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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1-31 14:11:22| 人氣69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反公投法第十七條的濫用」等於「反民主」、「不愛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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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總統於二OO四年一月十六日晚間宣布二OO四年三二O和平公投的兩個公投問題,即:「台灣人民堅持台海問題應該和平解決。如果中共不撤除瞄準台灣的飛彈、不放棄對台灣使用武力,您是否贊成政府增加購置反飛彈裝備,以強化台灣自我防衛能力?」「您是否同意政府與中共展開協商,推動建立兩岸和平穩定的互動架構,以謀求兩岸的共識與人民的福祉?」

揆諸公投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在根據文義解釋、論理解釋、歷史解釋、體系解釋等方式詮釋時,除應注意其立法意旨(即載於立法院公報的立法過程各項發言與紀錄,如趙永清所言─版本中之所以有防禦性公投的條款,主要是針對總統的緊急處分權,在面臨危機處理時,可以採此方式做為對抗中國強權武力威脅的最佳利器─),亦應對照該條文第一項(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之決議,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與第二項(前項之公民投票不適用第十八條關於期間之規定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設計的關係及在整個法體系中所應有的定位,如此方可掌握其立法設計之用意,切不可只將焦點選擇性的擺在第一項設計,否則是會淪於法律形式字義上的「玩法」及「鑽法律漏洞」,此對一國法治之健全,乃是負面性的教育。

既然公投法第十七條在經過文義解釋、論理解釋、歷史解釋、體系解釋等方式詮釋,可得出其並非單純針對總統有關國家安全事項提案公投的公民參政基本權概念,尚包含有緊急權的本質(參見立法院公報趙永清對公投法第十七條的說明)。故總統在適用公投法第十七條時,其判斷餘地即須受「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以及「依現有法制不足以排除危難或應付重大變故」拘束,而非屬法不管之真空狀態,否則即有違民主與法治原則。基此,倘若尚有其他方案可取代此兩項公投題目,且緊急的程度並非非及時辦不可,即會因其適用該法的欠缺必要性與急迫性,而失去合法性與正當性。

之所以千呼萬喚總統適用公投法第十七條規定行使判斷餘地須受規範本旨的制約,並非在於「反公投」,蓋公投法所規定的公投機制,除了立法院及總統提案外,尚有人民就全國性及地方性事項提案的部分(有關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計有:第一,法律之複決﹔第二,立法原則之創制﹔第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第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計有:第一,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第二,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第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則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而是在於總統提案機制緊急成分的特殊性,尤其是基此特殊性因狀態緊急會有來不及的情形所加的公投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之排除設計,此將使總統的發動程序完全有別於其他人民提案及立法院提案的程序。倘若輕啟濫用,其後果將是總統可能年年月月定立各項名目行使此權,因為其舉行並不以與全國大選合辦為必要,且亦欠缺像戒嚴權及緊急命令權的監督機制。

目前藍綠陣營的口水大戰,均在於選舉利益的考量,即便明知公投法第十七條設計有問題,但只要藍軍敢動公投法第十七條,綠營即會馬上以「你不愛台灣」、「你反對公投就是反民主」的諸多口水回噴,於是藍軍即以不主動修法,並認為綠營應自行修法以示負責,否則綠營將失去人民的選票回應,其實說穿了,也是怕綠營又群起一字排開以「不愛台灣」、「反民主」回攻而導致選舉上的失利。可憐的老百姓則是在這場口水戰中,隨著政客操盤起舞,但是大家是否注意到那部有問題的公投法,依然柠在原地動也不動,有權修法的還是不修?該合法適用的還是濫用?到底什麼才是「不愛台灣」、「反民主」?或許選民該理性冷靜的好好思考這個問題了。



陳怡如/ 中國文化大學中山學術研究所博士生

台長: 魷魚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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