眾兩院議員之前,拆開所收的各州選票,並且宣佈結果。
美國的選舉人制度本身有一個很大的問題,那就是各州的選舉結果出來之後,該州的選舉人票是完全屬於一個候選人,而不是依照比例分配給各候選人。這個制度主要是因為配合美國所謂的聯邦體制而建立的一種方式,也就是說美國總統是以州為主體所選舉出來的聯邦領袖,因此該州的選舉人票是完全屬於一個候選人,而非依照該名候選人在該州得票比率分配。如此一來,很有可能出現一種狀況,就是得到選舉人票最多的美國總統當選人,卻不是人民最支持的候選人。例如一八六○年亞伯拉罕˙林肯(Abraham Lincoln)雖以一八○張選舉人票獲得勝利,但其選民的總票數僅達百分之四十。
雖有部分政治學學者主張修改,但是始終未有對憲法加以更改,這正是美國尊重憲法的民主風範之一﹔反觀台灣的一部憲法,一修再修,修到現在沒有人知道中華民國的憲法究竟是什麼樣子?此外,即便是票數相當,各種耳語留言四處傳播,美國人民依舊是採取靜觀其變的態度,等待最後的結果﹔反觀台灣的總統大選,在結束之後依舊沉溺在『選後的激情』之中,真不知道真正可笑的是誰呢?
民主政治不在於多數決定一切那麼簡單,而在於『遊戲規則』的尊重。如果我們永遠只是在體制外建立一大堆的體制,這不是民主,而是糟蹋民主。

參考資料:林立樹,《美國通史》(台北: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88年初版一刷。)

台長: 風塵驕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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