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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30 07:47:45| 人氣4,050| 回應12 | 上一篇 | 下一篇

國家機密誰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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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聯合報邀稿所撰。刊登於:聯合報,2006.12.30,A19民意論壇。(編輯改了標題:「國家機密」誰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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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不是政府說了算
廖元豪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昨天國務機要費案再次開庭,但由於總統府未能配合法院要求交出所謂「機密資料」的核定編號,使得司法程序遭到阻礙。如果依照劉世芳副秘書長所云,即便法院直接向總統調閱文件都可能牴觸憲法第五十二條的豁免權。由此看來,無限上綱的「豁免權」或「行政特權」已經嚴重妨礙了司法權的核心運作—發現真實—而與憲法權力分立制衡的原理有所扞格。

除此,「行政特權」或「首長特權」的範圍之所以不該任意用來抗拒司法調查證據,更深層的理由是保障被告或其他訴訟當事人的權益。就以此案被告吳淑珍女士而言,由於國務機要費確實是以她的名義被領取出來,其犯罪事實已經推定成立。如果無法證明這些款項事後係用於公務,那恐怕就躲不開有罪判決。既然這些資料對被告權益如此重要,豈能任由總統或總統府扣住不放?而相關人陳總統居然不願提出讓第一夫人脫罪的證據,豈非荒謬之至?

從法律上來看,總統或總統府有無「拒絕配合法院要求」的權力呢?無論從「國家機密保護法」或憲法原理來說,答案都是否定的。

保護國家機密免於外洩,確是重要的政府利益。但「誰來認定」以及「如何認定」,都必須有一定的規範。且相關事項是否合法地被認定為機密,法院仍應有審查的機會—畢竟認事用法,是憲法賦予法官的職責。何況,在一個講究政府資訊公開的民主國家,政府機密本來就是例外,怎可任由總統或其他政府官員恣意認定?

依此,唯有已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七條核定的事項,才是合法的國家機密。總統若沒有正式做成「核定為機密」的行政處分,相關資料不但應受司法審查,甚至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予以公開;切不宜自行擴張機密範圍或發明法律概念,把未經核定的事項也說成是「實質機密」。而即便是已經核定的機密事項,也不當然能夠排除法院的調閱或審查,要不然哪來「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呢?這個辦法不就預設了「法院可以接觸國家機密資料」的前提嗎?

在憲法層次上,更不能任由總統或行政部門「說了算」。部分論者誤以為美國法院將軍事外交等國安機密定位為「不受審查之絕對特權」;事實上,美國法院的態度是:實體審查標準上可以相當「尊重」政府部門的認定,但程序上絕不能「全然放棄」審查。在美國反恐戰爭中的一個著名案件中,被指控為「敵方戰鬥人員」的美國公民Yaser Hamdi請求法院提審並否認自己為敵方戰鬥人員。軍方在庭訊中不願交出詳細證據資料,卻只以軍事機密為由,敷衍地提出一份「書面說明」。地方法院抨擊這樣的作法無異於「政府說了算」(”government’s ‘say-so’”);而最高法院也駁斥政府所主張「法院應放棄審查個案事實認定」之說法,回應曰「戰爭狀態並非總統權力的空白支票」。也就是說,證據還是得交給法院,由法院在個案中權衡。否則,三權政府就會被濃縮成一權獨大!

最後,雖然本案已經聲請大法官釋憲,但無論大法官是否受理,均不影響各級法院的審理程序。一方面,憲法解釋並不是大法官所獨佔的權力;另一方面,我國大法官幾乎從不干涉個案,而僅作一般抽象原則的指示。因此,在本案中到底有無調閱資料的必要,仍應由審理案件的法官進行個案審酌與決定。以釋憲為名,要求法官停止審判,其實是說不通的。

中廣新聞網

學者:機密總統說就算,豈不變成一權制?

