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年六月二十五日,北韓的偉大領袖金日成下令人民軍越過三十八度線,引爆了韓戰。雖然十多天後(七月七日)聯合國安理會才通過第八四號決議,派遣聯合國軍支援南韓;但對已進入彌留階段的老蔣流亡政權來說,卻無異是從天而降的仙丹。因為韓戰爆發後二天(六月二十七日),美國的第七艦隊就公開介入中國內戰,駛進了台灣海峽,阻擋共軍繼續染指台灣,隨後就是大批美軍的登陸。這一行動雖然讓台灣人民免於被赤色中國統治,但起先數萬到後來數十萬素質良莠不齊的美軍,在台都能擁有原本僅數百位「外交人員」得以享受的司法豁免權,想要不出大事也難。
太子爺自導自演的「我向社會哭訴」
美軍駐台對兩蔣父子來說是又愛又恨,愛的是窮途末路之際在島上還得以稱孤道寡,恨的則是中國皇帝夢已成空,因此總想找機會對老美展示一下手下鷹犬的「動員力」。一九五七年三月二十日,革命實踐研究院少校職員劉自然,在台北市郊陽明山美軍上士羅伯特.雷諾(R. G. Reynolds)家門前(中正路一段六巷×號之一)被槍殺身亡。士林鎮警察原本在殺人現場逮捕了雷諾,但隨後趕來的美軍憲兵,卻以他具有外交豁免權而不讓台灣警察將人帶走,轉送美國軍事檢察官審理。兩個月後他(五月二十三日)在駐台美軍的軍事法庭上,堅稱是以為有人偷看他老婆洗澡才開槍;但驗屍報告顯示劉自然是被兇手正面近距離射殺在大門前,民間傳說雷諾夫人是個重達一百公斤的黑人,難道劉自然有在黑夜中偷看黑熊戲水的怪癖嗎?(其實從照片看來雷諾夫人並不黑,也不胖)
這場命案的死者劉自然與兇手雷諾兩人都非軍中善類,雷諾將美軍軍品(另一說是嗎啡)透過劉自然轉賣,有許多贓款未清,而雷諾即將外調,劉自然卻想「黑吃黑」賴賬才引來殺身之禍。司法行政部請外交部轉交雷諾蓄意殺人的調查結果,卻因美國擔心美軍盜賣軍品(甚至是毒品)會引發其他有美軍駐紮國家的反美情緒,所以根本不採信。相反的,老蔣手下的各鷹犬媒體,則一反過去「大事化小,小事化無」或「鞏固中美邦誼」的立場,大幅報導本案始末,結果當美國軍事法庭陪審團投票表決,以「殺人罪嫌證據不足」宣告雷諾無罪釋放,並專機立即遣送馬尼拉後,引起台灣輿論嘩然。
次日(五月二十四日)清晨,《聯合報》刊出劉自然的妻子遺孀奧特華︿我向社會哭訴﹀的投書,加上社論<抗議美軍蔑視人權>推波助瀾,讓民眾反美的情緒到達最高點。上午一○時,奧特華身著黑色喪服,手持中英文書寫「殺人者無罪?我抗議!我控訴!」(The killer Reynolds is innocent ? Protest against U.S. court martial, is unfair, unjust decision !)的標語牌,到北門塔城街美國大使館前抗議,引來很多路人圍觀。到了中午十二點,黨營的中廣甚至直播記者現場採訪奧特華的哭訴(那時還沒電視,中廣是台灣最大的媒體),吸引了更多人潮向此聚集。到下午一時半,已有少數民眾向大使館丟石頭,二時半民眾高喊「殺人償命」、「打倒帝國主義」,並翻牆而入,砸毀汽車家具,而且有使館人員被毆、美國國旗被焚,附近的美國新聞處被破壞的更慘。最嚴重的是使館內的機密文件與通訊密碼遺失,讓老美極度憤怒。
到了晚間,在日月潭遊玩的老蔣接到了美方的嚴重抗議,才敕令衛戍司令部宣布台北市及陽明山實施宵禁,由衛戍部隊就近直接驅散群眾。原本大幅報導現場狀況的中廣也趕緊轉向,請群眾保持理智。軍警到了午夜一時,在擊斃三人,擊傷三十八人,逮捕一百一十一人後才穩住狀況。五月二十六日下午五時,盛怒的藍欽大使不理會外交禮節,直接進入士林官邸「請教」老蔣,為何不及早出動軍警保護美國大使館?甚至點名當局不敢制止,是不是因為這些闖進大使館的人是太子爺找來的?老蔣詞窮,只得道歉並將負責首都治安的衛戍司令黃珍吾、憲兵司令劉煒、警務處長樂幹三人撤職,並將大幅報導本案的《聯合報》記者林振霆關進綠島。
