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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29 20:47:33 | 人氣3,08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子女不孝 父母可以把贈與的財產要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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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生前將金錢、房屋、土地等財產贈與子女是我國常見現象,但是有些子女拿到財產後,卻不孝順父母,為此民法第 416 條特別規定「防不孝條款」,賦與父母撤銷贈與的權利。

 民法第 416 條第1項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所以如果子女拿到父母贈與的財產後,有公然辱罵、傷害甚至殺害父母,或不扶養父母的情形,父母可以依照前述規定行使撤銷權,向法院訴請撤銷贈與,把贈與給不孝子女的財產要回來。

 另外,依民法第 416 條第 2 項、第 3項規定:「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1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因此父母如果要訴請撤銷贈與,應即時為之,否則超過 1 年的時間,就會喪失撤銷的權利,另外如果父母曾表示原諒該不孝子女,撤銷權也會因此消滅而無法行使。

台長: 梁淑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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