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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29 20:48:53 | 人氣65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親生骨肉不見得能認祖歸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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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民法第 1062 條關於受胎期間規定:「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 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 181 日以內或第 302 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假設丈夫甲的妻子乙婚後與某男子丙發生婚外情,懷孕生了孩子丁,依前述規定推算結果,如果受胎期間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不管孩子出生時,老公甲與老婆乙是否已經離婚,依民法第1063條第1項:「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關於婚生推定的規定,子女丁在法律上都會被推定為先生甲的婚生子女,戶政機關也會將丈夫甲而非外遇對象丙登記為子女丁的生父,縱使登記後丈夫甲知悉爸爸不是我,拿了DNA鑑定報告要求戶政機關更改登記,戶政機關也無法直接辦理變更,而丙為了讓孩子丁認祖歸宗,可能也只能在心裡徒呼不能沒有你。

 雖然因為民法第1063條第1項婚生推定的結果,產生原本不是丈夫與太太或前妻生的小孩卻被推定而登記為丈夫子女的情形,但是也規定了婚生否認之訴(即否認子女子訴與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來解決這樣的問題。

 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第3項:「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2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2年內為之。」及民事訴訟法第 589 條之 1:「否認子女之訴,由夫起訴者,以妻及子女為共同被告;由妻起訴者,以夫及子女為共同被告。 前項起訴,妻或夫死亡者,以子女為被告。 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等規定,如果有證據如親子 DNA 鑑定報告,能證明太太乙生的小孩丁不是先生甲的血緣,丈夫甲、妻子乙或是子女丁,都可以在知悉非婚生子女之時起2年內,依民事訴訟法第589條規定,向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由丈夫甲或妻子乙以對方及子女丁為被告,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或由子女丁以丈夫甲為被告,提起否認推定生父之訴,而且依民事訴訟法596條第2項規定,未成年子女本身即有訴訟能力而可以直接提出訴訟。另外,如果子女是在未成年的時候知道這件事,一直到子女成年後2年內,也就是22歲前,子女丁都還可以提起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丈夫甲、妻子乙或子女丁在勝訴判決確定後,就可以拿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變更登記。

 至於子女丁的親生父親也就是丙,現行民法基於避免破壞他人婚姻安定、家庭和諧及子女受教養權益之考量,雖然沒有賦予他提起前述否認訴訟的權利,不過,親生父親丙在丈夫甲、妻子乙或子女丁提起否認之訴勝訴確定後,還是可以認領子女丁,讓子女丁認祖歸宗。

 附帶一提,依民事訴訟法第590條規定:「否認子女之訴,夫妻之一方於法定起訴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提起之。 依前項規定起訴者,應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於1年內為之。 夫妻之一方於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後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承受其訴訟。 前3項規定,於否認推定生父之訴,準用之。」,所以除了夫、妻及子女外,繼承權受侵害的人,在一定要件下,也可以提起前述否認子女之訴。

 所以電影「不能沒有你」或新聞中「與台女同居 荷蘭情夫跨海爭女敗訴」中,親生父親爭取骨肉發生困難,就是因為上述的法律規定。

台長: 梁淑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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