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台灣法律規定賠償金算法為:
一、財產上損害賠償:可以列入這項損害計算的有(1)殯葬費、(2)扶養費、(3)醫療費,這些計算除醫療採實支實付外,殯葬費包括收殮費及埋葬費,其賠償範圍應以實際支出﹙檢附單據﹚之必要及合理費用為準。扶養費計算則有依下列公式計算,即平均每人每年消費支出x扶養期間之霍夫曼系數x扶養義務比例=得請求之扶養費金額。
二、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慰撫金):給予標準為斟酌當事人身分、地位、職業、教育程度、財產、經濟狀況及其他情況。目前法院判決案例從金額幾十萬到600萬元都有。
很明顯的,在索賠案件,在現行法律規定,惟一不確定金額,而可以有努力向上發展的空間就是「慰撫金」。
說到侵害生命權的「慰撫金」,請求依據是規定在民法,條文內容全文為:「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4條)怎麼樣,看懂了沒?是不是有看沒有懂啊?問題就出在「賠償相當之金額」,賠多少金額者才是「相當」呢?是不是又回到「一條人命多少錢?」那個雞生蛋,蛋生雞問題呢?
來讓我們回到最初,看當初生下這條條文的「法律媽媽們」,為何這麼規定?當法律發生解釋上麻煩時,通常法律人的解套方式之一是,是去問「法律媽媽們」(術語通常稱他們為「立法諸公們」但公的會生出法律,總是怪怪的!故改之!)。而英明睿智「法律媽媽們」早就知道有人會來求「仙丹」,所以早就「款好」「官方說法」(術語通常稱之「立法理由」)等在那裡。
為什麼會生出民法第194條這種孩子的「官方說法」根據阿祖級(民國18年11月22日人類,堪稱阿祖級吧!)的「法律媽媽們」說法是這樣:「查民律草案第九百七十一條理由謂侵害他人生命之場合,須使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人(即夫或妻) 有金錢上之賠償請求權,以救濟之。此本條所由設也。」這句話翻成白話是說:受害之死者死都死了,原來也沒辦法來請求損害賠償啦!但他(或她)還活著的爸爸、媽媽和配偶、子女等人,也是有血有肉的人啊!目睹至親枉死,不亦痛苦哉!放心!還有法律愛他們,為了他們的痛苦,就由法律來當他們的靠山吧!來,他們只要拿出法律這個「尚方寶劍」就可以有金錢上之賠償請求權。
說了這麼多有關侵害生命權的「慰撫金」典故,想必讀者已經頭昏昏,腦鈍鈍啦!哈,當初法律教授就是用這招把我們都「催眠」的!貓頭鷹只是「遵循師訓」而已啦!這裡讓貓頭鷹做個小小結論,從剛剛說到現在,即使創出來「慰撫金」(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這個法律名詞,還是無法給出奪走一條命,該賠多少「慰撫金」呢?
法律媽媽或法律沒說清楚的,意外照樣發生,人們照樣打官司,關於該賠多少「慰撫金」問題,法院還是得講清楚,說明白,才好判決啊!根據法院帶頭大哥(即最高法院)說法,「慰撫金」給予標準為斟酌當事人身分、地位、職業、教育程度、財產、經濟狀況及其他情況。按照這個標準,可以假設簡化為以下四種標準比較「慰撫金」金額:
A組:被害人方為超級有錢有勢有地位….VS.加害人為超級有錢有勢有地位….
B組:被害人沒錢沒 VS. 加害人為超級有錢有勢有地位有名望
C組:被害人方為超級有錢有勢有地位有名望VS.加害人沒錢沒….
D組:被害人沒錢沒 VS. 加害人沒錢沒….
假如貓頭鷹是承審法官,若不考慮其他變數,這四種類型按照判賠「慰撫金」金額由高到低排列,依次為:B>A>C>D。也就是說被害者社經地位越處弱勢,加害者在社經地位越是強勢,在由法官自由心證裁量上,較可能獲得高額賠償。以上只能稍微說明一下不同案例賠償差距之相對值。
至於一條命會賠多少「慰撫金」?從老大哥抽象說法還是很難搞得清楚,貓頭鷹半月前,曾經為一件車禍案,上窮碧落下黃泉地找遍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判決,最後找到與手上案件類似車禍致死案件十一件,其「慰撫金」金額,最低每人判給20萬元,最高每人判給600萬元(很可惜新聞台無法用表列方式呈現,貓頭鷹精心整理表格無法show出來!)。貓頭應還曾趁某次研討會,非正式向至少十名律師同業詢問「慰撫金行情」是多少?這方面意見倒是非常一致,大家都認為法院行情價為每人一百萬元慰撫金!
說來說去,關於慰撫金啊!根本沒個準。貓頭鷹只能說很難講,一切要看老天爺,看請求者上輩子有沒有燒好香,看有沒有遇到慷慨的法官…..。總之,能被判多少錢,聽天由命成份高!
說到這裡,文章已近尾聲。最後還是聊一下,前面提到那件兒子遭砂石車撞死,求償1.3億案,最後到底判賠多少錢?本來貓頭鷹想偷懶從報紙找答案的,但報紙上卻沒看到後續報導(果然又是一件雷聲大雨點小報導)。拜網路搜尋工具便利,很快在法院官方網站上找到判決。資整理如下:
1.起訴請求:父母共起訴請求125,934,853元(報載約1.3億),其中父親請求63,195,583元;父親請求62.739,270元。其中父母請求均內含慰撫金各請求6,000萬。
2.第一審法院判決:共賠675萬元,其中慰撫金各判賠300萬元,只准75萬財產上損害賠償。
3.第二審法院判決:劉氏父母不服上訴,第二審法院判決改判共賠8,667,700元,其中慰撫金各判賠400萬元。
值得一提的是,這件案子從90年4月14日車禍發生至二審民事判決92年07月9日定讞,共歷經約2年2月餘民、刑事訴訟期間。本案在當事人不屈不撓堅持下,慰撫金高等法院判給劉氏父母各400萬,亦為法院實務判賠較高金額之案例。
經此一算,是不是對人命在台灣值多少有了不一樣感受呢?其實也不用哀嘆,根據貓頭鷹馬路消息得知,貓頭鷹拿來賣也不過是50元呢!當台灣人,一條命至少可以有幾百萬價值,是貓頭鷹二萬倍以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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