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是兩千年的九月初,我在明日報的網站上看到了這樣的一則報導,正義感的引信就這樣點燃了...]
您好:
在今天的明日報大都會版中的大台中新聞,看到這樣的一則有關醫療的報導報導,我個人認為該醫院這樣的行為有違反醫療法的嫌疑,在道德上也極為可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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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追蹤統計 大腸水療效果達8成以上
8成以上的便秘、腸胃脹氣、疲倦、頭痛失眠等病患,在進行大腸水療治療後,症狀完全改善。
記者:陳淑芬 |台中 報導 09月05日 18:57
台中市陳芳英婦幼醫院在去年推出大腸水療醫療法,最近醫院針對1年多來的治療成果進行統計發現,大部>分患者進行大腸水療大半是因為便秘,其次為養生保健、頭痛失眠等,其中,腸胃脹氣、腹瀉及疲倦都有百分之百的療效,而便秘、養生及頭痛也都有8成以上的療效。
該院院長陳芳英表示,目前大腸水療在國內並不普遍,連醫界人士對於水療的看法都具差異,但是該院進行大腸水療已經1年多,追蹤治療效果相當不錯,希望能提供醫界及民眾作為參考。她說,1年多期間進行大腸水療病患有200多人,因為醫院屬性的關係,女性佔約7分之6,而進行大腸水療的主要原因以便秘佔1半以上,其次依序分別為:養生保健、頭痛失眠、腸胃脹氣、腹瀉、肩頸酸痛、疲倦>及肝功能不佳等,年齡以26至30歲最多,其次是21至27歲,再則為31至45歲,除了肝功能不佳病患外,其他的症狀改善情形相當不錯。
根據醫院的統計資料顯示,透過大腸水療治便秘的病患有84﹪完全改善、16﹪部分改善;養生保健有88﹪完全改善、12﹪部分改善;治療頭痛失眠有83﹪完全改善、17﹪部分改善;腸胃脹氣、腹瀉及疲倦百分之百都獲得改善,肩頸酸痛有67﹪完全改善。
陳芳英說,透過純淨的水將大腸中的宿便浸軟清除,能直接改善大腸功能,減少毒素及致癌物的侵入,避免引起發炎及過敏,以減少肝腎的負擔,也可改善相當多的疾病症狀,此外,諸如,青春痘、黑斑等皮膚問題也能有程度上的改善。
她強調,進行大腸水療的病患應該視其症狀在2個月內作6至7次的療程,就可逐漸緩解症狀,再加以長期的飲食控制,多食用高纖的蔬菜,甚至直接使用特殊纖維及有益菌來重建腸道中的生態,之後每1至3個月再作1次大腸水療,就可達到養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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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評論]
這則新聞最大的問題在於誇大誤導所謂「大腸水療」的療效,同時該醫院的行為有違反醫療法之嫌(我已分別向衛生署、衛生署中部辦公室、台中市衛生局舉發)。
先就科學的角度來看:報導中的資訊,完全來自於院方的「統計」,而這個「統計」的資料卻完全沒有對照組,違反的科學的最基本原則。試想:如果有一個人端午節粽子吃多了腸胃脹氣,其實過一兩天就自己會好了,然而他去做了「大腸水療」後兩天也好了,效果不是百分百嗎?另外有一個人也許是大腸癌初期,也去做了所謂的「水療」,覺得「好多了」,但他可能會在兩三年後死於大腸直腸癌(因為醫生說這個沒什麼,自費做個「水療」就會好了。我相信這家「陳芳英婦幼醫院」絕對沒有診斷消化系統癌症的能力的),不是嗎?這個「治療」充其量就是醫生利用她的「專業」背景,在醫院賣「民俗療法」而已,道德上極為可議。
另外,就醫學臨床診療的層面來看:所有的診療方法都有醫學上普遍認可的「適應症」,但絕對沒有一種療法可以同時治癒「便秘、腸胃脹氣、疲倦、頭痛失眠、腹瀉、疲倦、養生保健、肩頸酸痛、疲倦、頭痛、青春痘及黑斑」等多種疾病的。所謂的「大腸水療」,說穿了就是用自來水灌腸,說得那麼神奇(「透過純淨的水將大腸中的宿便浸軟清除,能直接改善大腸功能,減少毒素及致癌物的侵入,避免引起發炎及過敏,以減少肝腎的負擔」)實有誇大不實之嫌。在消化系統中,「宿便」並不是常見的疾患,除非是高齡或癱瘓患者才容易有此問題,在本新聞中所舉的病例個案均為青壯年人,以所謂的「宿便」來解釋「水療」的療效,也有過份誇大的嫌疑。其實真正有療效的部分是「長期的飲食控制,多食用高纖的蔬菜」而已,但是「甚至直接使用特殊纖維及有益菌來重建腸道中的生態」這部分不就是又要患者買一些「健康食品」回去吃了呢?
再者,以制度面的角度來看:我相信這個治療絕非我們的健保制度會給付的,所以想必這些人都是自費接受治療的。在這樣的情況下,這個的治療也逃避了保險審查機制的監督,是否這樣的治療真的針對該患者的疾病、是否屬過當的醫療行為,都有疑問。既然是自費的,醫院當然樂於推介病人接受這個不痛不養卻又不會被健保局核退的治療,大賺不義之財。
還有,就基礎醫學的角度,我還要提出這種治療的潛在危險性。直腸是人體吸收率最高的器官(所以小兒科的外用退燒藥很多劑型都是肛門塞劑),用大量的水灌腸,有發生「水中毒」而休克的危險(尤其是小孩子)。「大腸水療」並非全無風險,也不是因為是在「婦幼醫院」施行就會安全無虞。
最後,在該醫院可能違法的部分:他們實施灌腸作為療法的行為,已經違反了醫療法中規定醫療行為與主管單位所核可的科別應該相符的規定,有違法牟利之嫌。灌腸實不能做為一種具有特殊療效、臨床認可、針對上述各症狀的合理醫療行為,更不該以該醫院「婦幼醫院」之名,行使與主管機關核可科別不符之診療作業。所以我在此提出檢舉。
張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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