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尚有副標題『全球化、台灣新國族主義、人權論述的關係』刊登於「思與言:人文與社會科學雜誌」,第44卷第3期,pp.81-129(2006.9)。
全文很長,在這兒分成(一)、(二)。
(一)偏重於批評現狀;(二)則是從全球化的分析角度來找尋現行移民法制之所以如此歧視、落伍的原因;同時試圖站在全球化的理解下,提出保障移民人權的應有認知,以為修正移民法制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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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VI
參、台灣新國族主義與全球化衝突下的代罪羔羊
一、國族主義與全球化的衝突
所謂台灣的新國族主義,係指近年來台灣將自己定位為一個主權獨立、自主的政治共同體之意識型態。[80]而在台灣新國族主義崛起的同時,卻也是全球化「去國家化」趨勢席捲,加上台灣新(婚姻)移民大量湧入的時候。新國族主義、全球化,與婚姻移民三股趨勢恰好在相近的時節重疊在一起,造成或強化了新移民受到歧視的原因。
無論是那個版本的「國族主義」,當然都會強調「國家」的重要性。但「全球化」(globalization)雖並沒有明確的定義甚或具體內容,卻很清楚地指涉了一個動態的「去國家化」(denationalization)或「去領土化」(deterritorialization)的權力重組過程。[81]在這個趨勢下,「國家」雖然仍是最重要的政治組織,但其重要性已逐漸衰退。至少不再是「唯一」或「永遠」的主角。國際組織、跨國公司,與各種NGOs,漸漸也成為國際政經拉鋸鬥爭的主體。[82]
這時,強調國家尊嚴、主權至上、族群想像的「國族主義」,就很可能與「全球化」發生緊張關係。質言之,全球化往往會衝擊傳統國族主義所著重的主權、國族、公民等概念,使之逐漸喪失原有的重要性。[83]很明顯地,對於極力證明自己這「國族」有尊嚴、自主的人們,「去國家化」的壓力卻是很令人挫折的。在此等挫折下,尋求情緒的出口,似乎也相當正常。此外,國族主義的建構,本就必須要界定自我(誰是「我族」—台灣人如何定義?),同時往往要尋找敵對的「他者」(otherness)。[84]多重因素交雜之下,台灣與許多發生排外風潮的國家一樣,對於「外籍配偶」予以歧視,似乎也是「有所本」的。
而在這個當口,剛好又有數量龐大的東南亞與中國大陸籍女性婚姻移民來到台灣,多少成為國族情緒的宣洩管道。
二、全球化衝擊台灣國族主義—國家主權受制於全球因素
首先,在國際政治上,我們的「國家主權」實際上飽受壓迫。先別說在中國大陸的壓力下,台灣的國際地位受到打壓。即便我們「最友好」的「盟邦」美國,也鮮少以尊重平等的「主權國家」態度對待台灣。[85]台灣比其他國家更容易對「美國牛肉」開放進口、美國官員公開或私下對我國總統的各種文告品頭論足、把台灣當凱子的軍購項目與價額…那個期待「主權尊嚴」的台灣人面對這種情況,不感到挫敗?連食品檢疫與總統文告都必須受制於外國,主權獨立云乎哉?
其次,在資金全球迅速流動的今日,台灣與其他害怕資本飛逝(capital flight)[86]的國家一樣,都亟亟於吸引或留住資本。於是,對於跨國企業以及甚至「本土」的資本家,基本上至少必須採取著「不得罪」的態度。在管制措施上戰戰兢兢,不願被批評為「不友好投資環境」。但悲哀的是,即便如此,一旦有需要,多麼「本土」或「友好」的資本(家),還是會隨時拋棄台灣。[87]即便不用這麼極端的方式,資本全球化的今日,跨國資本亦可非常輕易地規避任何的「外資」管制。[88]形式上的「主權」,完全無法擔保各類的管制政策能夠實現。
從政經兩個層面,我們都看出,全球化的確對於台灣「主體性」或「國家尊嚴」的建構,有著負面的衝擊。讓正在努力建立自主尊嚴的「咱台灣人」,感到挫折與失落。
三、代罪羔羊—新移民女性
在這個關頭,新移民女性為何會(或說「可」)成為受挫的台灣國族主義之宣洩出口呢?
簡單來說,一方面,新移民女性衝擊了傳統的台灣國族想像;另一方面,她們是一群我們「欺負得起」的人,而且她們的人口特質,完全符合與本土種族主義結合後的惡質國族主義之「他者」想像。
傳統的「台灣人」形象,是漢人中心主義,頂多加上被邊緣化的原住民族。而許多台灣國族主義者所追求的「台灣民族」形象,也是以漢人為典型。但近年湧入的「外籍配偶」,卻多是來自東南亞(越南、柬埔寨、泰國、印尼等)這個雖然鄰近,但我們卻極不熟悉的地方。語言、膚色與文化的差異,使得許多人一時難以接受她們是「台灣人」。[89]
另外幾個因素,也強化了「我們」歧視這群「非我族類」的動機:外籍、種族、階級與性別。
首先,(歸化前的)新移民女性是沒有投票權的「外國人」,又是來自一向被我們認為屬「落後國家」的國家(而非歐美日等「上國」!)。而以「大陸配偶」而論,更是來自落後又野蠻的「敵國」!
