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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17 15:11:17| 人氣51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風雨過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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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台灣不同的是,大陸雇用勞工,一律要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即使是試用期。

又規定,任用之日起一個月內必須訂立書面合同,一年內未訂立合同,必須每月支付二倍工資,最多可罰11個月。超過一年,則過了追溯期,沒有二倍工資的問題。

儘管,勞動關係繼續,工資照付,社保都有幫員工繳交,但只要沒有訂立合同,沒門兒,資方都必須多支付沒有訂立合同這段期間的工資。

 

合同又分固定期限合同跟無固定期限合同。固定期限合同則是約定勞動終止時間的合同,反之,無固定期限合同則無終止期限。兩者不同之處,固定期限合同可以因約定時間屆期而合法終止勞動關係;無固定期限合同,除非勞工有重大過失,如要提前解除勞動關係,一定要透過協商。

 

但大陸勞動合同法又規定了,只要簽了兩次固定期限合同,第三次得簽無固定期限合同,除非員工有要求。

管他固定期限合同還是無固定期限合同其實都沒差,不管是因為期限到而終止勞動關係,還是提前終止勞動關係,反正經濟補償金是賴不掉的,除非員工先fire老闆。

 

總之,我的經驗是,合同的建立主要是用來規範資方,對勞方根本沒有約束力,尤其是碰到無理取鬧的員工,說不幹就不幹,誰鳥你,有時連離職單乾脆都不寫,哪還給你提前一個月告知哩,除非你用人單位強烈要求勞工履行合同。

 

話說公司有一批合同於5月底到期,6月初才開始請員工續簽,部分員工都已經續簽,其中一名員工小湯拒簽。

「已經過期了,我要申請仲裁!」他放話。

另外一名老謀深算的「老仙角」,也follow

 

是滴,合同已經過期數天,但只要在一個月內訂立就沒問題。

大陸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提出續簽要求,且合同條件維持原合同或高於原條件,勞動者仍堅持不續訂合同,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關係,不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我詢問法律顧問,她教我發出《勞動合同續簽通知書》,請拒簽的人簽名,表示公司確實有告知,必要時可以錄影或錄音存證。

 

人事請拒簽的兩個人過來,沒人鳥她,我只好親自出馬,讓人事在一旁作證。

我先請小湯過來,他要求看上一份合同,看完之後,他仍然沒有要簽合同的意思。

於是,我請他在《勞動合同續簽通知書》上簽名,他也拒絕。

我說:要不要簽合同是你的選擇,公司無權強迫你,但這份通知書你一定要現在簽,簽通知書不等同簽了合同,你不用擔心。

他一直推拖這個那個,反正就是不肯在通知書上簽名,最後憤憤離去。

我又請「老仙角」過來,他也要求看上份合同,既不簽合同,也不在通知書上簽名,又沒有要辭職的打算。

在我的強烈要求下,他突然脫口:「我知道簽這份通知書是代表什麼意思……

所以……是故意不簽合同,讓公司兩難,逼公司給他辭退,好拿那一筆經濟補償金

「老先角」最後還是簽了合同。

過了幾個小時,小湯慢吞吞的晃進辦公室,說是要簽合同……

 

這之後,又發生一連串的事件,讓我心力交瘁,而且對我的工作深深感到厭倦,雖然我每一年都有想跑回家吃自己的衝動,但都沒有這一次那麼的無力與挫敗,及對人性的不信任感。

總之,這股風波終於在兵荒馬亂中,雖不滿意但勉強可以接受下慢慢平息。

 

後來回想他們想方設法那付嘴臉,就覺得夢魘一場,像在地獄裏走了一遭。

是,我承認,公司作業有瑕疵,一來人事已經慣例多年,一直不曾有人提出問題,她也就一直不以為意,出了事後,她小姐還一付委屈狀,認為以前沒問題,為什麼現在問題這麼多;二來對當地法律了解不夠深入,還有我的態度太強硬了。

我一向做不來偷偷摸摸的事,事後的善後工作,猶如諜對諜的情節,經歷一次就足夠。

我已經被搞得草木皆兵,連員工跟我申請在職證明,我都會懷疑會不會又是某個陷阱。

 

最最討厭就是在大老闆回台休假,我一個弱女子當家的時候,他們搞怪。

如果我是女強人也就罷了,偏偏我骨子裏就是一個「俗辣」,只是假裝很勇敢。要知道,我們魔羯座最怕衝突了,可是我老是去跟人家硬碰硬。

每次都要逼自己硬起來,就算在背後被罵機車,或跟海邊同音的英文也無所謂,反正就是不能被看扁,因為一旦示弱,就很容易被「軟土深掘」。

哎,好累。

還是我們台灣人最可愛。

 

 

(攝於蘇力颱風來襲前夕,於陽台眺望) 

台長: Aman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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