【2006/12/30 報導 】

  國務機要費案審理過程中,法院要求總統府提供相關文件的文號,但是被總統府秘書長以事涉總統職權,無法代為決定而拒絕提供。對此,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廖元豪表示,我國訂有「國家機密保護法」,明訂機密的認定與在法庭上的處理方式。但如今府方卻提出「不經法定程序核定也算機密」或是「只要是機密就不能看」的主張,的確是相當荒謬。(程嘉文報導)廖元豪表示,這個問題在臺灣其實相對簡單,我國立有國家機密保護法,而且條文中訂有法院對國家機密的處理辦法,也就是說:一、國家機密必須有一套固定認證程序,否則就不算機密;二、即使是國家機密,也必須交由法院來處理:「兩個荒謬現象:一是有人主張沒有核定的也算機密,完全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的規定,那這樣我們要這個法幹什麼呢?;二是即使核定的機密,法院都可以要求調閱,可以秘密調閱,但還是要看,何況是沒有核定的機密?」 廖元豪指出,如果按照總統府的邏輯下去,那麼不管是五權還是三權分立,就都等於一權了,任何東西只要,如果這樣的話,那麼還有沒有「制衡」的觀念?「任何東西只要拗到跟總統職權有關,就通通不能追訴與調查;什麼事情只要自己說是國家機密,連公文都不要有。這樣不只司法權無法繼續,保障被告的人權無法發揮,就國家機制來說,『制衡』在哪裡?」

台長: 布魯斯

mixedracial
說得好。
我看了這陣子台灣輿論這方面的討論,似乎都只談到未完成行政程序的機密認定不算機密。沒有注意到有人從司法審查角度來談機密。這個問題,在蔡兆陽秘書駱志豪涉嫌洩密案,國防記者洩密案等,似乎除了黃國鐘之外,都沒有人主張法院應該就機密的實質內容進行審查。法院的判決中,法官也完全接受行政單位的認定,放棄司法的裁判權力。這簡直令人不可思議。政府資訊是不是機密,應該最後是由司法認定。難道台灣體制裡,沒有這樣的機制嗎?難道駱志豪等人得先依訴願程序,得到行政法院的判決,然後在依此作為刑事官司的證據?

是法官自我棄守吧。

新年愉快。威全
2006-12-30 19:03:54
版主回應
民事與刑事案件中,法官不審查「行政處分合法性」,的確是我們司法審查的一大漏洞。

像林伯儀違反集會遊行法的案子,一審地方法院以「解散命令本身違法(違反比例原則)」為由而判決無罪的案例真是少之又少(二審又以「只能由行政法院審查」為由,拒絕審查,並且判決被告有罪)。高等法院還搬出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來當依據。事實上,那個條文只說「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卻沒規定說「沒有行政爭訟的話,就是行政機關說了算」。法院的判決結果,其實不是「尊重行政爭訟」,而是「服從行政機關」。

在許多的案件中,很難(或不可能)期待受處分的當事人先去打一個行政訴訟;甚至在許多案件,根本沒有行政爭訟的可能(尤其我國行政爭訟制度對standing的解釋非常窄)。

就以「核定國家機密」來說。如果刑事案件的法官不審查「核定處分本身是否合法」,那誰能對「核定處分」本身另行提起行政爭訟?結果就是法院當橡皮圖章。

是法官自我棄守沒錯。因為法官跟其他行政官僚一樣,未必要「爭權」,而往往要的是「卸責」。積極任事審查行政處分,總不如「推給尊重行政權」或「依行政爭訟決定」來得方便。反正責任在別人那邊。
2007-01-03 10:27:01
現代俠盜
國務機要費案帶給人民的新年禮物,就是認清楚了台灣的司法,是隨著法官的意志而轉移的。法官只要拿出良心,堅持法律,人民自然會支持,並給予掌聲的。其實,法律也沒有那麼難懂,司法獨立也不是可望而不可及的。
目前,該案法官還算是有腰桿,挺住了執政者的壓力。不吃牴觸憲法第五十二條這一套,堅持繼續審理。對「機密資料」的認定,也未放水,仍繼續釐清中。

