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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10 08:14:50| 人氣37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學生權利?!為誰而戰?為何而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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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這篇是我在輔大議事年會的投稿
因為有點趕
所以一些論證有點不周全
尚請見諒

(圖片為2004年寒假與東山同學在合歡山拍攝之景,運氣很好的遇到大雪)

*****


學生權利?!為誰而戰?為何而戰!
—淺談學生自治的未來展望—


學生自治組織除了在各大專院校廣設之外,同時亦見於中等學校甚至小學。當時學生自治之出現原因幾已不可考(註一) ,而實益在多年前亦不大。之所以會使學生的聲音受到重視,乃是因為90年代的學運,迫使政治改革,社會加速民主化,學生自治幹部則扮演了相當重要的推手。

時光飛逝至21世紀,大專院校日益開明,學生社團蓬勃發展,政治的民主果實也逐漸成熟,然而學生會也因此慢慢喪失了自己本來所擁有的舞台:沒有要求社會改革的誘因及動力,也害怕被貼上政黨打手的標籤;舉辦康樂活動除了能力不如真正的康樂性社團外,也被許多「正義之士」認為是撈過界,全國各大專院校的學生會選舉投票率更是慘不忍睹。我們不禁要思考的是,現在的學生會應該能做什麼?或是還能夠做什麼?

多數學校的學生會定位在「落實學生自治,促進校園民主,爭取學生權利,建立校園整體意識 (註二)」云云,若從上述的語詞分析,似乎可以知道學生會當時的成立有著極大的理想,需先有學生自治,才有校園民主、學生權利,這些理想也著實令人期待,然而對照今日,學生自治落實了嗎?校園民主了嗎?學生權利增加了嗎?我想許多人都認為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只是該如何更進一步,沒人說的準,因此筆者藉機於本文略書淺見,希望能夠有拋磚引玉之效,並對目前的情形有所幫助。

會加入學生自治組織並且長期服務的人,多半對公共事務有高度的熱誠,但這些學生自治事務的參與反而消磨了而非鍛鍊學生公共服務的熱忱,臺灣的學生自治團體普遍都像是扶不起的阿斗,不但無助於學生自治理想的充分實現,反而造成大學管理上一定程度的負擔(註三) 。另一方面,學生對於自治組織的不信任,也導致參與者的信心下降,且使得自治組織的正當性低落,無法與學校抗衡。在裡外都不是人的情況下,也難怪許多胸懷大志的人在打拼了一段時間後,心灰意冷的離開了學生自治。

學生自治是憲法上所保障的學術自由之一環(註四) ,顧名思義的就是學生以自我統治之方式,藉以落實公共參與、校園民主,方能更進一步的爭取學生權益,找到繼續奮戰的理由。現今的大學生多半是七年級生,這個世代的人被稱做「草莓族」,就是指外表光鮮亮麗,可是卻無法承受太多壓力的一個集團,因此給七年級生適度的磨練機會有其必要性,也能夠使學生更加對大學所擁有的價值,不要讓各個學校存在的價值僅止於是販售文憑之用。但是一個萎靡的學生會,如何能夠帶領同學關心公共事務,以達到學生自治組織的宗旨?因此筆者提出了以下的建議,試圖拉起學生對自治組織的關心,進而使學生自治更加落實:

1.自治組織內部方面

目前的學生會有一個嚴重的盲點,就是在這個圈子內的人埋頭苦幹,圈外的人則是霧裡看花,不知其為誰辛苦為誰忙,因此要如何使學生會與同學的互動更趨密切,就是主要的課題之一。否則在心力耗盡後,轉頭一看才發覺無人瞭解自己的努力,再堅強的人也無法承受無止境的沈默。筆者認為,學生會應該要試圖建構與同學更能交換意見的橋樑,讓學生會的業務透明化、行政公開化,但由學生會直接和同學做意見的傳達及溝通過度耗損人力,因此應該需要媒介:各系系學會及各社團。學生會應定時派人瞭解各系系學會及各社團之情形(以政大為例,各性質之社團皆有一個聯會),藉此知道大家所想要的,以及傳達學生會所要實行的政策 (註五)。在這個管理至上的年代,學生會也需要行銷,除了基本的對議會應盡的報告義務外,學生會更應該主動告訴同學自己做了什麼(註六) 。

