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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1 09:55:17| 人氣3,116| 回應23 | 上一篇 | 下一篇

轉載:當我再到景美軍監抗爭 (丘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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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社論壇:遇見樂生。站著那個就是前政治犯阿肥】

昨天行動的影音紀錄:〈http://www.coolloud.org.tw/node/12744〉(尤其是 Part II)

這是阿肥(丘延亮)登載在今天中國時報的文章。一篇激越而動人的宣言與指控!這個島上真正可以輝映「人權紀念日」的,不是(假)人權紀念園區開幕,也不是馬英九發布的「新世紀台灣人權宣言」(http://www.ma19.net/news/20071210/6900 )。前者已用行動(驅散逮捕不影響社會秩序的靜坐抗議活動)證明所謂人權全是假;後者則還只是宣言而已。

昨天中午,剛剛上完研究所的「比較憲法專題研究」,正在喘息準備下一堂課,卻接到剛剛也在上課的孟秀打電話來。她告訴我,樂生到景美人權紀念園區抗議,現在有些人正被留置在警察局,她要趕快趕過去。

這通電話跟訊息,讓我心頭非常沈重。

前幾天,我才寫了「賀移民法修正通過:一個法律人參與者的感想」。這些年也一直希望能鼓勵優秀的學生能夠「撥冗」參與社會活動,用法律的知識與法律人的prestige來抗爭不公不義。

可我看到孟秀,還有樂生運動的學生們,我有點兒猶豫。我不知道在這個社會結構如此不義,而參與抗爭的資源這般稀少的情況下,鼓勵學生投入社會正義,是否對他們是個太沈重的負擔?是否公平?冷漠不鳥的學生,無關痛癢。真心投入的,卻得披星帶月加上挫折連連。

因為參與的律師、法律人少,所以孟秀這樣的熱心者就成了救火隊,學業、工作「之餘」得心力交瘁地奔波戰鬥。而陪伴的法律圈戰友是如此稀少!(連我都往往幫不上什麼忙)

我該繼續「鼓動」、「刺激」學生嗎?

還好有阿肥這篇宣言。看到他寫「在我們之前,拋頭顱灑熱血何只千萬?我們損失一些青春,算得了什麼!」我知道該做些什麼了。

共勉之

元豪



【台社論壇:遇見樂生。照片左起依序為馮建三、廖元豪、陳孟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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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7.12.11

當我再到景美軍監抗爭

丘延亮

 白色恐怖時期的一九六八年,我被抓入景美看守所(軍監),一關就是三年半。回憶過往,三十九年前,我選擇與專權對抗遭受牢獄之災,是和人民在一起抗暴必付的代價,從來未曾反悔,更不覺得委屈。這是人之所以為人不得不做的,沒有什麼好怨天尤人的。

 在這個國際人權的紀念日、再度與樂生青年、老年一同在景美看守所門前為弱勢者生存與尊嚴和平靜坐,竟又目睹警方暴力鎮壓、逮捕,令我痛心疾首:台灣社會走到今日,半世紀抗爭成果得而復失、假人權紀念園區前公然上演著不折不扣的法西斯政權現形,深覺正義人士老中青三代的再次協力勢在必行了。

 三十九年前,我來到景美看守所,當時還未完全修竣,我案屬於第一批新客人。獄中的甘苦不足掛齒,只是想起當初軍法處把此當作「觀光監獄」、擬供外人參觀之用,今日看來未免失笑。惟記獄中難友相互提攜,日日戮力學習,長年沒有一次放風、仍每日堅持在監房運動、把自己身心方面都健壯地活出來,這都是不爭的事實。

 一九六八年進來時,這個逮捕不但是全球反動政權鎮壓學生運動、反越戰運動的一部份,更是親美政權對戰後台灣本土新生左派殺雞儆猴的企圖。在我們之前,拋頭顱灑熱血何只千萬?我們損失一些青春,算得了什麼!