從此台灣的司法就會因最近幾件案件之表現,而進步了嗎?恐怕也沒有這麼樂觀罷!
本盜豈會輕易上當,就因此高呼司法萬歲了。對這等社會矚目的大案件,辦的中規中矩,也自屬當然耳。但事情絕不是這樣麼簡單看的,我們一定要從小案子,小人物的案子來看,才能瞭解司法之真面目。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43年裁字第12號明文『再審案件於再審判決後,當事人不得仍以同一之事實理由,為對原判決重行提起再審之訴之主張』。但是,最高行政 法院裁定94年度裁字第2613號卻說茲再審原告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對於本院最近一次之判決,提起再審,依前開判例意旨,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誤將『事實理由』、『原因事實』攪混在一起。認事用法,是憲法賦予法官的職責,此謂之『事實理由』。而『原因事實』只是事實原因之認定,並不包含法律上之見解。兩者並不相同,此為法律之ABC,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會不懂嗎?法官徐樹海、廖宏明、黃合文、林茂權、鄭小康硬是如此裁判,公然違法,侵犯人民憲法保障之訴訟權,罪莫大焉,竟有如此低劣的裁判品質,人民會信任司法嗎?全案95.12.28.95年度裁字第2773號已窮盡一切救濟程序,除去其損害。本盜決依民法第186條侵權損害討回公道,好戲正要上演,準備一次告15個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幾乎佔了一半,以展現總統固然不能被冤枉,有國家機密之護身符、而人民又豈能任意遭受被司法欺負。

同樣的一部憲法,對總統擴大解釋,使之脫罪,對小民基本訴訟權,卻任意踐踏侵害。這就是台灣司法之真實面。誰敢說不是呢?請站出來。
2006-12-31 00:15:09
eden
機密總統說就算 那就不是機密
機密一定要有備案在
若沒備案在 出事就不是機密
看過 007 間諜片吧
都會說這是什麼國家機密,但出是了我國將不會承認你所以的行動,之類的話,也就是做見不的人的事,所以國家沒備案,出差錯,自己承擔.
若是機密總統說就算,就表示出差錯自己承擔.
那機密只存在沒出差錯,出差錯就沒所謂的機密.
2007-01-03 16:53:29
現代俠盜
就以「核定國家機密」來說。如果刑事案件的法官不審查「核定處分本身是否合法」,那誰能對「核定處分」本身另行提起行政爭訟?

此節,「核定國家機密」本身即非『行政處分』,故無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之適用。

台北地院自應就外觀,自行認定有無國家機密之事實。
如果在總統腦袋中,當然不是國家機密,是自己的機密。說不定他有暗戀之情婦對象,那也算是國家機密嗎?

本案,台北地院一定要給人民一個明確交代,法官不能自我棄守。
2007-01-04 11:56:01
版主回應
「核定國家機蜜」是否為「行政處分」的確是可以爭議的。

從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後段的「對物處分」來看,主管機關將政府保管持有的資料核定為國家機密,等於是定性了它們的使用方式,使其無法成為「一般使用」的對象(人民無法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請求閱覽),可能成為行政處分。

但也可能因為沒有「對外性」而被認為只是內部行為。

看來似乎解釋成「非行政處分」對人民比較有利。
2007-01-04 12:14:23
現代俠盜
感謝老師對上面回應之指正。

我絕對贊成老師主張的法院應該就機密的實質內容有進行審查之權。法院不能淪為橡皮圖章,服從行政機關。講的真好。
因為我們都相信任何爭議的終極仲裁者、定紛止爭者就是司法,伊拉克海珊戰敗,有罪無罪,還要法院說了算。既然國家機密有爭議,法官豈能自我棄守。

有關林伯儀違反集會遊行法的案子,由老師文中資料看來,我覺得又是司法欺負人民,沒有申張正義,違反憲法之一例。

行政處分未經行政爭訟確定是否合法時,只能推定為『有效』。此為公認之通說。
一審地方法院以「解散命令本身違法(違反比例原則)」為由而判決無罪。二審又以「只能由行政法院審查」為由,拒絕審查,並且判決被告有罪,高等法院還搬出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來當依據,乙節。老師說的很對,那個條文只說「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卻沒規定說「沒有行政爭訟的話,就是行政機關說了算」。雖然一審之違反比例原則,解散命令本身違法之判決有瑕疵,而應由行政法院來決定是否違法。但二審也不應卸責,以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來做擋箭牌,假裝沒事。此時二審應行使闡明權,讓被告有機會依現在之行政訴訟法第六條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因集會遊行之特性,或已執行完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之行政處分,已無法撤銷。只有藉確認行政行為無效,以資解決行政處分是否合法之前提要件,再來論斷被告有無罪責,就可讓人心服口服了。
如今,未經確認行政處分是否合法,就先判決別人有罪。有點耍詐,如果真是未踐行闡明權,亦屬違背憲法訴訟聽審請求權,最高法院判例中亦有見解認為闡明權之不行使,即屬訴訟程序之重大瑕疵。

