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久沒有如當年在美國那般,每當出現有意思的判決,就寫些簡評跟朋友分享。一方面忙碌不堪;另一方面也是這幾年來,坦白說,沒有什麼值得大書特書的憲法判決。
但6/29的Hamdan v. Runsfeld案,把布希當權自設的軍事審判委員會(專門用來對付外國籍恐怖份子)宣告違憲。有論者認為這在歷史上,是相當於Steel Seizure case(把韓戰期間,杜魯門接管全國鐵工廠的措施宣告違憲)還有Pentagon Paper Case(越戰報告書案)的重大判決。這三個案子都拒絕接受總統以「戰爭」、「國家安全」為名,而在沒有法律依據的前提下侵犯民權。
寫了個簡單的介紹,謹供參考。
元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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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希私設刑堂遭法院判定違憲
美國最高法院雖然漸趨保守,但自由派與溫和派聯手,還是狠很甩了布希政府一個耳光!
在九一一事件後不久,布希就發布軍事命令設置所謂「軍事審判委員會」(military commissions, military tribunals),職司審判外國籍恐怖份子。這種軍事審判委員會,沒有法律授權,僅憑總統一紙行政命令。而審判的程序、組織,也沒有法律依據,單單授權「國防部長以命令定之」。
待美軍入侵阿富汗後,將擄獲之大批戰俘囚禁於Guantanamo Bay的軍事基地。既不起訴他們,也不因阿富汗之戰結束而釋放他們。面對國際人權組織有關「戰俘人道待遇」的關切,布希當局竟然說這批人不是「戰俘」,也不受日內瓦公約的拘束。
各方質疑包括:
1.犯罪應交由法院(普通法院或軍事法院)審判,怎可由軍事審判委員會審理?
2.布希的總統命令之中,悍然連法院「事後審查」(上訴)的權力都被排除。
3.對於非軍人施行軍事審判,僅有依據法律,且在戰爭緊急情況下方可為之;Guantanamo Bay的戰俘們顯然沒有這種情況。
4.國防部所發布的審理程序相關規定中,規定審判員可以禁止被告出庭,相關證據可禁止被告與其律師接近,甚至可以依據審判庭外的傳聞證據、強制自白以及未經宣誓作證之陳述起訴與定罪。
5.不管是否稱被告為「戰俘」,根據日內瓦公約的規定,這些審判委員會都不符合人道與正當程序的最低標準。
即便共和黨的國會議員,對於這種行政片面主義也很頭痛,因此屢次建議至少立法授權成立這些軍事審判委員會。但是布希當局連這種「抹粉裝扮」的建議都拒絕。
這不是「私設刑堂」是什麼?
這正是因為布希當局數年來一貫的「片面主義」反恐戰爭邏輯:只要任何事項掛上「反恐戰爭」的名義,總統就可以當皇帝。無須國會立法授權,法院也不可以審查。甚至輿論的監督批評,也要被他們控以「不愛國」、「危害美國人民」的政治甚或法律罪名。同樣的邏輯,也套用在他規避法律明文規定,在未經法院授權的情況下,監聽美國國民的國際電訊傳播;以及近來被紐約時報揭露的金融監測。總之,這些措施都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法院的事前授權。
布希的「法律理由」,則有:
第一,最粗魯也最極端的說法就是:這是「戰爭」,我在行使「三軍統帥權」!國會與法院當然不能干涉軍事指揮作戰的權力!
