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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27 14:45:26| 人氣597| 回應2 | 上一篇 | 下一篇

電腦犯罪研討(小富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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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網路犯罪偵防研討

壹、前言:
近年來網路廣為大眾使用,根據經濟部技術處委託資策會電子商務應用推廣中心FIND進行的「我國網際網路用戶數調查統計」,資策會ACI-FIND最新調查數據顯示,截至2003年12月底止,我國經常上網人口達883萬人,寬頻用戶數達289萬戶。xDSL為我國最主要的寬頻上網方式,其用戶數達259萬戶,其中「1.5M以上」高速寬頻用戶急速增加,目前已佔xDSL市場的三成比率,2004年我國網路市場將邁入高速寬頻的時代,預期各項網路應用內容服務將更為熱絡「資料來源:台灣網站資訊中心」,網際網路快速發展正如同道路交通順畅般,帶給人們正面交通上的便利,也增加了負面犯罪率的提昇。
貳、電腦犯罪之偵查
電腦犯罪之偵查有別於一般傳統刑事案件之偵查,其犯罪之主體(須「於現實空間」利用網際電腦施行犯罪指令、享受犯罪所得),犯罪之客體(需於「網際網路內」實施犯罪行為),其偵查犯罪大部份需透過數碼取得證據,其證據非指紋、痕紋、DNA,而證物、贓物亦有可能為數位證物如IP及DATA、MMS,看得到卻摸不著,在現今偵查作為中很難達到「個化」,加上犯罪者實施犯行同時可能跨越數個有管轄權之法院(1.犯罪者下達犯罪指令於「甲地」2.犯罪過程於網際網路中如主機伺服器為「乙地」3.犯罪所得可能分散「丙、丁」地),案件移送後檢察署偵查與法院審理,對電腦(網路)案件認定之標準尤嚴。

台長: ღ轉角*遇到愛ღ清風ღ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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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級宇宙無敵小富富
參、電腦犯罪類別與分析:

犯罪案件成立的三要素:
1. 犯罪主体
2. 犯罪客体
3. 有利犯罪之情境
所謂(犯罪主体),指具有犯罪能力並具有犯罪動機之個人或群體。
所謂(犯罪客体),指犯行、犯意及淪為犯罪之標的物。
所謂(有利於犯罪之情境),指任何一項情境「人事時地物」等組合,而利於犯罪行為的遂行。

犯罪學-「日常活動理論」:
MO-Motivated and Capable Offender具動機的潛在犯罪者
ST-Suitable Target合理的標的物
AG-Absence of Guardians監控力

犯罪學-「生活型態理論」:
犯罪者與被害者的活動型態似有關聯,換言之,由於被害者與犯罪者在某個場所和時間的互動,即使犯罪之發生有可能。
社會化過程中家庭教育與基礎教育是對於犯罪預防中「道德觀念」及「法治觀念」最重要的一環。

分析近年來電腦犯罪類型,直接影響社會治安並造成安全或財物損失的有下列六類:

