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九十四年「青年公共參與議題」研究計畫書,計畫主題為學生自治與校園民主。青輔會在8/9方宣布結果,不過並未獲錄取。但是或許有些分享價值,因此放上來給大家做為參考:
(和指導老師的最終版並未留下檔案,因此只能以第二版呈現)
(圖片為2005年青年國是會議與工作同仁們的合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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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題目
「學生自治與校園民主」
「是主人還是過客?--論大學生在校園中的角色定位及運作」
二、 摘要
一個人在求學的期間,可說是一生中相當重要的一個時間點,因此怎麼樣的教育方式勢必影響一個人的未來;換言之,一個能被稱為好的教育必然要有相當程度的特質存在,使人民能夠在教育學習中找到理想的自我。因此,教育並不僅止於是一個教授知識的殿堂,更應該讓學生發掘自我,進一步以學生的自治培養處理公共事務、關懷周遭事務的能力。各國對於大學的學生自由因國情不同而有不同的運作方式,而我國學生自治的理念事實上是由憲法的學術自由所導出,因此有必要予以保護;在「特別權力關係」已遭揚棄的今日,學生所具有的地位更應該需要被調整。唯此項權利事實上與教師的教學自由衝突,因此如何調適將是一大問題;另一方面,讓學生自治受到保障是否真的可以加深學生的公共參與亦不無疑義。因此,本研究將論文分為三個階段:首先從教育的本質開始分析,找到教育的真正目的以及鼓勵學生參與公共事務的意義。其次從比較法觀察各國大學生的法律地位,找出適合我國法理的運作模式,並檢討在此情形下,目前大學運作可調整之處。最後透過訪談學生自治領袖份子與學校教授,以探討最近發生的幾則社會新聞(成大MP3案及政大人車分道事件),找出問題的根源及解決問題的方法所在。
三、 研究計畫內容
(一) 研究目的
大學生在我國的地位相當難以區辨,雖然多半是已滿18或20歲之人,但其權利卻仍與一般成年人有段差距;因此,提供一個適合大學生的教育是必要的,然而,何種方式才是符合教育的本質的教育?而大學生在校園內與校方的權力亦不對等,許多學校事務的決策與執行皆由校方一手決定,多半無法讓學生有足夠的討論餘地,此關係是否需要調整?若需要調整,則應該如何進行修正?析言之,本研究希望達到以下目的:
1. 分析教育的本質和目的。
2. 比較國內外大學生在法律層面所擁有的權力內涵,以確立我國大學生在校園內的法律地位。
3. 探討我國大學生參與校園事務的範圍,以加強(調整)在校園中的角色定位與運作。
(二) 文獻回顧
1. 有關教育本質的討論
(1) 許育典(1999)從多元文化國的教育基本權核心切入,為了符合現代多元社會中的教育委託與教育目的,應將其改善成為多元、開放而中立與寬容的學校。讓擁有不同性格的人,在如此的學校中盡量得到自我的人格自由開展。
(2) 吳明清(2002)將教育視為「工作—成就」的一個概念,而出現了三種有關教育本質的主張:教育即「自我實現」;教育即「社會化」;教育即「生長」。
2. 國內外法律中有關大學生權利之規定及內容:
(1) 周志宏(1989)指出,德國大學生與大學之關係,向來與大學以下學校與學生間之關係不同,並不以傳統的「特別權力關係」來加以說明,而是從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的觀點來加以思考因此大學生與大學間的法律關係,與人民與國家間之法律關係似無不同,應屬一般權力關係。
(2) 林子儀(1995)則在其著作中論道,美國司法實務將學生與學校之關係區分為公立及私立大學。在私立大學方面,認為學生與學校之間的關係是一種契約關係;公立大學方面,在Dixon v. Alabama State Board of Education案中推翻了過去所謂的「視同父母理論」及「特權理論」,而有憲法第14條的正當程序之保障。
(3) 黃東熊(1997)分析,日本大學生在大學之地位,往年被認為是「營造物之利用關係」;而在1940、1950年代關於國立、公立大學則以特別權力關係視之,私立大學則被認為屬於私法上的契約關係;然而在1970年代後,特別權力關係遭到揚棄,因此現今日本不論公立或私立學校均以「在學契約關係」來解釋學生在大學之地位。
(4) 許育典(2000)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380、382、462號解釋來肯定學校內組成份子的基本權利,而我國亦制訂「教育基本法」,宣告往年認為學校與學生間之「特別權力關係」已逐漸被解構。
綜上所述,可發現各國大學生與校方之權利義務關係已從往前的高度從屬性逐漸走向了對等的法律地位,而我國亦不例外。但是相對的,法律地位的改變需要實質上學生在學校定位的修正方能發揚此一價值,因此尚須研究現今法律及學則是否亦有所修正。
3. 我國法律及學則有關學生參與校務之規定:
(1) 黃旭田(2004)認為,教育基本法第15條即有「保障學生學習權」之規定,而大學法第17條第三項亦要求大學組織規程中需訂定獎懲辦法和申訴辦法。
(2) 曾建元(2001)對大學法第17條詮釋出四個重點:一為學生參與大學自治、二為學生自治、三為學生申訴制度、四為授權大學自治立法。
(3) 廖元豪(2004)在其文指出,我國大法官釋字563號解釋強調了大學生權力之真正保障機制為正當程序,使學生能有效的參與訂定獎懲辦法及建立完善的學生申訴制度。
(三) 研究程序
將內容分為三大部分:
1. 文獻分析及探討:將所搜尋之資料經閱讀後,依研究目的整理並找出合理的結論。
2. 訪談:依照研究目的訪談大學教育系、法律系教授,以及目前各校的學生自治組織幹部,藉此彌補資料之不足。
3. 實例探討:以「成大MP3事件」及「政大人車分道」探討學生的權利義務以學生自治之必要性與可行性。
(四) 研究方法
本研究採用文獻分析法為主,訪談法為輔之方式作為研究方法。其中,訪談法係為為補充文獻分析法之不足,並對研究主題進行深入研究。
(五) 文獻目錄
1. 中文書籍
吳明清、李奉儒、周立勳、蔡榮貴、何宣甫、黃淑惠、黃秀蚊、丁志權、吳煥烘、楊思偉、吳金香、李新鄉、李茂能、高淑青、楊國賜(2002)。新世紀的教育學概論—科技整合導向。台北:學富文化。
林子儀(1995)。美國學術自由法制之研究。台北:教育部高教司。
周志宏(1989)。學術自由與大學法。台北:蔚理法律。
翁岳生編(2000)。行政法爭議問題研究。台北:五南書局。
黃東雄(1997)。日本之「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台中:興大文教基金會。
2. 中文期刊
許育典(1999)。從「人的自我實現」作為基本權的本質(上)。月旦法學雜誌,49,116-126。
許育典(2002)。學術自由保障下的學生自治。學生事務,41:3,9-18。
黃旭田(2004)。欠缺法治思維的臺灣社會—長庚大學遛鳥事件的省思。司法改革雜誌,52,68-69。
曾建元(2001)。學生自治的理想與現實。全國律師,5:7,64-67。
廖元豪(2003)。法律保留與基本權保障之脫鉤--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六三號解釋。臺灣本土法學雜誌,55,17-35。
四、 預期研究結果
本研究預期可整理出於教育本質之下,在法理上大學生應有之法律地位,以及學生自治的必要性。並且以相關新聞事件的研究,找出政策上學生與學校關係的平衡點,藉此創造雙贏,使我國大學的運作能夠再往前更跨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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