同理,駱志豪涉嫌洩密案,應有相同之問題。

總之,法官只會耍詐,欺負人未主張之權利,又卸自己的責任。才得不到人民信任。
以上個人見解,請指教。
2007-01-05 09:48:49
不懂法律的人
我也贊成總統應該講出國家機密,讓法官審究發票的核銷究竟合不合法,這樣依照台灣法院的法官、檢察官及檔案的保密的周延性來看,我一定可以知道國家秘密!
2007-06-09 22:47:36
phil6dog
To:不懂法律的人

若您是企圖[知道國家秘密],
那麼,我只好不贊成您。 :) #
2007-06-10 18:25:25
溫故 鴻爪
中國時報 2004.05.07 A2 社論

國家機密 誰說了算?

總統大選引起選舉訴訟兩起,次第開庭。開箱驗票,詞辯攻防,均似不免耗費時日。其中選舉無效一案中,行政院與國家安全系統對於法院要求提供大選前日,亦即總統受槍擊之三月十九日當天所舉行會議之相關資料,均以事涉國家機密為由表示拒絕;前此立法院曾經提出類似之要求,亦無結果,不肯揭露資訊的態度,如出一轍。我們於此不擬就選舉訴訟之是非妄贊其詞,但要就行政院與國安會處理此事之作法,依據法治國家應該遵守的原則提出強烈的批評。

三一九槍擊總統事件發生之後,有關機關如何應變處置的過程,至今成謎而未能大白於世,是一個事實。影響所及,不但引起社會關切槍擊總統事件是否在什麼樣的情況之下形塑甚至扭曲了總統大選的勝負結果,也引發了一種普遍的質疑:槍擊事件的處置是否構成操弄選舉的蓄意動作?也就從根本上動搖了社會大眾對於總統選舉公正、選舉結果具有正當性的基本信任。馴至發生二起選舉訴訟案件,需要透過司法程序來還原真相,釐清是非。這兩起選舉訴訟,不但是選舉雙方具有切身利害關係,所有的民眾與社會輿論,也同樣寄以高度的關切。槍擊事件之後相關單位應變處置對於選舉的公正性有無嚴重影響,既為選舉訴訟的重要爭點,自也成為法院應該調查的對象。


因此,當行政院與國安會循相同的模式拒絕法院調閱相關事證資料的指令時,委實令人感到錯愕不解。如果說這在法理上業已構成一種藐視法庭的作為,應該很多人都會產生共鳴。行政機關對於法院的裁定擺出如此的傲慢托大,不是法治國家所應有、自也不是法治國家所應容忍的態度。不禁要問:威權時代情治單位曾有不把法院放在眼裡的嘴臉,到了廿一世紀政黨輪替若干年後,是否又要連同行政院一起受到傳染而再度重現?審判獨立,竟然在選舉無效訴訟甫一開庭審理,就面臨了嚴峻的挑戰與考驗!

如此描述法院的處境,並非信口開河。就在開庭前夕,輿論中甚至出現了根據法官族群、家庭背景質疑審判獨立的聲音,如果這也可以做為檢驗法官表現的標準,則在「非藍即綠」、「非本土即外來」的前提之下,台灣又能期盼哪一位法官、哪一個人可以做出公正獨立的裁斷?製造這樣的政治氛圍,豈非是要徹底否定法治理性可以在台灣立足的假設?行政院與國安會在這樣的氛圍營造之中,若是不把法院交付資料的裁定放在眼裡,是否業已決定要使用權力抗拒司法?