但當天衝入大使館的成功中學學生,是由教官帶去現場,而皇太孫曾在該校就讀,前任校長潘振球又是小蔣心腹,因此美國不滿老蔣只處分三名鷹犬將官。隔日(五月二十七日)中情局局長愛倫‧杜勒斯在國安會指出,五二四事件是精心策劃的行動,據國民黨高層向他透露,小蔣扮演了「積極的」角色。老蔣在理虧力又不足下,只得貶謫太子為退輔會主委,充軍去修築東西橫貫公路,六年後才又回宮擔任行政院政務委員。至於被捕的一百一十一人,高達七十一人被宣布無罪釋放,其他四十人都只被判六個月到一年的有期徒刑,這在白色恐怖時代的台灣司法史上,是從無僅有的「寬厚」。
。。。。。。。。。。。。。。。。。。。。 其實兩蔣與老美之間恩怨情仇,無須堅持小民史觀的我來浪費筆墨;但五二四事件發生前,在靶場擊斃日本人的美軍,就被送交日本法院審理,可見美國並不信任兩蔣豢養的司法系統,所以雖然早在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三日「中美協防條約」(Sino-American Mutual Defense Treaty)就已簽定,但美國始終拖延「在華美軍地位協定」談判,遲至一九六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才正式簽定。
美軍真正在台所涉及命案最多的原因是車禍,由於日治時期台灣的汽車是採英制(右駕),所以行人是靠左行走;但戰後被改成美制(左駕),行人必須靠右行走。民眾習慣難改,政府又宣導不力,因此車禍頻傳。不過這僅是過失殺人,只要賠償合理,會引發衝突的機會不大。
台灣人民對當年美軍最「感冒」的命案,其實還是姦殺。不過由於受害者多是「特種服務」業,這一類的「職業災害」雖是有姦有殺,但說是「姦殺」似乎是有點牽強,也許說是「虐殺」還貼近事實一些。一九六七年三月六日清晨三時,台北火車站前的懷寧街南國飯店,服務生們聽到三○七號房間內傳出哭喊和酒瓶摔碎聲,趕緊以備用鑰匙開門查看,發現來自錦西街友愛酒吧的吧女許×香 (二十六歲) 奄奄一息,全身上下沾滿血跡,趕緊向轄區市警五分局報案,警方到場後發現兇手是一起投宿的美軍下士沙徹.拉菲(三十七歲),不敢「破壞邦誼」,於是轉報市警局外僑組和外事室,並通知美軍憲兵隊。
據警方調查發現,沙徹.拉菲是在四日從越南抵台休「五天特別假」(U.S.'s Rest and Recuperation program),五日晚間獨自在錦西街友愛酒吧飲酒尋樂,然後挽著吧女許×香離開,往懷寧街的南國飯店投宿。六日凌晨三點可能是因酒後失去理智,手持破酒瓶向許×香行兇。受重傷的許×香被送往台大醫院後,在名醫群共同搶救下撿回一命,為躲避媒體追蹤,又轉送台灣療養院靜養。而兇手沙徹.拉菲在案發後,則被美軍憲兵帶走,因為根據剛簽定的「在華美軍地位協定」,美軍在台如犯傷害罪,屬於捨棄管轄權的案件,法院不能訴究;另一方面依台灣刑法規定,兇手如患精神病達於心神喪失的程度,犯罪行為也不予處罰。
承辦本案的台北地檢處檢察官張迺良,到台灣療養院偵訊被害人許×香後,又得知美軍醫院正在鑑定沙徹.拉菲的心神狀態。三個月後,在外界對本案的關注已淡化後,六月十六日宣布「沙徹.拉菲心神喪失,經專家檢查後出具證明,依我國刑法規定,心神喪失人的行為不罰,所以予不起訴處分。」然而「心神喪失」人的行為不罰,雖是其他國家法律均有的規定,但兇手如有殺人的故意,然後喝酒壯膽;或藉酒醉而殺人擬逃刑責,就不該適用「心神喪失」。不過反正本案兇手是美軍,受害者也沒死亡,檢方就配合「國策」處分不起訴,順利解決了這一「小案」,但也觸動了日後更敏感「大案」的殺機。
