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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17 01:31:57| 人氣842| 回應19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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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不射

所謂的色情守門員, 應該跟 proxy 和防火牆頗為類似. 使用者的連線, 會先連到守門員的伺服器, 比對資料庫內建的連結和位址後, 再決定是否可以連出. 所以它不須要安裝步驟, 因為它根本不是使用者端的軟體. 它只需要申請, 完成設定, 該用戶更新連線後, 便會被自動導向到守門員的proxy. 這是我的推想.

而這個資料的庫的建立, 有相當程度類似搜尋引擎, 也就是搜尋所謂的關鍵字. 比如情色, 色情, 情慾, sex, 中出, 內射, porn...之類的. 藉由電腦自動依關鍵字搜尋網路, 找出符合條件的網站加入資料庫內. 這樣找出來的網站不用說, 一定會非常非常的多. 但是這樣做, 仍難免有漏網之魚, 也就是不在關鍵字裏的. 比如說單純只有圖片, 或是沈罐希之類的, 這是絕對不可能出現在封鎖名單裏的. 先天上這種做法就註定了不可能做到百分百的防堵, 只能封鎖一些明顯的網站.

其次, 這樣的方法, 還有誤封的問題. 比如像性教育, 就一定會進入封鎖名單裏. 像這類的就需要人為的判斷. 是的, 電腦沒法做這樣的判斷, 只有人腦可以. 所以守門員必須另外請人來做篩選的工作, 只是這樣的效率如何? 我想會是奇差無比, 不相信的人, 可以使用 google 去隨便查一個詞, google 可能會跳出成千上萬筆資料, 一般人大概看個十頁就會想吐了. 這種折磨的等級, 就像連看一天a片一樣. 所以他們不大可能細細去看網站的內容. 這是一個無法避免的缺點---篩選人員的疲累和麻木. 而另一個更重大的人工缺點---也就是需要人工的根源---人為判斷.

每個檢查人員的判斷都或多或少會有些不同. 因此必須規範一個尺給他們去量. 也就是超過這把尺的就是要砍頭. 而且為了避免爭議, 這類共用的尺, 通常傾向從嚴從重認定. 也就是類似寧可錯殺一百, 不可錯放一個的思維.

拿尺來量實體的東西, 或許可以, 但是拿來量虛空的東西, 就實在很難拿捏. 跟這件事最直接相關的, 就是藝術和色情之辯. 平平是一張裸女照片, 大師拍的充滿挑逗意味的是藝術備受讚揚. 小攝影師拍的兩腿開開的就是色情. 以藝術是感動人心的定義來講, 最廣義的來說, 兩者其實都可以算是藝術. 但是對守門員來說, 它們兩個都是死路一條.

同樣的爭議也發生在這. 何謂文學? 何謂色情? 何謂兒少不宜? 這其實是相當見仁見智的問題. 對一些人來說, 只要是有性描寫的就是色情. 但是我必須鄭重警告, 依這個標準來論的話, 那將會連聖經也是兒少不宜. 因為聖經裏就有著不少亂倫及滅族的故事. 我們中國的歷史也將成為禁書, 隨便舉個西漢呂后虐殺情敵的橋段就夠讓很多大人看不下去, 更別提兒少不宜. 因此, 中華電信逕自將這個台列為情色台並加以封鎖, 這個判斷的本身就難免爭議. 誰有權為這個爭議下個定論? 作者? 中華電信? 家長? 事實上以上三者都不能. 那麼中華電信所據以揮洒的權柄, 又是從何而來? 若說是家長授權, 那麼究竟是家長造就了守門員, 還是守門員造就了家長? 很顯然的, 在守門員尚未面世之前, 中華電信是不可能有家長背書的. 而守門員上市以後, 家長也只能算是使用現成產品的使用者, 而不是授權者, 不是嗎?

那麼究竟是誰授予中華電信這個權柄來做這個判斷並收錢呢?

或許是這個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吧
http://info.gio.gov.tw/ct.asp?xItem=18580&CtNode=3753&mp=3
第四條 發行、供應出版品者,應依本章規定,於出版品發行、供應前,自行分級。
前項發行、供應出版品者,對出版品之分級有疑義時,得諮詢出版品分級專業團體意見。
第五條 出版品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者,列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
之人不得閱聽:
一、過當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竊盜、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者。
二、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
三、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
四、以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描繪性行為、淫穢情節或裸露人體性器官,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

但是從第五條的第四項來看, 這其實是很籠統的一個自由心證定義, 不但沒能規範出個大家滿意的條件出來, 反而更有的吵.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87%BA%E7%89%88%E5%93%81%E5%8F%8A%E9%8C%84%E5%BD%B1%E7%AF%80%E7%9B%AE%E5%B8%B6%E5%88%86%E7%B4%9A%E8%BE%A6%E6%B3%95
因此, 或許雙方在這點的歧見, 只能找 ”出版品分級評議委員會” 來評斷了. 不過我要先警告中華電信, 艾姬的書, 也就是她網站的文選, 並未被列在限制級裏, 它是在大書店上架販賣的, 並不是自己印來自我陶醉的. 要上這個委員會去評, 中華電信一進門就已輸了八成. 別忘了, 中華電信根本就不是這個分級辦法的執行或管理單位!

