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04-02-06 20:36:33| 人氣1,10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釋字第572號(93.02.06)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93.02.06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 572 號
◇相關法條:
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三款





◇解釋摘要整理:

1.釋憲緣起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志祥等,因審理被告周○○等殺人案件,就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殺人罪嫌將被告等予以起訴,對周○○求處無期徒刑,對其他四位共同被告求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依形式心證認為起訴所引用之條文妥適,惟判處殺人罪量刑時所應適用之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本文有期徒刑上限十五年之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司法院大法官於九十三年二月六日舉行之第一二三八次會議中,就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志祥、王福康、王慧惠為審理台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號殺人等案件,認其所應適用之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及其他憲法原則,乃依司法院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提出釋憲聲請,請求宣告有期徒刑十五年之上限規定立即失效,使各級法院法官在量刑時,得就個案宣告二十年至五十年之長期自由刑,並請闡明無期徒刑不應適用假釋規定等語。本院審理本件聲請案件,應依職權適用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認有補充解釋之必要,爰予補充解釋,作成釋字第五七二號解釋。

2.本案不予受理原因說明及釋字第三七一號應予補充解釋

(1)「先決問題」係指審理原因案件之法院確信系爭法律違憲顯然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影響者

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所稱,各級法院得以其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是否違憲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解釋憲法,其中所謂「先決問題」,係指審理原因案件之法院確信系爭法律違憲,顯然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影響者而言。如系爭法律已修正或廢止,而於原因案件應適用新法;或原因案件之事實不明,無從認定應否適用系爭法律者,皆難謂系爭法律是否違憲,為原因案件裁判上之先決問題。本件縱依聲請意旨為解釋,宣告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本文規定違憲,惟基於人權之保障及罪刑法定、刑罰從新從輕原則,憲法解釋不得使原因案件之刑事被告更受不利益之結果。是法院對原因案件之刑事被告仍應依有利於該被告之現行法為裁判,本件系爭法律是否違憲,自於裁判之結果無影響。至無期徒刑應否適用假釋規定,並非本件法官於審理案件時所應適用之法律。故其聲請,核與上揭要件不符,應不受理。

(2)僅對法律是否違憲發生疑義或系爭法律有合憲解釋之可能者,尚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

又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所謂「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係指聲請法院應於聲請書內詳敘其對系爭違憲法律之闡釋,以及對據以審查之憲法規範意涵之說明,並基於以上見解,提出其確信系爭法律違反該憲法規範之論證,且其論證客觀上無明顯錯誤者,始足當之。如僅對法律是否違憲發生疑義,或系爭法律有合憲解釋之可能者,尚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本件聲請意旨,就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本文關於自由刑為上限之規定,如何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闡釋,對其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亦尚有未足,併予指明。





解釋全文查詢請至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http://nw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附帶思考問題:
1.各級法院提請釋憲問題
2.補充解釋問題

台長: 魷魚絲
人氣(1,104) | 回應(0)| 推薦 (0)| 收藏 (0)| 轉寄
全站分類: 社會萬象(時事、政論、公益、八卦、社會、宗教、超自然)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