容我們坦率指陳,哪一個真正的民主法治國家容許行政、情治機關全權自行決定國家機密的範圍而將自己置於法院的管轄範圍之外?行政院怎麼敢用國家機密作為理由,不許法院調閱資料?國家機密保護法明文規定法院對於機關提供之國家機密,可行不公開之程序,依據一定的辦法加以處理,就是在告訴任何持有所謂國家機密的行政機關,不能用國家機密為由拒將資料文件提供法院。法治原則的基本要求是,不能讓掌握資料的機關自行全權決定什麼構成國家機密,任何資料是否為國家機密,只要發生爭議,就要由法院進行審查為最後的認定。法院過目的程序或許可以與一般公開的程序有異,但是絕不能不由法院為終局的審查認定。行政院與國安會在收到法院命令之後還要以國家機密為由加以拒絕,對於基本法治原則,豈非無知之甚?

更令人難以了解的是,當天的應變會議究竟有何應該保密之處?到現在為止,三一九那日下午發動的「國安機制」究竟是什麼性質的會議與活動?法律依據何在?有關機關迄今無人提出足令國人信服的說明。如果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會議或活動,怎能以國家機密視之?如果確有法律依據,就該據實陳報法院,負擔說服法院的責任,提供那一部分構成國家機密的法律基礎與理由。而且必須將引為機密的文件資料送由法官決定是否為不予公開的國家機密。誠難想像,三一九當日發動的國安機制,在事過境遷之後,還有什麼保密的理由?

對於答案如此簡單明確的問題,行政院與國安會卻決定採取不配合法院的一致態度,恐不免引起一般社會大眾某種合理的懷疑:三一九當日下午啟動國安機制的那些會議活動,究竟有什麼不可告人的祕密存在,而不願讓獨立審判的法院法官與聞其事?究竟是保護國家機密還是為了遮掩某種不堪為外人道的措施或錯誤?難道真的有足以決定選舉訴訟結果而讓總統選舉翻盤的資訊留存其中?

行政部門以及國安情治單位不肯服膺資訊公開法治基本原則以及抗拒司法審判的態度,是法治實踐上的倒退,只會加深社會輿情對於總統選舉正當性的疑慮,也正在測試法院是否堅守司法審查應有之獨立風骨,是否自我矮化而縱容行政部門無視司法之倨傲態度,這件事,全體台灣人都正在睜大眼睛、屏息觀察法院究竟能不能、敢不敢要求行政部門交出資料!
2007-06-20 14:36:19
nobody
廖老師:
未來你想當大法官嗎?
2007-09-22 14:19:32
版主回應
不想,一點兒都不想。
2007-09-22 15:57:10
nobody
小心抱錯大腿喔!也許廖老師對公法學有專精啦,上次對巧克力的事你也沒說清楚,巧克力明知自己得具有傳染病的性病,結果還跟二人發生性關係,就刑法上而言巧克力已有殺人之故意(行為主體有主觀上之故意),老師給我的回答很好笑,可見得你在人權的捍衛上跟那些海峽盃籃球賽中不准拿中華民國國旗的人一樣,至於老師對於刑法了解的程度基本上跟總統侯選人馬英九先生也沒兩樣,你可以上TVBS囉
2007-09-22 14:28:53
版主回應
就算巧克力真有「明知性病而與人發生關係」的情況,就有殺人故意(即便是「間接故意」)嗎?這個見解很有趣,也有人提過,但似乎並沒有被我國的刑法學界與實務真正接受。

尤其梅毒並不是當然致死的疾病。這個說法太扯了。那許多人明知自己有流行感冒還去學校上課,有殺人故意嗎?幾年前感染SARS還硬要出入公共場所,或拒絕接受居家隔離的人,有人背叛殺人或殺人未遂嗎?
2007-09-22 15:55:33
phil6dog
注意就事論理呀!
至於Nobody對於邏輯了解的程度基本上跟總統侯選人謝長廷先生也沒兩樣,你可以上Sanli呀 #
2007-09-22 17:32:13
phil6dog
台灣難道沒有抱美國大腿嗎?
阿扁豈非被罵的像goushi嗎?
阿蓮抱怨其中秋佳節被糟蹋,
殊不知[十月戰爭]就在贖罪節!
此皆端看各自的理念、熱情、勇敢如何指引。

敬祝廖老師、大盜兄及網友大家
[月圓人更圓]!! #

PS:請別誤解我默認您抱大腿。
至於我僅只是找不到大腿而已。 :( #
2007-09-25 16:16:26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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