其次, 人為判斷的誤判問題, 就該有申訴誤封鎖的制度. 沒錯, 中華電信是有誤封鎖申訴, 但是他的判斷是走同一個迴路. 也就是用之前的尺量過的, 再用同一把尺再量一次. 這叫多此一舉. 所謂的申訴, 應該是走另一個判斷迴路, 不然, 就會形成所謂的無窮迴路, 亦即無解的當機. 就像現在雙方對峙這樣, 在同一個判斷迴路中, 一直循環而走不出來...這也是中華電信在面對客戶投訴時必須改進的一個缺點.

最後, 讓我們回歸中華民國憲法
http://info.gio.gov.tw/ct.asp?xItem=13370&CtNode=904&mp=1
第十一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二十四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中華電信, 藉由封鎖艾姬的網站, 你侵犯了艾姬的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並造成其精神及名譽上之損害, 這或許是可以請求賠償的.

守門員的機制, 其實跟中共封鎖特定網站不讓網民連上的做法, 如出一轍. 中華電信, 我沒說錯吧. 你們的差別, 只在你要收錢才提供服務, 中共不用錢強迫使用. 你的使用者很心甘, 他們的使用者很不情願.

台長: 影布留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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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公主
來拍手的~~~
2008-07-17 20:56:04
艾姬
議員辦公室內部討論認為法律上無法著力
不知道有沒有超強的律師幫忙啊~
2008-07-18 16:10:41
阿飛

果然夠專業!讚!
2008-07-18 20:17:45
27分
推!
2008-07-18 21:33:09
迷離
你......
沒發現一些事嗎?