(一)利用拍賣網站詐欺圖利或販賣非法、違禁物品。
法條:刑法
第 三二 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9- 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339- 2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339- 3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340條 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近年來網路購物交易頻繁,從台灣億貝http://www.tw.ebay.com/拍賣網所拍攝之「唐先生從eBay找到打破的花瓶」這則廣告,更活絡網民線上購物的交易市場,從時間性、多樣性,隱匿性及方便搜尋性來看線上購物市場,有別於傳統交易市場,但由於現行法律與網路購物平台管理,造成不實賣家利用拍賣網站詐欺圖利或販賣非法、違禁物品,以下就最易發生之六種類型作簡介。
(1)從眾型:追求流行、時髦新奇--詐欺犯罪者利用被害者之從眾心態,刊登於拍賣網或自動發信軟體廣告新奇物品訊息,如星際爭霸戰、魔戒電影系列之玩偶、道具,大量散播販賣資訊,供被害人(買家)投單、競標,於取得被害人(買家)連絡電話或E-mail即與其連絡(易付卡或人頭門號)並告知匯款帳號(人頭帳戶),供被害人(買家)匯款,待匯款得手後即關掉手機更換(易付卡或人頭門號)或推諉貨品已寄出請耐心等侯。
(2)貪利型:貪圖便宜、低於市價--刊登方式同(1),犯罪手法,詐欺犯罪者利用被害者貪圖便宜、低於市價的心理,販賣低於市價的商品,如行動電腦、手機、女裝、化妝品等商品,其連絡方式、匯款方式,被害結果同(1)
(3)圖利型:有利可圖、轉售得利--刊登方式同(1),犯罪手法,詐欺犯罪者利用被害者投機心理,販賣如化妝品、健康器材、營養食品(減肥食品)等大量商品,釣被害人上勾,其連絡方式、匯款方式,被害結果同(1)
(4)減損型:一騙再騙、無奈匯款--刊登方式同(1),犯罪手法,詐欺犯罪者利用被害者減損性心理,當被害人匯出金錢後與賣方(詐欺犯罪者)連絡時才警覺被騙,並央求將其匯出之金額退回,此時賣方(詐欺犯罪者)告知,如要將匯款取回,須再匯出手續費??%,被害人在減損心理影響,再度匯款,而再度被騙。
(5)無知型:重覆匯款、警覺性低--刊登方式同(1),犯罪手法,詐欺犯罪者利用被害者對提款機ATM操作不熟悉的心理、及測試被害者的警覺性,於被害者匯出金錢時,謊稱未收到匯款請再操作一次,曾於受理過的案件中,被害人共匯出十筆以上,動用三本存簿,仍無警覺已從每次匯款同時,重覆被害而不知覺。
(6)違法型:違法購物、吃虧上當--刊登方式同(1),犯罪手法,詐欺犯罪者利用被害者購買違法(禁)物品時,如購買槍枝、毒品、色情光碟、線上色情網站、百家樂網站等等,該類之網站大多數架設於國外,監管不易且受限於當地國情於法律的不同,而被害人被騙時亦不敢報案。
(二)利用入口網站架設色情網站或張貼、散佈色情圖文、影音檔。
社會開放,上網人口逐年增加,科技進步的相關因素,網路色情也如星火燎原般擴散,以國內五大入口網站之搜尋器鍵入有關色情詞彙其結果顯示;利用Yahoo奇摩搜尋「sex」(不含找圖)共計1,986,852與「性」有關之網站;利用台灣Google入口網站搜尋「貼圖」共計1,350,000 項搜尋結果有關之網站;利用中華電信HiNet入口網站搜尋「成人」網站共計147,000筆與「成人」有關之網站;利用蕃薯藤入口網站搜尋「性愛」共計3,5300 筆項搜尋結果有關之網站;利用Pchome入口網站搜尋「自拍」共計573頁5724筆與「自拍」有關之網站,可見網路色情之氾濫,然數以百萬計的色情網站、頁、群族分散於世界各地之伺服器主機內,除逐一蒐證犯罪事實外,別無他法,而大多數的色情網站均利用公開網址供人點撃,設限、審查入會人員資料,為偵辦隱匿性之色情網站,有時尚需自費入會方可蒐證不法事證。

肆、電腦網路犯罪易涉法條

法條:刑法
第一六章之一 妨害風化罪
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本身犯罪)
第235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所謂猥褻圖片當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與道德觀念。
甲、內容記載足以誘發他人性慾者。
乙、強調色情行為者。
丙、人體圖片刻意暴露乳部、臀部或性器官,非供學術研究之用或藝術展覽者。
丁、刊登婦女裸體照片、雖未露出乳部、臀部或性器官而姿態淫蕩者。
戊、雖涉及醫藥、衛生、保健、但對性行為過分描述者」。