。。。。。。。。。。。。。。。。。。。。 一九七三年三月九日清晨五時半,高雄市公園二路華后飯店的服務生,在清掃五一六號房間時,發現昨晚與一黑人美軍來投宿的年輕女子,躺在床上已毫無氣息,趕緊向警方報案。高雄地檢處檢察官陳瓊讚率法醫馮天生來現場相驗後,發現死者頭部裂傷,頸部繫有一條女用腰帶,又有明顯扼痕,綜合檢驗屍體的各項反應,研判死者是在清晨五時至五時十五分遇害,死亡原因則是被人扼頸窒息。根據服務生證詞,與死者同來投宿的黑人美軍,已先一步離開旅館。
由於這一黑人美軍涉有殺人重嫌,高雄地檢處與警二分局刑事組,趕緊會同外僑組與外事服務站,迅速向美軍單位連絡,在案發後不到二小時,限制美國海軍七一七號軍艦(AD-14號修理艦)暫緩離開高雄港。而高市警局刑警隊外事組長侯朝陽,下午一時率幹員到高雄港美軍七一七號軍艦上搜索時又發現,訊問華后飯店夜宿登記本上的美軍姓名後查證,與昨晚在華后飯店投宿的美軍根本不同,而是黑人下士羅賓遜 (Robinson) 冒同袍之名登記,顯見預謀殺人的嫌疑更大,但美軍不容警方將羅賓遜帶回偵訊,只得交由美海軍憲兵組留置訊問。
雖然涉案者是美軍,但比起六年前的許×香案更嚴重的是受害吧女已死亡,現在大事化小還有可能,小事化無已無任何空間。省刑警大隊於是通知高雄市警局將遺體與各項證物冰存,並調派在台北的實驗室主任陳玉振,立即搭機趕抵達高雄市,搜集並化驗現場的相關證物。經警方調查,受害者是高雄市將軍酒吧花名「咪咪」的無照吧女雷×霞(二十三歲,台東人,住台東鎮大同路四巷×號)。雷×霞的生父張×興經警方通知後,趕緊帶著妻子來高雄殯儀館認屍,張太太看到愛女遺體時兩次昏厥。
據張×興向記者陳述,因家境清寒,在女兒阿霞十二歲時,送給雷姓朋友為養女,改名「雷×霞」。但兩年後雷姓友人死亡,其妻又趁機離家出走,阿霞只好再回到生父母家裡,因無法找到養母辦理中止收養關係,只好繼續姓雷。阿霞十八歲結婚後,生有兩個兒子,現在一個四歲,一個才兩歲,但其夫在次子未出生時,因竊盜案判刑,至今仍在接受「保安處分」(管訓)。阿霞為了撫養孩子,數月前離開台東到高雄工作,每月都按時寄孩子的生活費回台東。家人根本沒想到她在高雄是當吧女,更沒想到會慘遭殺害。
至於冒名投宿並涉有重嫌的黑人美軍羅賓遜,在接受檢察官陳瓊讚訊問時,經艦上三名美軍同僚與三名飯店服務生一致指認下,才勉強承認昨晚與雷×霞在華后飯店五一六號房共宿,但矢口否認與命案有關。他聲稱與死者進入房間「交易」後,凌晨三時就離開飯店,本來想回艦上休息,但因港區宵禁而無法進入,只好在港區附近散步;至五時許,想返回五一六號房間,一進門就發現雷×霞遇害,他恐被牽連,才又急速離去。至於其他無法解釋的部分,羅賓遜則堅持必須等他請好了律師才肯回答,警方只能交由美軍憲兵處理。
。。。。。。。。。。。。。。。。。。。。 其實高雄市警局刑警隊外事組長侯朝陽,已在羅賓遜艦上的艙房內,搜到一條染有血跡的內褲、華后飯店的浴巾及一雙皮鞋。雖然羅賓遜當場就承認血褲及浴巾、皮鞋都是他的,並經簽認後由警方扣留,但他仍拒絕陳述褲子及浴巾等所染血跡來源。另外在羅賓遜脫衣檢查後,經法醫馮天生驗明他胸部有三處指甲抓痕,下體更有多處瘀傷與抓傷;尤其是右膝及左腿,更有用力擦拭卻仍可驗出的血痕。檢察官陳瓊讚因涉案人身分敏感,訓令法醫採集羅賓遜唾液、毛髮及身上傷痕檢體,與高雄市警方探取的雷×霞手指甲及分泌物比對。
除了驗傷,在追贓上也有重大發現,警方在羅賓遜夾克口袋中,搜出一隻女用K金戒指,警方調查發現雷×霞生前所戴的一支戒指,遇害後在身上及住處都找不到。傳訊三名與雷×霞熟稔的吧女到警局指認,可以確認是雷×霞所有。而羅賓遜堅決否認戒指是雷×霞的,卻又拒絕交代來源,只說要等律師來了再交代。但種種證據確鑿,連在場的美軍憲兵也心知肚明,