 然而,不管是什麼犧牲和損失,難道是要為今日貪腐政權和庸官劣吏舖上血紅的地毯嗎?當然不是。犧牲和損失,是希望有一個有公平、正義,把人當人的社會!不公不義、目中無人(人民)、作賤百姓,則是所有權力禿鷹的本色。選擇和人民站在一起,只有和貪官腐吏和反人民政權對抗。

 今天,我們是在無時無刻不進一步法西斯化的政權宰制之下,對外是反恐的幫兇、奴工制的同謀;對內,民不聊生、價值扭曲、斯文掃地……。任何一個真正有良知的人,是絕不能依附在政權的卵翼之下貪圖權位、苟且偷生;而是一定要站在人民的一邊的。我這個老政治犯也就不能不毛遂自薦,希望新興的運動抗爭能不嫌棄地將我進行資源回收,讓我再次在自己的土地上站穩與不公義的政權對抗的立場。

 刻意漠視樂生院裡這些弱勢的阿公、阿嬤一直以來被剝奪的人權,忽視他們這麼多年來為生存而不斷發出的吶喊、心聲,而繼續地踐踏、毀壞樂生院所代表的底層人民的歷史,這樣的政權怎麼還能大言不慚地在此侈言人權、賣弄歷史、空談民主?

 在今天這個全球性的人權紀念日,我要說的是:在樂生人權、溪洲原住民居住權…等社會抗爭的道路上,如果要再次坐政治牢,我也早有準備。不管是再回到這裡,或去到新政權蓋的新監獄,那樣也就是回到我那些死去同志和先行者的身邊。因為我知道,他們每一個、如果今天還在,也必定會跟樂生的父老和樂生聯盟的青少年、溪洲原住民…所有被屈辱、被殘害的工農人民站在一起,一同抗爭、再次奪回我們的生計、人權和尊嚴。

(作者曾是白色恐怖被捕入景美軍監政治犯,現任中研院民族所副研究員)



台長: 布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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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y
明明在新店,偏要叫景美軍事看守所,名稱就是虛假詐欺!
2007-12-11 10:07:21
東吳孩子
無關政治...但是最近我們的總統,常說一句話:『活人都顧不了了,還管死人!!』
真的很諷刺...
那...那些活在樂生的人呢??
他...有顧了嗎...
台灣民主與人權的新價值秩序:除了選舉還是選舉...
2007-12-11 13:22:38
SWAT
我发现judy根本就是一个唯恐天下不乱的家伙。
名称而已,人家爱叫甚么叫甚么,干你屁事啦!
2007-12-11 18:15:17
phil6dog
這問題有趣!我也不懂。
-- 明明在新店,偏要叫景美軍事看守所~

經google到[景美文史],
http://w2pp.tcpd.gov.tw/cgi-bin/SM_theme?page=44d886f1
[景美鎮]原屬台北縣;
台北市升格直轄市時(1968),改劃為[台北市景美區];
(後又與木柵區合併成文山區)。

我推測,
在[台北縣景美鎮→台北市景美區]過程中,
該看守所因位於[景美溪]錯誤的一邊, :)
而被留給[台北縣新店市]。
其次,在[古時候],新店還應是景美之一部分。 #
2007-12-11 22:57:53
Brenda
當我看到DPP高興的慶祝國際人權日的時候
我的內心一陣痛
也感到很諷刺
人權...真的在台灣存在嗎?
那麼我的丈夫為何還無法來看孩子呢?
2007-12-11 23:28:52
Carol
呂副總統今天在高雄為最近到處被嗆的陳總統叫屈,呂副總統批評為了樂生療養院向總統嗆聲的學生,她說:這些學生口口聲聲說是為了人權而向總統嗆聲,但是在典禮的會場嗆聲破壞秩序,根本是不尊重總統的人權。

﹍﹍

看到政府領導人對樂生案的態度,實在令人很心寒。
2007-12-12 22:49:51
phil6dog
-- Bigotry goes hand in hand with intolerance.
偏執與不寬容相伴而來。


http://udn.com/NEWS/OPINION/X1/4134870.shtml

人權園區 活生生踐踏人權
【聯合報╱朱政騏/博士生(北縣汐止)】

十二月十日是國際人權紀念日,也是美麗島事件紀念日。但在當天「台灣人權景美園區」開園揭碑之時,一場號稱尊重人權、見證人權、轉型正義、發揚人權的儀式,竟是在警察非法逮捕、暴力鎮壓、踐踏樂生院弱勢院民及聲援者的人權來粉飾太平。