法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2條 本條例所稱性交易指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 為。22條(即遂)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 法之規定處罰之。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第27條 拍攝、製造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應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媒介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犯第二項至第四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應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28條 散布或販賣前條拍攝、製造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29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煽惑犯罪:煽惑罪:同一處所,向不特定人煽惑犯特 定之罪(犯罪者須為即遂)。
同一處所:「特定空間」同一網站(頁)、BBS站、討論區、留言版、群組…..。
客觀判斷:「000」家族內有不特定之多數人發表、散布、鏈結 (XXX)等相關訊息。
主觀認定:加入「000」家族即是為了(XXX),所以當發表「 」訊息後,一定會有人會寄發或發表、散布、鏈結(XXX)等相關訊息供自己持有或觀覽(XXX)。
行為後結果與自己期待相同
「000」家族內有不特定之多數人發表、散布、鏈結(XXX)等相關訊息。
事實佐證:
發表、散布、鏈結(XXX)等相關訊息(證據)
(四)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二七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3條 (妨害信用罪)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314條 (告訴乃論)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五)利用電腦漏洞,植入木馬程式,竊取電腦資料或攻擊:
木馬是如何侵入的?一般的木馬都有客戶端和服務器端兩個執行程式,其中客戶端是用於攻擊者遠程控制植入木馬的電腦,服務器端程式即是木馬程式。攻擊者要通過木馬攻擊電腦系統,他所做的第一步是要把木馬的服務器端程式植入到被害人的電腦裏面。
目前木馬入侵的主要途徑還是先通過一定的方法把木馬執行檔案弄到被攻擊者的電腦系統裏,如郵件、下載等,然後通過一定的提示故意誤導被攻擊者打開執行檔案,比如故意謊稱這是個木馬執行檔案是朋友送給您賀卡,打開這個檔案後,確實有賀卡的畫面出現,但這時可能木馬已經悄悄在電腦系統執行了。
木馬的危害性在於它對電腦系統強大的控制和破壞能力,竊取密碼、控制系統操作、進行檔案操作等等,一個功能強大的木馬一旦被植入您的電腦,攻擊者就可以像操作自己的電腦一樣控制您的電腦,甚至可以遠程監控您的所有操作。
法條:刑法
第三六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如何防止帳號被盜(騙)
一、請勿將帳號、密碼告訴他人。
二、線上密談時,確認對方身份,勿借裝備給他人。
三、勿聴信非法練功可以增加等級而交付所屬裝備。
四、於網咖上網時應注意:
1.有無他人偷看。
2.有無被他人植入木馬程式測錄。
3.使用時(後)電腦均應為關機狀況,莫貪小失大,勿粗心大意。
第360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伍、病毒來源與發作及破壞
病毒來源:
(一)郵件 (二)網頁 (三)檔案 (四)程式
病毒發作:
區分為(一)時間性 (二)觸發性 (三)隨機性
病毒破壞:
區分為(一)檔案數的增刪 (二)指令的變更
(三)主機板的破壞 (四)網路的傳遞

※如何防範:
防範分為系統及檔案两方面:
一、系統部份:
可使用「IE」瀏覽器中功具列[工具]-[Windows Updata]下載系統各項更新防護程式或驅動程式更新檔。
二、檔案部份:
購買合法防毒軟體並隨時更新病毒碼。
請勿進入來路不明之「網頁」如.asp .cgi或色情網頁。
※木馬是程式而非病毒
網路散播(自動轉植)或鏈結衍生、實體植入,竊取電腦使用人不特定之個人資料,或利用該程式攻擊網路上不特定之電腦設備,而致生損害。

※木馬程式偵測清除
電腦遭植入木馬並隨機攻擊不特定之IP端電腦並破壞系統安全。

1.在『開始』→『程式集』→『附屬應用程式』→選擇『命令提示字元』開啟MS-DOS視窗
2.輸入netstat -an

※自我檢測鍵盤紀錄程式
(1)Key Log --> Ctrl + Alt + G
(2)Active Key Loggre -->Ctrl + Shift + Alt + V
(3)檢查Outlook Express寄件備份匣

※反測入侵者來源
(1) ping IP 偵測入侵者來源 IP 狀況
(2)tracret IP 偵測入侵者來源 IP 路由器名稱
(3)nslook IP 偵測入侵者來源 IP 伺服器ISP名稱

垃圾郵件、廣告信
(一)來源須為同處。
(二)須有告知、反應。
(三)須設有管制排除乃無法抗拒。
(四)須提出損害事實與該來源之因果關係。

第361條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362條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63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陸、結論
上網人口中不乏莘莘學子,為搜尋課業,交友、聊天而觀看色情圖文、影音檔或接受援交利誘,其結果嚴重影響青少年道德觀念,與生、心理正常發展,並埋下性、暴力犯罪之隱性原質,為淨化網路善良風俗,應主動打擊非法於網際空間,張貼、散播色情圖文、影音檔或架設色情網站,並依法循線偵辦。
2006-11-27 14:45:35
威爾剛
很讚的分享!

http://www.yyj.tw/
2020-01-07 16:18:51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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