羅賓遜難逃殺人罪嫌。
由於當時老蔣身體衰弱、神智不清,台美雙方高層都很清楚,擔任行政院長的小蔣,實際上就是「太子監國」。再次回宮的小蔣也深知,一來好不容易獲得訪美的機會,化解美國對五二四事件裡小蔣「反美」的印象,老蔣駕崩後他登基已無阻力;二來國際情勢有了重大改變,台灣被聯合國逐出後,老美對台斷交廢約撤軍都在旦夕,台灣對美關係也沒有「作怪」的空間,所以司法單位必須配合「國策」,即使是證據確鑿,三月二十日高雄市刑警隊偵辦告一段落,擬妥了一萬餘字的偵查報告移送高雄地檢處,仍不敢將羅賓遜列為嫌犯,只列為「關係人」。警方還堅持偵查報告只是供高雄地檢處報請行政院撤回捨棄管轄權參考,並非一般刑案移送書。
由於一年前台中市曾爆發更加殘忍的吧女林×清裸屍命案,涉案美軍已纏訟一年多,不但台灣民間群情激憤,連鄰近有美軍駐紮的友邦人民都受了感染,越戰又已進入和談撤軍的階段,於是美國也不再堅持「護短」,很快就把雷×霞命案裡證據確鑿的兇手羅賓遜,交給台灣司法系統處理。
當然,為了鞏固傳統的「中美邦誼」,本案當然還是要「淡化處理」。六月二十日高雄地檢處檢察官張淳淙將他依殺人罪嫌提起公訴。起訴書指出:「雷女因嫌被告所給夜渡資過少,要求被告將所帶手錶抵充夜渡資,為被告所拒,兩人發生糾紛,被告魯賓遜因一時氣憤,竟將雷女扼斃。」至於贓物戒指,也就配合「國策」憑空消失了。
到了八月三日,本案在高雄地院刑庭宣判,被告羅賓遜觸犯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判決書指出:「被告魯賓遜因長年隨艦在海洋上工作,情緒受到壓抑。此次與被害人雷×霞發生爭執,被雷女擊傷後,怒氣難遏而殺死雷女,情況『尚堪憫恕』,適用刑法五十九條的規定,依法減輕其刑二分之一,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轟動一時的雷×霞遭美軍虐殺案,就在台灣法官「尚堪憫恕」下草草結案了。
。。。。。。。。。。。。。。。。。。。。 在台灣犯罪史上,無論殘忍程度與影響範圍,台北的許×香案或高雄的雷×霞案,都不及台中的林×清案來得嚴重。一九七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六時半,台中市警局外僑組接到在清泉崗空軍基地保養中隊服役的美軍士官長懷特報案,說他的下屬空軍下士魯茲 (Ronald A. Lutz,二十三歲,紐約州人) 向他報告,說他住在台中市英才路「英才公寓」二×二號房間的女友「裘麗」遭人殺害。警方向台中地檢處呈報後,立即派員驗屍,發現死者屍體全身赤裸,俯臥床下,雙手被女用尼龍內衣反綁,頸上被胸罩勒住,死結紮在後頸部,嘴裡流血並塞著洗臉毛巾,頭部及臉部顏色發紫,研判有他殺嫌疑。由於報案者是美軍,案情重大,雖逢星期日放假,省刑大也立即派員南下協助驗屍。
警方調查後發現,裸屍命案死者「裘麗」本名林×清(四十五歲,四川成都人),在大雅鄉的雙美餐廳(其實就是無照酒吧)做服務生(就是無照吧女)領班,死者同事都說她心地善良,與前夫是在大陸結婚的,雖已離婚十多年,但仍對「家」很關心。她的前夫現住屏東,目前無業;兩個兒子在高雄,林×清經常寄錢供其父子三人開銷。但四十五歲的吧女早已超齡,因此客人不多,賺的錢也少,而房裡財物並未遺失,警方因此研判兇手不是為財。不過從同事口中也發現,林×清生前好賭好玩,但接客卻很有選擇,只找二十多歲的白人士兵,從不接黑人生意,可見她當吧女,也不是全然為財。