美麗島事件警察的「先鎮後暴」,是民進黨人極力批評,同時也是神化自己的萬靈丹。如今警方卻變本加厲,樂生成員僅是在場外靜坐演講,就被警察以暴力相向,即便如此,樂生成員更是「先鎮亦不暴」,沒有還手,只是呼喊訴求,希望微弱的聲音能夠喚起當權者的良知。然而,警方為了「避免驚擾總統」,在舉牌二次後就暴力「抓人」,連最基本的程序正義都蕩然無存。

接著,在新店分局「拘留」四小時後,部份學生被「釋放」,卻又因為逗留在分局門口等待做筆錄的同學,又被第二次以「違反集會遊行法」、「侮辱公署」的名義帶上警備車,載到新莊丟棄。「人權」竟是當權者說給才有,可以任意「沒收」的?踐踏人權,莫此為甚。在國際人權日這一天,在民進黨最引以為傲的美麗島紀念日,我們看清了當權者的嘴臉,見證了台灣人權的死亡。
2007-12-13 00:31:19
自由酒店
希望台湾将人权景美园区变成精品观光的自由酒店
2007-12-19 16:55:41
現代俠盜
Carol太客氣厚道了,斗膽替Carol未言明的高見,說清楚、講明白。請指正。

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對峙時,統治階級的「人權」應退讓,是謂「公平」。
歷史上有這麼個故事,某軍的參謀建議趁敵軍渡河時進攻,惟主帥不允,一定要等對方渡河完畢,擺好陣勢,再廝殺,結果自己慘敗。打仗尚且如此講究「公平」,何況其他。

呂副總統批評「為了樂生療養院向總統嗆聲的學生,不尊重總統的人權」。我們的總統何止有「人權」,還有「特權」呢!「學生」與「總統」對峙時,雙方的「人權」競合時,誰應退讓?
呂副總統的意思是「學生」應退讓,因為「總統」比較大,霸權思想。
照本盜之粗俗見解,對「統治階級」就是要野蠻對待,不搞革命已是「客氣」的了。

前天報載,台北市螢橋國中一名國二女學生不滿班導師搜她的書包,控告導師侵犯隱私權,求償一百萬元。台北地方法院認為,老師檢查學生書包,屬於教師生活指導權的裁量範圍,判決女學生敗訴。
法官認為,學校未特別要求導師要如何執行春暉專案,由導師視狀況自行決定,導師採用檢查書包的方法,縱使有侵害學生的權利,也應被視為阻卻違法。

首先,「隱私」是否為憲法所要保護的基本權利之一?「未經同意搜書包,還偷偷摸摸」當然違法,尤有甚者,「老師」與「學生」何等不平等?須用此「奧步」,才能達到「生活指導權」的目的嗎?。本案法官與呂副總統又是同一論調,將「老師」與「學生」一體視之,於是「阻卻違法」出來了(巧辯)。表面公平,實質不公平,司法女神手上的天枰,沒有向「學生」傾斜,台灣法官之「人權」素養,有待加強。
台灣法官之膽小,向統治階級搖尾巴,又添一例。

大欺小,那還需用到「阻卻違法」,才能達到目的。小的反抗大的,才有可能用「阻卻違法」,保護自己,情非得已嘛!
當然,如果老師求好心切,自己笨,仗著反正全台灣大家都不重視「人權」,甚至認為是「歷史共業」,因此「個案」而遭受賠錢,也有點冤枉活該。國家賠償應是合理解決之道,經此教訓後,大家都應該學聰明而重視「人權」,免得會被人家告。