其次,新移民女性的種族與漢人有異,又非膚色白晰的高加索人,因而落入我們不自覺的「全球膚色階層」中較低階的位子。[90]
第三,新移民女性不但來自「比我們貧窮」的國家或地區,也通常嫁給台灣中下階層的男性。
最後,新移民是女性,是我們這個社會普遍認為須依靠男性養家活口的第二性。
國籍、種族、階級,以及性別的四重不利地位,使得她們在台灣這個從未受過民權運動與「反歧視」(antidiscrimination)浪潮洗禮的地方,受到了多重歧視。「我們」可以面對「她們」,大聲地說出我們的驕傲—台灣人比你們強,台灣比你們的祖國好,我們要「挑選」你們(藉由財力證明、面談、入籍考試等機制),並且把「不合我們期待」的送回去…
總之,新移民女性我們找到了一個展現「台灣人驕傲」的場域。
但,為何台灣的「人權」論述尚未能夠對她們產生培力、保障等作用呢?憲法學界與司法實務發展多年的「基本權」理論,為何難以馴化「巫毒國族主義」(voodoo nationalism)[91]的怪獸呢?
從歷史上來看,國族主義的精神動員力本就遠非空洞、去脈絡化的自由主義或普世人權論述所能對抗。[92]而從邏輯上來說,誠如Kevin Brown於分析美國的種族與法律問題時所指出,「國族主義」與原子式的「個人主義」是平行而難以調和妥協的兩種認知架構(conceptual structure),涉及了非常深層基本認識論與價值觀的差異。[93]因此,如果台灣的人權法學論述,只以抽象空洞的方式大談「人性尊嚴」、「普世人權」等概念,卻未能深入探究台灣國族主義、全球化、跨國遷徙等「法律背後」的脈絡背景問題。那麼是無法因應「新國族主義 vs. 全球化時代」帶來的衝擊的。因為法律概念(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人性尊嚴…)本身只是空殼子,需要靠價值觀以及對當前環境的基本理解來填塞。不圖此舉,操作、解釋法律的人即使口口聲聲「基本權」,但在解釋何謂基本權,如何保障基本權的時候,則會不自覺地受國族意識影響而不自知。如此也無法面對台灣的現實處境,發展出務實而有戰鬥力的人權論述。
本文以下即試圖做一個初步的努力,在全球化的背景理解下,建構「移民人權」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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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80] 關於此一議題,參閱張茂桂等,『族群關係與國家認同』(1993);施正鋒編,『台灣民族主義』(1994);江宜樺,『自由主義、民族主義與國家認同』(1998);趙剛,『超越妒恨:民主危機與出路的探索』(1998);成露茜,跨國移工、台灣建國意識與公民運動,台灣社會研究季刊,第48期,頁15以下(2002)。
[81] See e.g. Jost Delbruck, Globalization of Law, Politics, and Market—Implications for Domestic Law—An European Perspective, 1 Ind. Global Legal Stud. 9, 11 (1993); Peter Dicken, Global Shift: transforming the world economy 1-8 (3d ed. 1998); Alfred C. Aman, Jr., The Democracy Deficit: Taming Globalization through Law Reform 1-2 (2004).
[82] See Jan Nederveen Pieterse, Globalization as Hydridization, in The Globalization Reader 99-105 (Frank J. Lechner & John Boli eds., 2000).
[83] See Stephen Castles & Alastair Davidson, Citizenship and Migration: Globalization and the Politics of Belonging (2000); Linda Bosniak, Citizenship Denationalized, 7 Ind. Global Legal Stud. 447 (2000).
[84] See Joe R. Feagin, Old Poison in New Bottles: The Deep Roots of Modern Nativism, in Immigrants Out, supra note 43, at 13, 16.
[85] 當然,美國對於其他國家,也未必尊重人家的主權。
[86] See Dicken, supra note 81, at 86, 119-21, 444; George Soros, Open Society: Reforming Global Capitalism 167-207 (2000); Saskia Sassen, Globalization and its Discontents: Essays on the New Mobility of People and Money 195-200 (1998) ; Robert Went, Globalization: Neoliberal Challenge, Radical Responses 28-30 (2000).
[87] 行政院經建會致力於留住「拜耳」,以及奇美企業的許文龍先生支持反分裂法,都是明顯的例子。
[88] 行政院新聞局必須以扭曲法律條文的方式,才能規範TVBS的「外資」,就是一個例子。另外,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撤銷行政院新聞局決定之理由,也提及亞太媒體中心「引進外資」之目的,以及從國際化、自由化之角度探究「外資限制」之意涵的論述,亦頗有可參照之處。(院台訴字0950086813號,2006/5/9,available at
http://www.ey.gov.tw/ct.asp?xItem=24733&ctNode=66&mp=1 (last visited June 20, 2006 )
[89] 有次演講新移民人權的議題後,有兩位碩士班研究生前來提問:「老師,我們確實認為新移民的人權受到壓抑,可是我們也很難接受說,十年後台灣人裡面每幾個人就有一個是膚色較黑又帶有口音的東南亞血統耶。」可見「漢人中心主義」的迷思,即便年輕知識份子也未必能夠擺脫。
這種「國族-種族本質論」的憂慮,也出現在歐美著名的學者。如Samuel P. Huntington, Who Are We?: The Challenges to America’s National Identity (2004).
[90] 同樣是「外籍配偶」,一般大眾與媒體對於來自「俄羅斯」的瑪格麗特(白人),與來自「東南亞」的新移民姊妹(非白人)們就顯有差異。而當「竹科工程師」與來自「烏克蘭」的女性集體相親,媒體報導與閱聽者的反應,相信就與東南亞婚姻移民的態度不同。
[91] 參閱趙剛,前揭註80書,頁153-155。
[92] 參閱趙剛,同上註,頁155-162。
[93] See Kevin Brown, Race, Law and Education in the Post-Desegregation Era: Four Perspectives on Desegregation and Resegregation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