凶宅英才公寓是一棟三樓建築的大雜院,共有三十六個房間,每間月租八百元。房間內部陳設簡單,除了一部電視機和幾張沙發外,臥房中有張雙人彈簧床,房客幾乎都是吧女。林×清住的房間是大門右邊的二樓第二間,左右兩間也都有人住,但她平時除上班外都留在公寓內,跟左右鄰居卻少有來往,鄰居對她了解也不多。報案的魯茲則說,二十二日凌晨一時許,他在雙美餐廳與林×清談好價錢,就一起乘計程車到英才公寓,林×清喊說肚子餓,他就先去外面買水餃,林×清則說要在家裡煮咖啡等他買了水餃一起吃。但因時已深夜,找了很久仍無法找到有人賣水餃,只好折返林×清的住處。
魯茲說他進入林×清的臥房時,赫然發現她已全身赤裸陳屍在床上,他趨前檢視發現已斷氣多時,在不知所措下才離開英才公寓,返回宿舍睡覺。但睡了幾小時後深覺不妥,又起身趕到英才公寓,發現林×清的臥房門被打開了,屍體也被移到床下,並且被女用尼龍內衣與胸罩捆綁。他自覺怪異,卻又返回宿舍睡覺,等到天亮後才把發現林×清死亡的經過,向他的服務單位的上司報告,經該單位通知警方處理。
由於報案者是美軍,身分敏感,所以雖然供述的情節荒謬,但警方不敢像對待台灣百姓那樣押人取供,甚至是刑求逼供,只好依「美國式科學辦案」,一一查證後駁斥謊言。省刑大法醫楊日松博士解剖化驗後,發現死者右手中握有一可疑毛髮,下體裡也有男性精液,陰毛裡還驗出不同毛髮。而胃部殘留有柳橙、米飯、竹筍等食物,證實死前四十分鐘曾進食過,也與魯茲所述不符。另外警方也發現凶宅咖啡壺中並無咖啡,而且死者雖然全身赤裸,脫下來的衣裙卻摺疊整齊的放在床邊,顯然是死者生前自己所脫,可見死者與兇手不但相識,死前還發生過性行為。且警方查過附近幾家賣水餃的攤販,都說當晚沒有見過魯茲。有─家水餃攤販老闆甚至說,他的店都到清晨四時才打烊。
。。。。。。。。。。。。。。。。。。。。 雖然台美雙方高層都明白,各種證據顯示魯茲明顯的涉有重嫌。但美軍與其他外國人在台犯罪的司法訴訟過程完全不同,因為老蔣與美國訂立「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後,美國政府擔心兩國法律差異太大,來台協防(甚至是短期度假)的美軍根本不懂本地法律,動輒涉法被捕,影響軍心士氣,因此在一九六六年二月與老蔣又訂立了「中美共同防禦期間處理在華美軍人員刑事案件條例」,但本條例並不適用於其他在台的美國人民。這個條例的重點就是台灣司法機關在審訊美軍被告的程序上,必須先經過撤回「捨棄管轄權」的程序,才能依法追訴。
撤回「捨棄管轄權」就是美軍犯罪時,原則上台灣捨棄管轄權,由美國行使;但遇有「重大案件」,台灣政府可以向美國當局要求撤回「捨棄管轄權」,把美軍被告交由台灣法院偵查審判。至於所謂的「重大案件」,包括有:危害台灣安全、致人死亡、搶劫、強姦、縱火、非法持有或販運毒品、前列各罪之未遂犯或共犯及其他與我國司法重大利益有關之案件。但台灣司法機關向美軍當局「撤回管轄權之捨棄」的程序並不簡單,例如英才公寓吧女裸屍案,雖然美軍魯茲涉嫌重大,仍需由承辦檢察官呈報地檢處、高檢處,再由司法行政部報請行政院決定;再由行政院秘書處與外交部研商,如無異議,才由行政院以命令下行至地檢處,向美軍當局撤回「捨棄管轄權」。
由於撤回「捨棄管轄權」程序繁複,加上在逮捕之前,依「處理在華美軍刑案條例」的規定,美軍被告享有「獲通知其被控特定罪名之權利」,也就是說檢警不能像對待台灣人那樣「先抓人,再取供」,甚至「押人取供」。另外在檢察官偵查或法官審問時,美軍被告可享有「緘默權」,就是他在庭上可以閉口不言,拒絕答覆一切問話(就是著重證據的證明,而不介意被告的承認與否)。雖然這兩點都是英美法系國家尊重被告的立法精神,這些國家的人民都享有這些法律保障,並非美軍的特權,台灣解嚴後立法院也逐漸採用這些主張,可是當時台灣人在老蔣長期的專制統治下,連這些基本的法律素養都沒有。所以每逢涉外案件,在偏狹的國族沙文主義情緒催化下,總是劍拔弩張,有理說不清。
