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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25 11:39:20| 人氣2,08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行動上網是基本人權?(天下雜誌,49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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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託,不要再把某項技術或策略說成「基本人權」......



行動上網是基本人權?

廖元豪

(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行政院院長陳冲表示,「行動上網是基本人權!」此話一出,許多成天邊走邊低頭看著手機上網路訊息的使用者(包括筆者),應該都心有戚戚焉,好生興奮。

然而,為什麼「行動上網」可以稱為基本人權?行動上網被列為基本人權後,又會有什麼改變?到底在陳院長以及民眾的心中,「OO是基本人權」除了表示某件事情很受重視以外,代表什麼?做為一個經常被稱為「人權學者」的學者,我對於政客或社會動輒把自己喜歡的東西都說成「人權」,反而很頭大。

在充分民主化,政治自由化的台灣,每個政策都會涉及某些人的利益,以及他人的損害。我們經常看到聽到的局面,就是一批人跑出來說「OO是我們的基本人權」,但另一批人卻義憤填膺地說「OO侵害了我們的基本人權」。蘇花高如此,ECFA也是如此。就像老農津貼加碼,可以照顧農人,但眾多納稅人與其他資源被排擠的福利受益人會罵說亂花他們的錢;但老農津貼不加碼,老農們又義憤填膺說這不重視他們的生存基本權益。這種「人權與人權衝突」的戲碼,每天上映。

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工作,就是要做「權威的價值分配」。在各種施政項目中多方協調拉鋸後,排定優先順序。所以「喬」事情,是民主政治天天都在進行的過程。可是,從政治哲學與憲法理論來說,任何事情一旦掛上「基本人權」的標籤,它就應該成為「王牌」(trump)。既然基本人權要保障每一個人最起碼的尊嚴,也是國家最根本的道德義務,它不能輕易與其他利益、政策妥協。換言之,基本人權不能「太」民主,而且每個人都該享有!

所以,在界定何謂「基本人權」的時候,其實應該盯著大方向的價值與目標,而不是特定時空下的技術或制度。陳院長或許是站在「方便上網」在今日對每個人民的重要性,希望把「推動行動上網」當成國家施政優先順序。但「施政優先順序」不一定要以「基本人權」為基礎。否則,「行動上網」既屬基本人權,應該全民免費(就如同「國民教育」)。這有可能嗎?有必要如此嗎?行動上網的盛行,也不過是三年左右的事情;其技術也還有很多發展的空間。更嚴肅地說,誰知道再過三年,有沒有更好的科技來取代?行動上網屆時還是不是那麼重要、流行,不可或缺的東西?

比較嚴謹的說法,或許是:資訊傳播與近用,是一種基本人權。而行動上網在現階段,乃是政府在實踐人民資訊權的重要手段,施政優先順序。但動輒把各種利益、技術或政策說成「基本人權」……其實反會使貶低人權這個詞彙,也阻隔了行動上網政策與其他利益「排序」的對話可能。

 


台長: 布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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