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同方最大的謬誤就是把同性戀的性慾、愛情和婚姻混為一談,這三者其實是不一樣的,但是他們卻把它們等同了,以至於完全聽不進去,也聽不懂我們反同方的意見。
1、同性戀的性行為是不好的,而且這個是性慾,並不是愛情。
男同性戀的肛交是明確不好的,因為肛交是高風險的行為。現在愛滋病有很多傳播管道,但是,在一開始的時候,完全是同性戀傳播的,後來才擴散變成捐血、吸毒,異性性交也會傳染。所以要說同性戀的肛交是愛滋病的始作俑者,這是完全合理的,並不是我冤枉或污名化他們。
即便到現在,肛交依舊是傳染愛滋病、性病和其他疾病的高風險行為。
不論是同性戀或異性戀都應該拒絕肛交。當然,要不要聽是他們自己的決定,他們的事,這點我尊重。但是後續產生的健康危害及醫療費用,是不是可以由他們自行負責就好?
或曰可以戴保險套。但是首先保險套並不是萬無一失。其次很多人根本不戴套。所以戴保險套這點應該予以排除,只要單純就肛交的本質風險來作判斷。教育部的性教育、疾管署的健康宣導都把保險套給神化了,以致於讓民眾誤以為有戴套就萬無一失,那是完完全全的錯誤。
女同性戀的性交方式我不了解,所以我沒有什麼可以說的。
另外,同性戀不論男女,都有濫交的情形。或曰異性戀也會濫交。沒錯,異性戀也會濫交,但是並沒有同性戀那麼多。我不否認,他們之中也有感情專一的,潔身自愛的,但那是聖人級的稀少。大部分同性戀是以性為享樂,性伴侶複雜。
在這裡要注意的是,這是在說他們的性慾,並不是愛情。我反對的是他們的性行為、濫交和淫亂,並不是他們的愛情。不知道為什麼,同同總是對這點視而不見,完全忽略。
2、同性戀的愛情並沒有受到反對。
我們並沒有反對同性戀的愛!人跟人之間的相愛是不被禁止,也無法禁止的。同性戀在台灣並沒有受到迫害,並沒有因為他們是同性戀就不讓他們坐車,或是不作他們生意之類的事情發生。
3、愛和婚姻是不同的。
婚姻並不是相愛的兩個人的結合,以前不是,未來也不會是。從大法官到龍應台以至於廣大的同同都犯了這個明顯的錯誤,他們將婚姻的定義搞錯了,把婚姻當作是愛情的保證書,還有愛情的終點。這是牛頭不對馬嘴。
婚姻只是男女之間的婚約。這就是民法裡對婚姻的定義。就算同同修民法,也只是改成雙方的婚約,而不是 "相愛的" 雙方的婚約。
還是堅持婚姻是相愛的兩個人的結合的,麻煩先去找一下,從哪裡可以找到這個定義。
如果婚姻是相愛的兩個人的結合,那麼愛情就是婚姻的必要條件,那麼以後兩個人不愛了,婚姻是不是就跟著直接消失了?並不是。
人們可以想愛就愛,不愛就不愛,但是婚姻卻是不管愛不愛都存續著,想離婚得有應當的理由,並不是說不愛了,想離婚就離婚的。這就再次說明了,婚姻跟愛情是沒有必然關係的。
結論:
愛情會發生,也會消失,不論同性戀還是異性戀都一樣。
請不要再舉著真愛無敵,這個明顯錯誤的大旗,來要求同性戀也要有婚姻關係。
婚姻的定義是男女的搭配,同性戀打從一開始就不符合這個定義了,這並不是不平等。
如果要給他們,或是保護他們某些權益,透過其他方式也同樣可以達到。真的不需要為了這個而更改婚姻的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