這個笨蛋 
==

~~~~~~分隔線~~~~~~
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這部份
中華電信會說他沒有侵害
因為我還是可以自由發表
只有申裝色情守門員的人看不到
而申裝的人被他們認為是自願的
因此目前我所擬的連署書
沒辦法針對&quot法律&quot部分
我似乎不能說中華電信不合法
僅能說中華電信不合理
這也是我感到很挫折的部份......

最挫折的是
你死不肯給人家MSN啦!
竟然對於迷離的無助
見死不救.......
2008-07-22 10:11:08
撲朔
偶......從沒用過 msn 啦...
2008-07-22 20:34:35
迷離
驚~@@&quot

冏.........


(早說嘛!
害我以為你不愛我了...
T_T)
2008-07-23 13:53:15
撲朔
抱歉, 讓妳受驚了...

關於妳的疑問, 我是這麼想的,
&quot很顯然的, 在守門員尚未面世之前, 中華電信是不可能有家長背書的. 而守門員上市以後, 家長也只能算是使用現成產品的使用者, 而不是授權者, 不是嗎?
那麼究竟是誰授予中華電信這個權柄來做這個判斷並收錢呢?&quot

之後, 找到電信法研究了一下, 發現一些挺有趣的條文, 妳看看吧. 重點在第22條, 或許可以找電信總局下手. 問問他們的看法, 以及色情守門員是否經過他們同意.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K0060001
電信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修正)

第3條 電信事業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交通部為監督、輔導電信事業並辦理電信監理,設電信總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電信總局應訂定整體電信發展計畫,督導電信事業,促進資訊社會發展,以增進公共福利。

第22條 電信事業非依法律,不得拒絕電信之接受及傳遞。但對於電信之內容顯有危害國家安全或妨害治安者,得拒絕或停止其傳遞。

第27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應就其服務有關之條件,訂定營業規章,報請電信總局轉請交通部核准後公告實施;變更時亦同。
第二類電信事業應就其服務有關之條件,訂定營業規章,於實施前報請電信總局備查;變更時亦同。

第28條 前條營業規章,應訂定公平合理之服務條件,並備置於各營業場所及網站供消費者審閱;其有損害消費者權益或顯失公平之情事,電信總局得限期命電信事業變更之。
電信事業之營運未能確保通信之秘密或有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情事,電信總局得限期命其改善之。

第67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其營業規章未經報備者。
二、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於各營業場所及網站備置營業規章供消費者審閱者。
三、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輸入或販賣未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終端設備者。
四、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未經加入相關同業公會,而為營業之行為者;或違反同條第四項規定,未置符合規定資格之電信工程人員,從事電信工程相關工作者。
五、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八條第四項所定管理辦法者。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
七、除第一類電信事業外,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五條規定實施之檢查或不提供資料或拒不到場陳述意見者。
前項第三款情形,並得沒入其設備;第四款情形,並應勒令停止營業。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擅自設置或持有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其器材。
依前二項規定沒入之設備或器材,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為之。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七款情形,得連續處罰至改正時為止
2008-07-24 00:22:37
迷離
其實法條什麼我都看不清楚啦.......
我只是來確定
你有愛我~T_T

==============
電信法的部分我倒是沒有考慮過
然後最新消息,
我現在知道出版法廢除了
出版品分級制度,是根據新聞局所制定的「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
但是並沒有先送審,而是由出版社自行分級
這是之所以我的書會在誠品金石堂以普通級上架的原因吧?(和旭文大哥確認的)
2008-07-24 16:37:52
撲朔
第22條 電信事業非依法律,不得拒絕電信之接受及傳遞。但對於電信之內容顯有危害國家安全或妨害治安者,得拒絕或停止其傳遞。

這一條說明了中華電信除非依法律要求, 不然不可以阻止電信的傳遞. 很不幸地, 台灣的網路亦為電信的一份子. 因此, 以守門員來阻斷通往妳家的路徑...根本就違反了這一條. 哇哈哈, 這麼重要的一點, 居然被我找到了.

其他幾條, 說明中華電信的業務必須列在營業規章裏, 然而其中並不包含色情守門員. 所以中華電信是不是也該給個交待? 而且電信總局還有責任必須要求它改善.

它的色情守門員不但於法無據, 更是違法. 所以, 也可以告它, 也可以用人民陳情案件來整它.

妳的最新消息, 是這篇的骨幹, 嗯...已算舊聞. 重點是就算送審, 妳還是會過, 這是委員人選的關係. 其次, 這個法是智障法, 只有規定, 沒有管理單位, 徒法不能自行之謂也. 就算違法, 也只能用妨礙風化辦. 更何況這個法並沒有授權中華電信可以依據它做任何事. 說穿了, 只不過是中華電信拿著雞毛當令箭罷了.
2008-07-24 23:32:30
迷離
你好棒!
大力鼓掌...
你就是我的法律諮詢顧問嘛!
我請資料統整的阿斌來你家抓資料喔!


^+++++++++++++++^
2008-07-25 12:57:05
撲朔
另外, 對網路來說, 在網站上發表的電子文件, 就是要對方看的到才算出版. 就像電子公文必須要傳遞到對方的電腦才完成公文交換一樣. 這個出版的概念跟舊有的出版實體書籍或紙張文件並不完全等同, 變成一種進化的新法律品種. 所以, 封鎖一個網站, 是否就能算是構成妨礙對方出版的條件, 其實是一個相當值得探討的新天地. 就跟當初辦虛擬寶物竊案一樣, 一開始很難辦, 但逐漸的會理出一套作法和相關法律解釋. 以我的想法, 封鎖網站, 將會被視為阻卻出版的作為. 就像電視台封殺某一藝人, 會違反勞工法, 構成妨礙該藝人的工作權一樣. 現在不明朗, 是因為案例不多, 大家不清楚. 但是逐漸會變成一個想法乃至改革.

另外, 將色情守門員跟中共封鎖法輪功的箝制網路作為綁在一起, 也能創造出衝突點. 媒體最愛的就是能比較, 能批鬥的題材. 就算色情守門員扛家長出來擋也沒用. 因為家長根本就啥都不知道. 而且箝制言論創作自由是項很嚴重的作為. 想像一下如果是蘋果被封鎖的話, 那中華電信肯定每天被罵到臭頭. 蘋果都沒被封鎖了, 色情守門員有個屁用?
2008-07-26 00:22:31
迷離
很有道理~崇拜!!!

完了...我對你越來越好奇了...:P

我在寫連署書
看看能不能結合你的論點
感覺會比較有力一些...

中華電信的主張就是他們沒有強迫人家安裝色情守門員,而且大多數的網友還是能看到我的網站,我想這會是他們面對我提出阻卻出版時的回答,他一定會把責任推給消費者...

雖然律師建議我由消費者來發動連署會比較有立場,因為消費者和中華電信有契約關係,但對我而言去找到這些消費者然後說服他們or讓他們知道真相,有很大的困難度...
2008-07-26 11:59:55
迷離補充
你內文的論述可以借我用喔!
(借了不還的喔...cc)

我想放在連署書裡
3Q
2008-07-26 12:09:17
撲朔
儘管用吧, 不過, 我覺得用連署書的型式不會有什麼效果.

首先, 妳不可能取得使用者名單, 所以妳不可能找到很多使用者來連署. 這會形成代表性不足的取樣錯誤. 如果妳能取得使用者名單, 那反而違反隱私.

第二, 會用那個服務的人, 先天上就有其條件, 妳很難說服他們.

第三, 就算他們被說服了, 他們跟中華電信之間, 只存在解約的約束. 因為它並不是強制性的服務. 而且妳說服的使用者數量不夠多, 對它也構不成壓力.

結果會是妳做的要死, 對方輕描淡寫地就化解了.

我覺得還是要由法條著手, 直接攻擊它的立足點. 妳還是問一下律師, 該如何運用電信法吧.
2008-07-26 19:26:39
迷離
我是不太可能找到使用者來連署
但謝天謝地我現在有了很好的顧問
他們對於推動網路連署很有經驗
正在幫我修改連署書...^^"
2008-07-27 23:09:57
聿馬狂飆
呵呵呵

這樣的=談情說愛=還真特別呀))))
2008-08-04 22:39:08
撲朔
殊不知打是情, 罵是愛. 就是要做愛做的事咩.
2008-08-04 23:57:36
迷離
對咩對咩~
你管人家!
2008-08-05 18:46:28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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