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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拿「逃跑外勞」?(逃跑外勞犯了什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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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登於「天下雜誌」,456期,2010.9.22。編輯將標題改為"「逃跑外勞」犯了什麼罪?"。此處為原文。



捉拿「逃跑外勞」?

廖元豪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最近有一則新聞:某高姓員警被稱為「逃跑外勞終結者」,因為他今年至今已「抓」到了36名「逃跑外勞」。他能憑一個眼神,就判斷出身旁的路人可能是逃逸的非法人口,進而將其逮捕。他還公然在大街上,使用警察所受的武術訓練,摔倒並壓制女性逃跑外勞,聽來真是戲劇化,真是神乎其技!

上面這段話,如果把「逃跑外勞」換成「槍擊要犯」或「暴力討債慣犯」,我可能會為這位高姓員警用力鼓掌,大聲喝采。他對罪犯的敏感度以及對壞蛋的窮追不捨,維護了我們的安全,也打擊了破壞秩序的壞人。這樣的成就與努力,當然值得尊敬。

然而,捉拿「逃跑外勞」,值得這樣大張旗鼓宣揚嗎?需要動用柔道擒拿這樣的手段嗎?「逃跑外勞」犯了什麼罪?侵害了誰的生命自由財產?

事實上,外勞的「逃跑」行為並非犯罪。他們的「行方不明」,只不過違反了與雇主的民事契約(沒有按時上工履行僱傭契約)。至多是因為解約、簽證失效,而牴觸「入出國及移民法」與「就業服務法」中的行政規定(未經許可居留,未經許可工作)。即便被抓,最嚴重的法律效果也不過是罰鍰與驅逐出境。這樣的「違法」,強度上就類似亂丟垃圾、闖紅燈、欠錢沒還、未登記戶籍等行為。這些行為也是「違法」,但警察會四處捉拿闖紅燈的人嗎?會因某人戶籍登記與實際居住不一致,而對他施以過肩摔加上擒拿術嗎?會有任何警員被掛上「欠債終結者」的封號嗎?

為什麼警方與台灣社會,要對這些小犯小錯的人嚴厲對待?用處理犯重罪嫌犯的規模,去對付單純技術違規的人?

理由很簡單:第一,他們是沒身分、好欺負的藍領外勞;第二,我們錯把「國界」、「國籍」的內外之別,看得過於神聖,使得單純違反技術規定的情節卻成了滔天大罪;第三,根本把外勞當奴工的「奴隸主」心態。

相對於追緝犯罪,「抓外勞」是一種輕鬆、風險低,又容易達成的「業績」。沒身分的外勞別說惹事犯罪,就連工作、生活都躲躲藏藏。他們只期望多賺幾年錢,然後返國去過日子,哪有餘裕去惹禍鬧事?在這個前提下,就算被查獲,頂多繼續逃,或者是接受遣返的命運,絕對不會搏命反擊。電影裡移民華人幫派與美國警方駁火的場面,絕無發生之可能。加上他們既無台籍家人與雇主撐腰,又沒選票,更是台灣人當奴僕使用的低階勞工。高姓員警的「眼神捕捉法」要是在國外說起,很可能會遭到「種族歧視偵查」(racialprofiling)的指控,但在台灣卻受長官大力稱讚。這麼好的業績提款機,不抓他們要抓誰?

或許有人覺得:這些人是「外籍人士」,沒有合法證件又沒有雇主,滿街違法趴趴走還得了!然而,如前所述,所謂「違法」,只不過違反了一些技術性的行政規定。「非法」外勞的正式名稱應該是「無證」(undocumented )外勞--意指他們沒有合法居留證件或證件失效,或登記與現實狀況不一致。而「無證」有這麼可怕嗎?

事實上,這種類似的「無證」現象,在台灣人身上也罄竹難書。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戶籍登記與實際居住不一致」的情況。台灣人為了各種原因(小孩至「好學區」就讀,選舉投票,購屋,社會給付),往往將戶籍登記於「非住居所」的地址。但極少有人因此被課處罰鍰。行政實務在大部分時候也只看登記而不管現實上是否真有居住事實。這種上下交相賊的情況,大家不以為怪,卻對登記證件可能失效的人如此緊張?只因為他們是「外人」,違反的是「國境管制」法規?

「國境管制」或「國籍區別」的規定,又真的那麼了不起嗎?一個認真工作的勞工,來自台南還是越南,有什麼差別?一個有犯罪傾向,屢屢侵害他人財產、安全的人,治安機關為何要管他的國籍是美國、泰國,還是中華民國?民族國家的崛起,本來就是十八世紀後期開始的事。嚴格的簽證與邊境檢查制度,則是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才普遍採用。大部分台灣人的祖先,當年來台灣都沒有經過原住民族的同意,也沒有申請簽證,更沒有繳交財力證明!「疆域」其實根本是人造的產物,而沒有那麼天經地義。而在今日,有雙重國籍或外國居留權的台灣人,比比皆是。我們為何要把「外人」看得那麼可怕,那麼嚴重?

更深層該反省的,是為何要稱他們為「逃跑」?以及他們為何要「逃跑」?

如果一個台灣勞工,在某個工作崗位上做了幾天,決定不幹了。他可以辭職不幹,不用告訴原雇主或警察機關之後的行蹤為何頂多是繳納違約金。我們從來不會稱之為「逃跑本勞」。因為人民本來就有遷徙自由,即使債務約束也不能把人的腳綁起來。我們通常會加上「逃」字的用語,最常見的是「逃犯」與「逃兵」--而「監獄」與「兵役」都是本質上沒有自由的地方。對於有行動自由的人來說,無論他到哪裡,都沒有「逃跑」的問題。當我們把「行方不明」的外勞,套上「逃跑」、「逃逸」這些名詞的時候,意味著我們假定他們本來就跟犯人、軍人一樣沒有行動自由。因此對外勞「扣護照」、禁止出門等限制行動自由的行動,在國外往往被當成「使人為奴」甚至「販運人口」的證據,在台灣卻像是呼吸空氣一般自然。看著高姓員警「抓外勞」的報導,就好像在看美國蓄奴時期奴隸主抓逃奴一樣,令人毛骨悚然。

我們該問的是:來台打工的外勞,為何寧可過著「黑戶」的日子,在沒有健保、勞保,沒有勞動權利保障,還要成天躲避湊業績的「終結者」?是什麼因素,讓他們必須「逃離」原來的雇主?建議「逃跑外勞終結者」們,好好去查察有多少雇主違法或不當剝削外勞,或許轉行當「蓄奴雇主終結者」,會更符合正義。

 

台長: 布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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