2.法律之相關規定

(1)大學法上學生會的實質權力
學生會很容易被同學當成辦家家酒,原因無他,就是因為學生會並無法擁有太多的實權,使得學生在參與後才發現很多事情做起來綁手綁腳,這件事被學校禁止或限制、那件事又沒有同學的支持,因此雖然在民國83年大學法修正後,大學生的成為了大學的「構成份子」,取得了法律保障的大學自治行政參與權,同時學校亦有保障及輔導學生自治及建立學生申訴制度的義務(註七) ;但整體而言,因為大學法的修正內容仍舊過於空洞,因此對於學生權利的增加相當有限(註八) 。故法律上實質的增加及定調學生會之權力確實有其必要,以美國為例,有些學校的學生會會長為當然的校內董事會董事,甚至是有給職,權力已大到可直接影響學校政策之決定。

我國雖不可能如法炮製,完全模仿美國,但至少應該可以在大學法中明訂,使學校的重大決策在決定前向全校公告,並以學生會作為學生意見的傳達窗口,使溝通管道一元化,間接的提升學生會之重要性。此外,學校的各項會議結論亦應發文予學生會,並且由學生會將其轉達予同學,同時亦可以學生的壓力令學校慎重的做成決策。最後在學生開始熱衷關心公共事務之際,逐步提升學生在學校的地位,使其能逐漸影響決策核心。法律的明文規定除了可以使大家容易遵守決策並有效施行外,又可防止學校用「大學自主」的大旗,作為正當化學校打壓學生意見及活動的恐怖方式 (註九)。

(2)自治經費的保障
另一方面的問題則是學生自治組織的經費,即便學生會已經得到了相當的權力,但在經費短缺的情況下,許多必要的活動都有無法辦成的可能,因此筆者認為,應於大學法中明文規定大學生為該校學生會之當然會員,以及具有繳納學生會費之義務,使學生會可強制收取會費。

以比較法而言,德國法律則明文規定了大學生入學生會的義務以及強制繳費的規定 (註十)。強制繳交會費除了可以使學生會不至於成為跛腳學生會,可以令學生自治幹部全心放在原有的目標上,減少相對不必要的煩惱外;另一方面也使得大學生因為已先行付出代價在學生會上,為了使自己的付出有價值,所以也增加了對學生會的注意和監督;同時亦使原本就固定繳交會費之人不必替未交會費者負起不必要的負擔 (註十一)。

但是強制入會和強制繳交會費的規定卻也已經衝擊了大學生的結社自由和財產權,在這一來一往中,必須要確立的是這樣的限制真正能使學生權利更加有保障,否則將有違背比例原則之虞。另外學生議會的監控也需要有所表現,例如應該如何收取會費、對於預算決算的控制,確保每分錢都沒有浪費,此外學校的輔導也佔了重要的一環,如此方能使該制度良善運作。

礙於時間及篇幅之故,筆者無法將所有認為可改革之處一一列舉,但希望此文有「投石問路」之效,激發本次議事年會之與會者討論及批判的動機。筆者深信本文仍有許多與現實不盡相符、或是改善方式不盡周到之處,因此若有機會也期待能夠聽到大家的回應,使我更加成長。在此預祝此次2005年議事年會活動圓滿順利,所有與會者滿載而歸,學生自治的明天更加耀眼!


註一:根據筆者的瞭解,最早的學生自治出現在建中,當時因為行政人員極度缺乏,因此主管主任工作皆由學生擔任,乃為名副其實的「學生治校」。詳細內容請參閱建中青年115期,頁27。
註二:參見政治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第四條。
註三:參見曾建元,學生自治的理想與現實,全國律師,2001年7月,頁65。
註四:參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380號解釋理由書:「研究以外屬於教學與學習範疇之事項,諸如課程設計、科目訂定、講授內容、學力評定、考試規則、學生選擇科系與課程之自由,以及『學生自治』等亦在保障之列。」
註五:唯各社團與學生會不一定為垂直隸屬之關係,因此在溝通時應注意表達的方式,避免產生無謂的紛爭。
註六:當然的,議員們也有告知同學自己行為的義務。
註七:參見我國大學法第17條。
註八:參見劉定基,大學生的憲法權利—以學生會問題為中心兼論教育部大學法修正草案有關學生權利義務之規定,法令月刊,2000年11月,頁21。
註九:釋字563號亦表示了大學法應明訂使學生能以正當程序參與校方的重要決策。參見廖元豪,法律保留與基本權保障之脫鉤--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六三號解釋,臺灣本土法學雜誌第55期,2004年2月,頁30。
註十:參見德國大學基準法第41條;萊因華爾斯邦大學法第106、108條。但須注意的是德國大學的學生會具有公法人地位,因此在法律適用上應有所調整。
註十一:舉例而言,若某校學生會會費1人收300,而繳交率為50%,此時事實上真正繳交會費者理論上只能得到150元的回饋。因為學生會的支出通常都還是用在學生全體,並非只有繳交會費者。

台長: Lectu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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