本盜同意「學生」去告「老師」,愈多愈好。連「法官」一起告更好。千萬不要客氣。
2007-12-20 10:25:31
現代俠盜
有如此小學老師,夫復何言

台灣的人權水準,令人大驚。
我們有總統特權、法官特權,現在又多了個「老師特權」。依此師所言,有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文做後盾,尚無許其提起行政爭訟之餘地。似乎可在「教育」的大旗下,老師「畫地為王」,通行校園無阻了。
思想落後,一知半解。
仔細讀讀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絕非頒授「尚方寶劍」,人權「化外之地」。

國父說過「學生沒有自由」,法律上又有特別權力關係。又涉及未成年。故值得大家討論。

但網上查得資料,供參考:
關於學生與公立學校間之特別權力關係。傳統學說理論亦有修正如下,一、範圍縮小。二、涉及基本權利限制者,亦應有法律之依據。三、許可提起行政爭訟。近來我國學者更有採反對見解,認為特別權力關係之理論已無存在之價值,應回歸一般權力關係,認為:我國憲法上第二十三條已規定應以法律限制之。特別權力關係之理論在我國並無依據。至於有無自願的問題,亦即如有人自願加入特別權力關係的場合,如有人自願同意放棄其基本權利,或有人自願同意忍受國家加諸於身上之侵害,此時可否取代代表全民一般性同意之法律地位?換言之,即有無「自願不構成不法侵害」理論之適用?學說上:有採否定說,其理由乃(一)認公法係強行法規,非人民或行政一方所可任意處置。(二)許多領域國家或公共事業機構擁有事實上或法律上之獨占權力,居弱勢一方的人民除自願同意外,別無選擇,其公平性令人質疑。(三)我國憲法上第二十三條既已規定限制人民自由權利應以法律定之,即應遵循之。惟目前法院實務仍採取特別權力關係之理論,然有限制其適用範圍愈來愈狹之趨勢。


中國時報 2007.12.21 
春暉教學生 老師有錯嗎
邱世長/北縣板橋(國小教師)

 昨日有人提及「學生的書包 也有隱私權」,並質疑學校是否仍是人權保障之「化外之地」?筆者汗顏,因為憲法保障「言論自由權」,我們上課時卻不允許學生四處聊天;憲法保障「行動自由權」,我們上課時不准學生四處趴趴走;憲法保障「宗教自由權」,我們卻不希望學生翹課參加八家將。為了實現教育目的,難道,老師真的「違憲」了?

 魚與熊掌難以兼得。「春暉專案」旨在防制學生藥物濫用,預防菸害酗酒等,這些「負面」東西沒有學生會傻到將它放在桌上等明顯處,等待老師來發現。因此,事件一開始就是「教育權」與「隱私權」之爭。可能的差別只在於學校「未告知抽查」或是「告知後檢查」,兩者同樣會違反學生「自由意志」,只是後者手段會「文明」一些!

 根據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文,理由書上明白表示「如學生所受處分係為維持學校秩序、實現教育目的所必要,且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權利者(例如記過、申誡等處分), 除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外,尚無許其提起行政爭訟之餘地」。為了實現教育目的,老師檢查書包卻挨告,未免太過沉重!

 教育基本法提到「為實現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筆者期盼日後親師都能在「教育目的」的大旗下,相互合作,共謀孩童之幸福。
2007-12-21 07:46:04
對象找錯了吧

盜亦有道
凡事要講道理

老師無法自己去釋憲
你對本釋憲結果不滿意
應該去找大法官理論
而不是怪罪老師

依法論法,就事論事
台灣才會進步
支持你去要求大法官重新釋憲
祝福妳了
謝謝喔
2007-12-25 16:51:58
現代俠盜
本盜對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文,並無不滿,事實上以當時之時空背景來看,已屬非常進步了。

請仔細讀讀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文。當然,如果您的見解同該小學老師一樣,也請自便。本盜無義務改變之。
2007-12-25 18:52:01
解釋文是大法官的見解
解釋文不等同法律條文
這是大法官針對問題的釋憲
所以根本不容許個人見解啦
不要說是老師
連教授都沒資格去釋憲啦

就事論事
你該爭取的特別權力是否應該重新釋憲
就制度面來改進啦

如果只找替死鬼來責罵
根本改變不了事實
也無濟於事啦
2007-12-25 21:54:08
路過者
其實這個案例
比較適合向學校....提出申訴
要求學校更正....不當措施
因為這比較接近..不當處理...的糾紛
而不是....違法問題...
否則,學校要求學生穿制服..豈不是構成強制罪?
要負侵權責任?