第二,硬拗既有的法律。其較明顯者,如:國會授權動用「必要且適當之武力」來對付恐怖份子,這就是設立軍事審判委員會的「法源依據」;軍事審判法已經默示授權總統設置這類組織;不適用日內瓦公約(或說日內瓦公約雖然美國已經簽署批准,但不是法院可直接引用的條約,還得等國會立法實現才算數)。
直到最高法院判決Guantanamo Bay的被囚禁者有權聲請法院提審,布希才遊說國會通過法律,一方面規定DC的聯邦上訴法院在特定情況下,有獨佔的管轄權審查軍事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另一方面也排除包括最高法院在內的所有司法審查。
聯邦地方法院曾判決政府敗訴,認為總統無權單方設立軍事審判委員會。但遭上訴法院推翻。而在O’Connor退休後的聯邦最高法院,咸認應該愈趨保守,所以許多民權人士雖然認為布希的這種舉動,連憲法學的ABC都通不過,卻仍不大敢對最高法院有太多期待。
沒想到6/29的判決(Hamdan v. Runsfeld),簡直是駁斥了布希政府的所有主張。不僅宣告軍事審判委員會違憲,它的論理在判例法傳統下,更嚴重衝擊布希至今的各類片面主義的反恐措施。
Hamdan v. Runsfeld判決由最資深的自由派大法官Stevens主筆,判定—
1.最高法院有權審理本案,國會並沒有立法剝奪最高法院審理pending的案件。
2.雖有先例指出,普通法院應該尊重軍事法庭的決定。但被告Hamdan不是軍人,本來就不該受軍事審判;而且本案的軍事審判委員會,其實也不是既有的軍事法庭(court-martial)。所以,沒有什麼尊重的問題。
3.國會沒有具體授權設立軍事審判委員會。九一一事件後的動武決議,只說「動用一切必要且適當之武力」,哪有說「設立軍事審判委員會」?其他法律更沒有任何一語提到這種奇怪的組織。從前雖有在戰爭時期設立類似組織,但至少都有法律依據。像布希這麼亂搞的,還是第一遭!
4.軍事審判委員會的程序,牴觸美國自己的軍事審判法,以及日內瓦公約的最低程序標準—這也等於正式駁斥布希政府說的「不適用日內瓦公約」。
坦白說,Hamdan v. Runsfeld判決揭示的原理,本來就是法治國家的基本常識:審判權要有議會立法規範,要由司法機關審理,任何人有權請求法院提審(在正式審判開始前),國際公約有拘束力…但美國自九一一以來,布希當局甚至許多民眾與學者,都忽視、規避與扭曲這些「常識」,而動輒以「戰爭」、「國家安全」為名,遂行己意。
有識之士也在擔心:共和黨強硬派的反撲,是結合著「重塑時代論述」一起來的。尤其當代的法律菁英,多未如上一代般經歷民權運動衝擊、麥卡錫恐共主義,甚或越戰與水門案;但卻親眼看到九一一事件。因此,民權運動留下的「保障民權」遺產漸漸消逝,反動的「鞏固國權」論述卻日趨強大。加州柏克萊大學法學院的John Yoo教授發展出一套「戰時總統可為所欲為」的憲法論述;舉世知名的法律經濟分析大師Richard Posner法官也公開支持布希政府未經國會授權與法院核准而監聽民眾通訊的作法—Posner竟然說,只是監聽,不算侵犯隱私權。而監聽之後沒有拿聽到的來報復整人,更不算侵犯人權!這…這是什麼鬼話?連「硬拗」都不想拗了嗎?
Hamdan v. Runsfeld案讓許多民權運動者士氣大增—布希的片面主義實在玩得太過火,只要不是死硬保守派的大法官(Scalia, Thomas, and Alito)就看不過去。而且「老子自己幹」的片面主義既然在「軍事審判委員會」的案子被幹掉,其他私下或正面硬幹亂搞的反恐措施,應該也愈來愈有機會被挑戰了—畢竟九一一已經過了兩年多,那種對恐怖攻擊的震撼感已經慢慢降低(當然,布希會不斷提醒大家的)。
然而評估情勢時也不能太過樂觀。如果布希真的去尋求國會立法支持他的措施,十之八九都還是會照章通過(別說共和黨,民主黨的什麼Hillary Clinton啦,Joe Lieberman之流的意見領袖,在反恐戰爭議題上,早就不是什麼「自由派」了 )。法院雖然爭取到「審查權」,但或許也只是「不能忽視我」的組織利益使然。一旦布希擺脫片面主義,尋求國會立法支持(當然,同時也會不斷「恐嚇」說「國會議員不該忽視國家安全」云云),並承認「法院可以審查」。那國會與法院會不會又成為總統的橡皮圖章?
也就是說,布希如果不那麼笨了,會搞「精緻」的政治與法律遊戲了(如老前輩雷根,或是他老爸),是不是就能夠繼續去侵略他國、侵犯民權(不私設刑堂,那可以搞人民公審?)?還是說,片面主義拋掉之後,各種反對力量就有更多施力點,可以在各方面擋掉布希政權的惡劣行徑?
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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