魯茲自稱與林×清是從自雙美餐廳返回英才公寓,但警方向雙美餐廳查證時,雙美餐廳擔心自己無照經營特種行業會惹來麻煩,就謊稱林×清早於三天前就請假未上班,警方只好針對林×清的三天請假行蹤全面調查,看她究竟是與誰共渡這三天?但查來查去都一無所獲,不得已二度向餐廳查證,結果餐廳仍堅持那三天沒上班。警方再細查仍無所獲,第三度向餐廳查問,終於有其他吧女坦承,林×清遇害當晚,是在餐廳上班後才離開,之前幾天也都有上班。由於涉案者的身分敏感,死者交往又複雜,特種行業的業者也不願惹麻煩,供詞真假難辨,以致辦案進度拖延,引發更多爭議。
。。。。。。。。。。。。。。。。。。。。 一九七二年五月八日,行政院才決定對林×清案撤回「捨棄管轄權」,並即以命令轉飭司法行政部,再轉飭台灣高等法院檢察處,再轉飭台中地檢處的承辦檢察官吳庚。有了這道飭令,吳庚才得以向美軍單位連繫,依照「中美共同防禦期間處理在華美軍人員刑事案件條例」的規定,台中地方法院已有權逮捕,偵訊與審判魯茲。不過為了「傳統中美邦誼」,魯茲並未被台灣司法單位逮捕收押,而是交由美軍調查組「看管」。調查組規定魯茲僅能住宿在清泉崗營區內,但每日有兩小時能離開營區,回到大雅路他家中,探視他的台籍妻子。
在司法偵辦牛步化的情況下,台灣媒體又無法訪問到涉案人魯茲,美軍調查組准許魯茲每天回家探視妻子兩小時的命令,無異為困窘的台灣媒體另闢蹊徑。魯茲的台籍妻子周錦屏(二十三歲),立刻成了記者追逐的焦點。她說:「我相信他不會做這種事,他與我一年前在台南相識,不久後結婚,我們有個五月大的男孩。他調來清泉崗後,全家搬來台中居住。他的個性內向,做事很穩重,具有家庭觀念,是個體貼的好丈夫。從軍前他是大學一年級的學生,兩年半前奉派來台服役,再過一個月,即可服役期滿退伍回國。他還說回國後,會與我在紐約州定居,那兒是他的故鄉,他的家人也可以照顧我和兒子。但現在看來,回美國的事可能要延期了。」
到了五月十一日,負責偵辦的台中地檢處檢察官吳庚,正式把撤回「捨棄管轄權」的通知照會美軍單位,並對外聲明魯茲涉案,台灣司法當局將依循法律途徑偵辦。吳檢察官也在對魯茲偵訊前,先行通知美國大使館及魯茲的服務單位。魯茲在接受台灣司法單位偵訊時,依法可聘請律師作為他的辯護人。美國軍方已在魯茲同意下,替他聘請了辯護律師蔣耀祖,律師費用則由美國軍方負擔。由於受聘為魯茲律師者,必須是在台中地院登錄合格,並正式執業的律師,所以必然是由台籍律師擔任。在偵訊時,同時也將邀美國大使館及魯茲服務單位派員列席。
五月二十一日,台中地檢處檢察官吳庚首次開庭偵查,除傳訊被告魯茲,另外也傳訊了五名證人,分別是計程車司機余茂哲,吧女許×珠、羅×芳、戴×蓉及彭×蘭。魯茲穿美國空軍藍色制服,打領帶,提著○○七式手提箱,在美國政府代表布勞迪上尉與辯護律師蔣耀祖陪同下應訊。他態度從容,並沒有使用緘默權,只是一再強調他與吧女林×清之死無關。五月二十九日下午第二次開庭偵查,檢察官吳庚應律師蔣耀祖的要求,傳訊了一名台籍美軍妻子曾素玲。她在庭中作證說三年前認識魯茲,深知他是個對女性溫文有禮的男子。
在偵查庭中,美國政府代表布勞迪上尉,也由法律顧問李以理陪同到庭旁聽,市警局外事室則指派警官杜盛鐻擔任翻譯。美軍協防司令部還自菲律賓聘請專家歐德威中校,跟魯茲詳細談話後,使用儀器測驗他的心理狀態後,作成一分長達數十頁的心理分析報告提交庭上,這份報告指出魯茲雖對強者有反抗心理,但對女性不會做出暴力反應。因此布勞迪上尉提出兩點要求,對魯茲作血清反應試驗與測謊器試驗,但沒被吳庚採納。因為血清反應試驗是在喪失自由意志的情況下所作陳述,依照台灣刑事訴訟法規定,不能作為證據。至於測謊試驗,省刑大已經做了,不須美軍辦理。