當然,如果這次是體罰的問題的話
這就是違法問題
老師將成被告

另外,大法官的釋憲
位階很高
你如果常看電視就會知道

三八二號解釋文
的確是被認為是特別權力關係的再確定
雖然不喜歡
卻也是無奈
或許過些年後
事情會有轉機啦
放輕鬆吧
2007-12-25 22:23:18
現代俠盜
不知人權為何物,又亂解釋法律的「小子」們,看清楚了。

一個是處分行為的撤銷訴訟。
一個是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訴訟。
兩者風馬牛不相干,為何扯在一起。

強制罪更扯的遠了。

霸權思想,有權可霸,已令人作嘔。無權而霸,只覺可憐。

台灣確實要加油了。尤其小學老師。
2007-12-26 09:41:46
路過甲
我是路過看到內容頗多進來瞧瞧
提出自己淺見跟大家討論一番
只是跟你意見不同..就成反人權?
誰才是霸權啊?

看來,台灣的讀書人腦中
仍是工具理性多於溝通理性
態度,決定高度喔

無法依法論法來討論,如何進步?
動不動就發怒,如何討論?
反正,只要你喜歡
也沒什不可以啦
不再打擾你囉
抱歉喔
2007-12-26 14:28:30
無需激情的執著必能成
對於樂生運動的學生們的道德勇氣
筆者深感佩服
堅持理念去做對的事...是勇
不去與警察打架.......是智
社會的價值原本多元
企圖修改法律或是政策
都是困難重重
但是溫和而堅定去作
相信必會激起許多回應喔
祝福~
2007-12-26 14:37:42
邱世長的謝意
筆者是邱世長
造成現代俠盜的不悅
筆者深感歉意
您的批評筆者會虛心接受

人權促進會副會長林佳範學養俱佳
筆者無意冒犯
過去上課曾聞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文
因此提出供大家參考
如有不當,還請告知,感激不盡
倘若此文就會摧毀台灣人權
筆者將深感惶恐

最後,還是謝謝你的批評指教
讓筆者日後思考能更加成熟
感激不盡
祝..安
2007-12-26 15:47:28
phil6dog
我非老師,
但本案給我的教訓很清楚:

除非上級訂定[標準作業程序],
或上級下達明確指示,
打死我不搜學生書包/隨身物品。

至於[學生告老師],
沒什麼了不起的!
慣習就好。 :)

PS:邱老師,您辛苦了!
Take care and keep on the good work. #
2007-12-28 16:21:53
謝謝phil6dog的建議喔

知名不具啦
你的建議頗具建設性
我會謹記在心
感激不盡喔
2007-12-28 22:41:16
現代俠盜
多謝phil6dog 兄的結論,我能接受此結論。並且令我再想多說幾句(本不想再回應了)。

前面提到「樂生運動的學生們…去與警察打架…但是溫和而堅定去作,相信必會激起許多回應喔」。對這類「隔岸觀火,說風涼話」,「站在統治階級一邊,指手劃腳對反抗的弱勢者下指導棋」,「自己不落水,一身乾」的人,本盜特別反感。
這種人,只會「和」稀泥,滿腦「得失」算計,最後翹著二郎腿,悠悠閒閒的享受別人打拼換來的「社會進步」成果,還不自覺,以為是從天上掉下來的。

這類人的眼中是學生「去與警察打架」,好像警察吃虧了。其實吃盡苦頭,委屈的是學生們。沒有被警察粗暴「架走」過的人是體會不出來的。此種經驗,非平常的人所能聞問的。學生貪圖的是什麼?
大家讀丘延亮「當我再到景美軍監抗爭」一文,花幾分鐘時間就很輕鬆的讀完。可能只有一點點的感覺,因為你們沒有「被迫害」,曾經在牢裡有呆過一天的經驗(我有)。
丘教授貪圖的又是什麼?個人利益嗎?算計過得失嗎?

