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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07 16:05:15| 人氣49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案件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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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機故障,這兩張照片上所顯現的日期錯誤,正確日期應為2013,5,6日

2013,5,5日我和淑玲至高雄市鼎山街上的鼎山派出所報案,取得這張"案件記錄表"。關於這張記錄表,我有幾點說明----

一:本是"報案",變成俗稱的"備案",原因在於:承辦員警解釋,開立報案三聯單表示"我們"向歹徒鄰居提出告訴,提出告訴之人須具備較完整的證據~~~

  我們當然很想向這批歹徒提出告訴,但考量我們目前的各種情況,最後暫時改以"登記"的方式替代。以此證明我們已經來到警局,登記有案!

二:我們並非"懷疑"緊鄰兩邊的歹徒鄰居在對我們做犯法犯罪的惡事,而是"肯定",百分之百肯定,這十幾年來他們(不知是誰)從未停止加害我們!!

三:關於取得證據這部份,不應該由我們被害人承擔!因為這批歹徒是科技犯案,人數眾多,勢力龐雜,做惡手法詭詐,只有公權力直接介入才能順利並輕易取得證據!

四:如果我們被害的這個案子,有什麼偵辦困難之處,不在於任何因素,只在於這批加害我們的歹徒,背後有極大惡勢力撐腰,所以才能集結這麼多人一起犯案,在不同地點(從台北到高雄),不同時間(長達十幾二十年),對我們做同樣惡事,以同樣犯罪手法對付我們,沒有任何地域問題;因為有龐大惡勢力撐持,才能打點各機關,各層級人員,挑撥利誘威逼,使盡各種手段拖人下水,以達到共同犯罪,共同包庇,個個知情,人人噤聲的目的!!

五:這幾年我們曾數度前往灣愛里的里長辦公室,向里長與里長太太陳述我們兩個弱女子被害的真實情況,表明我們根本不認識這批歹徒鄰居,可否請他們勸告歹徒,不要再竊聽我們,不要再暗地裡對我們做壞事,否則,我們總有一天會告他們!~~

  里長先生,里長太太均點頭稱是,應允我們~~~~

  因此,里長或里長太太,均不可能不知道,或不曾聽說我們所遭遇的情事。如果他們否認,究竟是為了自保,或實際上早已與這批歹徒聯合,有心包庇他們,我們就不得而知了!

註----

昨天早上(2013,5,6),隔鄰"蓋四樓違建"的那一戶,擺出窮兇極惡的態勢,大聲在門前喧嘩嗆聲,並威脅恐嚇我們--要讓我們死!!

我們出門之後,歹徒派出許多看起來很像"兄弟"的人跟蹤監視我們,有人瞪視我們,臉上的表情,似乎當場立刻就想置我們於死~~~

雖然說--四海之內皆兄弟~~但這些被挑唆的人(不論是不是兄弟),總應該知道我們(陳約伸與孫淑玲兩名弱女子)並不認識他們,與他們也毫無瓜葛,不論他們是什麼顏色的道,或是什麼幫什麼派,都沒有道理,也沒有資格對我們做壞事,何況這壞事一做就是長達十幾年~~

我們知道,我們的性命,本就時時處在極度危險之中,

不論我們有沒有去告他們~~~~

只是令人驚訝的是,我們已經報警,這批歹徒不但沒有收斂,反而益發猖狂,我們不禁要懷疑--台灣還是個法治國家嗎?如果是,我們的法律及法治制度會不會有哪裡出了問題,以至於遭到歹徒的蔑視與輕忽???令我們兩個孤立無援的被害女子很心寒!!

高雄市三民區灣愛街37號(陳約伸與孫淑玲的住處)

緊鄰我們兩邊的鄰居都是長年加害我們的歹徒,且是變態無恥的惡徒!除了竊聽跟蹤破壞我們的一切,還暗地裡和我們兩個陌生女子亂扯骯髒關係,誣指我們與他們有什麼污穢瓜葛,可惡至極!!



�X�B: 案件記錄表 - 陳約伸的創作與聲明天地(高雄市三民區灣愛街37號) - udn部落格 http://blog.udn.com/jill1203/7591880#ixzz2SaXRey1Q

台長: 陳約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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