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鬧得沸沸揚揚的三個司法人員婚外情事件,被戴綠帽子的某檢座,最後用法律去為自己伸張「正義」。
他先是向法院對第三者(法官好友)和法官老婆告訴通姦罪,後兩人均獲判無罪。因為我國法律規定通姦行為如發生在國外,如「行為地」法律不罰,則我國法律於此種情況也不罰。這個案子承審法院,最後以他們共同愛情結晶出生日期推算,查出「婚外情」地點確實發生在美國,所以男女主角也因此而獲判無罪。
有好事者不免推想,本宗婚外情男女主角,連感情這種事,都事先規劃好「迸坑」時的法律風險,證明他們法律確實唸得一級棒啊。
這宗事件被戴了綠帽子堂堂某大檢察官,怎能容忍這對害他心情不爽的男女逍遙法外,此仇不報非君子嘛!某大檢察官可也不是弱者,哼,你們跟我玩法律,我也跟你們玩。
某大檢察官於是使出致命撒手瞷,向法院對婚外情的男主角法官提出民事求償,要向他要回幫他代養孩子期間費用。這個案子在94年8月份法院第一審判決結果出爐,檢察官原本起訴請求賠NT$5,569,134,法院只判賠NT$1,707,711。以判決結果來看來,檢座還是虧大了。無論在感情上,還是金錢上。
檢座請求細目和法官審酌理由,都頗令人玩味再三。茲將原告請求金額與法院判賠金額與理由簡要彙整如下,供各位參考參考,法院是如何看待這件事的。
原告請求項目法院判賠金額及理由如下(判決全文請參見
http://www.lawbank.com.tw/fnews/news.php?type_id=20&seq=3&nid=34507.00):
1.非財產上損害:原告請求NT$4,500,000-;法院判賠金額為:NT$1,600,000-;理由是---衡量兩造身份地位及收入後決定。
2. 養育費用:原告請求NT$1,069,134;法院判賠金額為:NT$107,711-;理由是---比對單據。
3.育嬰及生活費:原告請求NT$250,000-;法院判賠金額為:0-;理由是---(1).探視往返交通非必要費用;(2).比對單據。
4.DNA檢驗費:原告請求NT$601,750 -;法院判賠金額為:0-;理由是---(1).此部分費用,與侵權行為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2).又縱原告確有支出。原告此部分支出,並未使被告受有利益,原告依不當得利請求被告返還,亦屬無據。
5.徵信費:原告請求NT$560,000-;法院判賠金額為:0-;理由是---(1).此部分費用,與侵權行為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2).又縱原告確有支出。原告此部分支出,並未使被告受有利益,原告依不當得利請求被告返還,亦屬無據。
看完這個判決,不知各位覺得法院是否還給大檢察官正義了沒?貓頭鷹個人意見是,感情的傷害,最好還是自己想開,不要過分期待法律還公道比較好呢!畢竟清官難斷家務事,更何況是千絲萬縷感情債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