同樣,學生告老師,表面上好像老師吃虧了,學生「反」了。其實,小孩及家長遭受此待遇的委屈心情,何處宣洩,你們嚐過敗訴的滋味嗎(我有)?他們吃飽,撐著,花錢,花時間打官司,為什麼?

這個社會處處不公平,大欺小,強凌弱,是非不明。不用心去看,不用心去聽,是不會知道的。他們需要我們去幫助,申援。
同樣,有權力的人,在享受來自四面八方的光環之餘,對被權力駕馭的一方,也要自我節制,多替對方想想。不要再替社會製造更多的不公不義。
看看教育部「留德」的法學博士,掌握權力後的作為,施展公權力的霸氣。此次拆「大中至正」,就是有理,一百個應該,也應細膩點。公門好修行,為官當權者應引以為戒。
2007-12-29 00:32:59
現代俠盜
抱歉,烏鴉的嘴,元旦也要罵人。

國小老師該不該加油?
以下僅是一年期間,一個台北縣之報導,其他縣市呢?
所以,權力使人腐化,一點沒錯。

中國時報 2008.01.01 
性騷擾… 不適任教師3解聘1停聘
許俊偉/北縣報導

 去年四月,北縣某國小爆發自然科老師,強將粉筆塞進4名學童嘴中,甚至還逼迫學童吞下粉筆。當時這名老師書寫板書轉身後,因看到台下小朋友吵鬧,竟一邊說著「再講就讓你們吃粉筆」,一邊就把手中粉筆塞進學童嘴裡,離譜行徑引起譁然。

 隨後六月,某患有先天性糖尿病的國小學童,數度在課堂上發病,未料導師竟不准她上課吃巧克力膏,以致延誤補充血糖而昏迷;事後學校甚至還傳說要求孩子轉班,小朋友自責害怕,前後一個星期不敢上學。

 粉筆硬塞學生嘴

 上述這類不適任教師案時有所聞,回顧去年,北縣共有9件教師行為不檢或教學不力的輔導案件,裡頭甚至不乏教師性騷擾孩子的案件,其中有3位老師遭解聘、1位老師遭停聘。

 根據教育局統計,去年全縣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的教師輔導案件達4件。特教科長歐人豪解釋,由於這類案件大多情節較為重大,所以上述3解聘、1停聘的個案,都屬於這類違反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的情事。

 長期猥褻女學童

 另外還有5件是像不當管教、班級經營不良等教學不力案件,歐人豪說,由於這類案件都有所謂輔導觀察期,他坦言只要老師輔導期間稍有改善,通常教評會很難隨意對教師懲戒或停、解聘。

 據了解,解聘案中就有教師長期對女學童出現摸胸猥褻動作。該名教師除會以手撩女童衣服或往內伸,還有多次在衣外摸胸,甚至藉故上課需要從後面抱住學生。離譜的是,事件爆發後教育局介入調查,卻發現教師不當行為竟長達1年,且另有其他女童也受害。

 這名教師被送交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除遭核定接受8小時性別平等課程和心理輔導,也被記了大過,最後還遭教評會解聘。

 偽造獎懲文書令

 還有老師則是被民眾檢舉涉及多起偽造獎懲文書令的行為,由於嚴重影響校譽,校方除交由警方依法偵辦,教評會最後也將他解聘。

 教育局強調,面對上述離譜的教師行為,該局絕對不手軟,全依規定核定學校教評會送來的懲處,目的就為展現教育局嚴懲決心,提醒所有老師不該有損師道。
2008-01-01 09:05:59
唉,慚愧啦
絕對權力,絕對的腐化啦
對於不適任教師
解聘不僅要快
還需追究刑事與民事責任
以保障弱勢孩童的權利

教育者反成迫害者..唉
在這點上
筆者的確深感慚愧
也承認教育界仍需督加努力
抱歉囉....
2008-01-01 21:56:52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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