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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15 16:22:55| 人氣4,155|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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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產

所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係依據民法一○三○條之一規定:「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而現存之原有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在此限。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減其分配額。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故採聯合財產制度,夫妻關係消滅時,於婚姻關係中取得的財產,扣除婚姻關係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就剩餘金額平均分配 ( 如何平均分配?即比較夫妻雙方各自剩餘財產之多寡,求出差額,此時剩餘較少之一方即得向剩餘較多之他方,請求分配該差額之二分之一 ,他方不就有了負債。您會算嗎?或可參考註二 ) 。此外法院近來相關判例都認為除了離婚之外,配偶一方死亡,也被認為是夫妻關係的消滅。生存配偶可分配的剩餘財產請求權,由於是屬於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依現行稅法(遺產贈與稅法第十七條,見註二)規定,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而應納遺產稅也就會減少。
因此當事人合法祭出了「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這一招,國稅局課徵的遺產稅就會變少,所以民法有關聯合財產關係消滅分配剩餘財產的規定,從何蔡蕙心的案例中,的確為另一項的節稅管道。

註一
遺產贈與稅第十三條
遺產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依本法規定計算之遺產總額,減除第十七條規定之各項扣除額及第十八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依左列規定稅率課徵之:
一 六十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二。
二 超過六十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四。
三 超過一百五十萬元至三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七。
四 超過三百萬元至四百五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十一。
五 超過四百五十萬元至六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十五。
六 超過六百萬元至一千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
七 超過一千萬元至一千五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六。
八 超過一千五百萬元至四千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三十三。
九 超過四千萬元至一億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四十一。
一○ 超過一億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五十。

註二
假設夫之剩餘財產為200萬,妻之剩餘財產為60萬,其剩餘財產之差額為140萬元,依據民法一○三○條之一規定剩餘較少之妻即有權向夫請求平均分配該140萬,換句話說妻得請求夫給付70萬元。

註三
遺產贈與稅第十七條
左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一 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百萬元。
二 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十萬元。其有未滿二十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二十歲之年數,每年加扣四十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三 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一百萬元。
四 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病人,每人得再加扣五百萬元。
五 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十萬元;其兄弟姊妹中有未滿二十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二十歲之年數,每年加扣四十萬元。
六 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七 被繼承人死亡前六年至九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百分之八十、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二十。
八 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
九 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之證明者。
一○ 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一百萬元計算。
一一 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
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前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扣除,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
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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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甲
想請教有關剩於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計算方式題目如下:
甲乙於60年結婚,結婚時甲有存款100萬元,債務50萬元,乙無存款但有A屋1棟,民國74年5月,甲存款增加為200萬元,債務仍為50萬元,甲於82年因經商成功,遂以乙之名義購買B屋,乙於85年繼承其父之財產C屋1棟及現金100萬元,甲於90年結識丙女,為討好丙女,甲遂於90年12月購買D屋贈送丙,再於92年12月購買E屋贈送丙女,甲並於93年7月已婚後所得之財產清償婚前債務50萬元,甲於97年2月死亡,留有存款2050萬元、婚後債務200萬元,土地一筆價值2000萬元;乙則有C屋1棟〈當時價值500萬元〉、B屋1棟〈當時價值400萬元〉、A屋1棟〈價值1000萬元〉、存款300萬元,並有因A屋於婚後出租他人所得租金100萬元,試問當事人之剩餘財產如何分配?〈D屋價值600萬元、E屋價值800萬元〉
懇請條列式解答,感激不盡!謝謝!
2009-12-18 09:56:20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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