。。。。。。。。。。。。。。。。。。。。 到了六月五日,台中地檢處依殺人罪嫌將魯茲提起公訴;二十八日上午,在台中地方法院第一法庭開庭,由刑庭推事宗成鎧審理。透過媒體報導,旁聽民眾把地院擠得水洩不通。辯護律師蔣耀祖在庭上提出,起訴書中所指魯茲在中學時性情暴戾的報告有誤,可能是誤拿到其兄雷蒙.魯茲的。庭上又傳證人二十四歲的吧女許×珠,她住死者樓下,命案發生當晚二時廿分,她曾聽到樓上有女人的英文咒罵聲,並雜有哭泣及爭吵聲,因她剛下班洗好澡躺在床上,所以聽得很清楚。與許明珠同房的羅×芳也作證稱,當晚她坐在客廳繡花,也曾聽到樓上有女子罵人聲。
法庭上最「熱鬧」的一幕,就是檢察官自夏威夷請來了一名美軍眷屬,二十六歲的台籍聽障吧女孫×美作證,並由啟聰學校老師丁馬組擔任手語翻譯。孫×美在比手劃腳中指出,她曾與魯茲同居七個月,因魯茲不付錢扶養她而分居。最關鍵證據在她陳述魯茲每次性行為都非常暴力,不但綑綁鞭打她,而且放著正門不走,偏要從後門「進出」,這些陳述與法醫驗屍報告結果竟都符合。然而魯茲則辯稱孫×美因未能和他結婚,引起嫉妒的報復心理,因此才在法庭上藉作證挾怨報復。他還要求庭上傳其妻求證,看他「辦事」都走前門還是後門?
另一焦點則是台灣的毛髮專家,化學博士陳玉振,以鑑證人身分向庭上說明,死者身上發現的兩根非本人體毛,與魯茲的陰毛作對比鑑定時,二十六項鑑定裡的二十項初步鑑定都相符;但律師蔣耀祖則要求另外六項也要做。陳玉振說前二十項鑑定不會損壞體毛,最後六項的血型及切片,則會把體毛破壞。由於在死者身上僅發現兩根體毛,非常「寶貴」,所以不敢輕易作進一步化驗。蔣律師則堅持一定要進一步複驗,檢辯雙方就在是否被告偏好「後庭花」與「兩根毛」上爭論不休。
由於魯茲的律師蔣耀祖堅持要對「兩根毛」複驗,而且要求到國外複驗。於是其中一根毛被送往日本的美國遠東陸軍刑事調查實驗室鑑定,結果對方確認台灣的法醫鑑定無誤,無須複驗。魯茲因而在十二月十九日被台中地院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但魯茲不服上訴高院,一九七三年五月五日高院開庭,美國陸軍駐日刑事調查實驗室化學分析員還專程來台作證,指出日本化驗設備還不如台灣刑警大隊的設備完善,例如日本就沒有血型檢驗儀器,所以他專程來台檢驗。魯茲聽完美軍分析員陳述後,知道證詞對自己不利,表情凝重,未再作其他辯解。在「兩根毛」被老美也驗出是魯茲所有後,七月十二日上午,台中高分院刑庭宣判,魯茲由一審依過失致人死罪,一年六月徒刑;改判殺人罪,加重為有期徒刑五年。
本來台美雙方都想息事寧人,所以一審輕判魯茲一年半,但他堅持上訴,還要求找國外專家來「驗毛」,結果是越驗證據越清楚。當魯茲上訴到最高法院時,他的吧女妻子周錦屏也「不甘寂寞」,要來與老公搶新聞版面。一九七五年三月二十八日晚間七時,她自泰國搭乘華航班機返台,在松山機場被調查局人員根據線報攔截,查獲隨身行李中有一狗熊玩具,腹中被挖空藏有大麻煙五百五十公克,海洛英一八.五公克,被台北地檢處依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提起公訴。一審被判無期徒刑,六月十八日二審改判十五年。隔了一天,魯茲上訴到最高法院的殺人案也定讞了。由於最高法院曾兩次發回更審,台中高分院也越判越重,第三次更審時加判到有期徒刑十年,魯茲不服上訴,最高法院將上訴駁回,本案才以十年徒刑定讞。轟動一時的吧女裸屍案,終於在魯茲夫婦同時入獄後終結。
