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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08 01:57:39| 人氣32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訊情報:性騷擾防治,雇主有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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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在前面
這陣子貓頭鷹除了正事外,輒耽於遊山玩水,看閒書和電影,兼修養生息啦。每回經過荒蕪已久新聞台都頭低低的,向大家說聲歹勢ㄚ!2月6日曾為客戶寫了篇短短法訊,我稍作點調整,就讓這篇短訊聊為貓頭鷹代班吧!如果有人因太枯躁而被催眠,也算拙文功德一件喔!

哈囉!各位親愛的讀者,開春大吉!想必大家都度過一個溫馨,熱鬧,吃得頭好壯壯春節假期吧!本期法訊我將為各位聊聊,開春後於民國95年2月5日已經上路實施的新法律-----「性騷擾防治法」。

也許大家會馬上覺得---我可是安份守己,奉公守法的老百姓,性騷擾???可是跟我八竿子打不著啊!且慢…..如果您是一個老闆或是公司主管,等到「性騷擾防治法」上路後,如果您的屬下胡搞瞎搞亂亂來,在某些情形下,老闆也要負「連坐」責任呢!到底「性騷擾防治法」是啥?且讓本律師一人分串兩角,用自問自答方式為您揭開其真實面紗。

如果您是身為公司雇主或主管,請特別注意Q.1及Q.3問答,裡頭為您詳細整理「性騷擾防治法」及「兩性工作平等法」所特別要求雇主負擔之法律責任。依據學者 指出:「以美國為例,曾有專家估計,平均每年美國發生性騷擾案件的公司或企業要為『性騷擾』所帶來的損失,包括案件訴訟費用、員工轉、離職費用、新進人員訓練費用、士氣低落、產能下降、公司形象受損等,付出八百萬美金的巨額費用。」(參照http://www.learn.taipei.gov.tw/089995/theme/什麼是性騷擾.doc,摘錄自”向企業性騷說再見”一書〉黃富源教授 / 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教授。)

哇!『性騷擾』為企業之損害居然可以高達八百萬美金!真令人咋舌!『性騷擾』型態侵權行為在台灣雖然剛剛立法起步,更容易為國人所輕忽,希望本文能提醒企業主提早因應以避免少數不肖員工所帶來連帶責任之法律風險,並使個人瞭解切身有關法律權益,以保障權益。以下有一點點冗長Q&A整理,請各位慢慢享用。


Q&A篇

Q.1.啥米是「性騷擾」?
Ans. 簡單說,不論是出於言語的;非言語的或身體上的任一行為,只要與性有關,而有令人不舒服的情形,就是構成性騷擾。常見性騷擾行為例如,要求提供與性有關行為,取得升職之機會,或係對他人講黃色笑話或張貼猥褻的圖片等,均屬性騷擾。依據「性騷擾防治法」規定,要負民事賠償、刑事刑罰及行政罰鍰之責任。
請看法條是怎麼規定的?性騷擾之法條定義請參考「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
第2條:「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Q.3法律對雇主防治性騷擾事件發生,有何特別規定?雇主如未履行法規之防治性騷擾事件義務,有何責任呢?
Ans.依據已經早於民國91年3月8日實施之「兩性工作平等法」及甫於95年2月5日上路實施之「性騷擾防治法」規定,雇主或包括各公家機關、學校、軍隊之場所負責人,參照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10條第一項、第10條第二項、第11條、第22條、第23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13條、第27條及第29條等條文所列防治性騷擾事件之義務,如未履行將負一定法律責任。

Q.4如發生性騷擾事件,受害人有何管道尋求救濟?
Ans. 受害人可循以下三種管道尋求救濟:
1.申訴: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申訴(第13條至第15條)。
2.聲請調解:性騷擾事件雙方當事人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調解(第16條至第19條)。
3.尋求司法機關救濟(第13條參照):尋求司法救濟途徑,依行為人所負責任,民、刑事責任向普通(民、刑事)法院;刑事告訴向檢察署提出告訴;行政責任向行政爭訟機關提出。

台長: 貓頭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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