。。。。。。。。。。。。。。。。。。。。 其實美軍駐台期間,涉及疑似「姦殺」台灣女性案裡,真正最驚悚也最殘忍的,竟是出自一名年僅十一歲的美軍眷屬。一九七一年五月二十日晚間七時,台北市松山區寶清街一四○巷一○○弄×號的雜貨店裡,有位老太太跑來大喊後巷內有個女孩子被殺傷了,倒臥在血泊中,因為店主熊×祿是當地鄰長,所以走出門去,遠遠一看就如婦人所說,於是走到公用電話亭撥電話報警。沒想到警方來時,他會同查看才發現,身中六十五刀尚未斷氣的女生,竟是他就讀民生國中二年級的十四歲女兒熊×萍,趕緊呼叫家人一起護送到附近的空軍總醫院急救,但一入院就被院方宣告「到院前死亡」。
據熊×祿向警方陳述,女兒熊×萍品學兼優,沒有男友,也無與人結怨。當天晚飯後她到廚房去看開水燒開了沒時,聽到說粵語的十一歲美僑男孩勞倫斯 (Larry Lin Lawrwnce,美軍眷屬,美國學校七年級) 在門外喊叫熊×萍,就自後門走出。因為勞倫斯住在附近,雙方家長也時有來往,所以大家也不覺得奇怪。警方一開始也沒想到十一歲的男孩會這麼殘忍,只是按例行公事訪視證人,到南京東路四段二一一巷八三弄一×八號四樓的勞倫斯家,看看從證人口中有何破案線索。
警方上門時,勞倫斯依然在客廳玩耍,非常鎮定,但警方赫然在浴室找到剛洗過的血衣,握起勞倫斯的手,又發現他指甲縫裡有血跡,於是將他押往松山警分局偵訊。勞倫斯不但否認殺害熊×萍,還狡辯說是一個姓王的台灣少年,叫他去把熊×萍叫出來,還把上衣脫下來和他交換穿著,等到王姓少年殺了人,才把血衣脫下還他。至於指甲上的血跡,他則辯稱是被計程車撞傷的。警方見他狡詐陰狠、毫無悔意,但卻畏於他具有美軍眷屬身分,只好先移送台北地檢處。警方追查後又發現,殺人的十一歲男童真實姓名是「鄭明」(CHIENG MINH),母親是南越吧女,他是持南越護照的美越混血兒,一九五九年十一月十五日生,兩歲時由已入籍美國的姨母張萍收養,後來張萍又與美軍文職雇用人員林勞蘭結婚,鄭明跟養母與林勞蘭同居。
五月二十五日台北地檢處檢察官陳義雄作出了不起訴處分,處分書上指出:「被告鄭明是民國四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出生,至其犯罪時未滿十四歲,依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未滿十四歲之行為不罰』,故予不起訴處分。惟以被告鄭明殺人致死,手段狠毒,於殺人後又毫無悔意,向其母偽稱騎車摔倒受傷,安然逃回家中,請求母親為其洗血衣,藉以湮滅證據,顯見其惡性之重大,有侵害社會法益的危險,為矯正其惡性,並維護社會之安寧,實有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之必要。」然而鄭明具有美軍眷屬身分,又未滿十四歲不能羈押,法院只好飭由台北市警局,請美軍治安單位加以看管。
至於鄭明為何要攜帶水果刀去找熊×萍,還刺殺六十五刀存心致人於死,不起訴處分書中指出:「鄭明邀熊×萍外出,兩人同往屋後巷內閒談,因要求代其書寫中文信給熊×萍就讀中國海專的哥哥熊×星被拒,惱羞成怒,以預藏之水果刀猛刺熊女六十五刀,因流血過多,當場死亡,案經台北市警局查獲,認其犯殺人罪,移請偵辦。」這個奇怪的殺人理由實在很難令人相信,但因雙方家長已在處分書公布三天前二十二日達成協議,鄭明家長答允賠償包括喪葬費在內的二十一萬五千元,並立即付出三分之一現款。為了台美邦誼,這件疑似姦殺案也就至此終結了。七年後台美斷交,美軍全部撤離,所有美軍疑似姦殺案,也就全部進入讓人淡忘的歷史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