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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5 21:05:17| 人氣27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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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公司與分公司屬不同營業主體,發票應各別開立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甲公司於10211-12月間銷售房屋金額590萬餘元,未依規定開立發票,卻由其所屬之分公司開立發票予買受人,乃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按經查明認定總額590萬餘元裁處5%之罰鍰29萬餘元,該案當事人不服,申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亦被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該局表示:依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意旨,甲公司與其分公司於法律上雖屬同一人格,惟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上分屬同一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為不同之營業稅納稅主體,應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甲公司銷售房屋時未依規定開立並給與他人憑證,卻由分公司開立發票予買受人,客觀上甲公司即有依法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予之行為,應處行為罰。縱其分公司已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惟兩者既屬不同營業稅納稅主體,分公司無法替代甲公司完成行政法上之義務。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各自正確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當期,前後任負責人都要申報營業稅

張先生來電詢問,所經營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要提前申報營業稅嗎?

南區國稅局表示,一般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限為次期(月)開始15日內,但是當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其有應納營業稅款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該局說,張先生所獨資經營的商號以申請變更負責人的方式,將商號轉讓他人經營,雖然商號的營業人統一編號未變更,但前後負責人已分屬不同之權利主體,在申請變更之當期,應各自負擔營業稅申報義務。

該局舉例說明,甲商號(原負責人A)10481日變更負責人為B君,則甲商號(A)應於轉讓之日起15日內即104815日前,申報1047-8月期(所屬期間71-731)營業稅;至新負責人B君應於915日前,申報1047-8月期(所屬期間81-831)營業稅。亦即變更當期之前後負責人,應各自依其申報期限依法申報及繳納營業稅,否則將依規定加徵滯報金及滯納金;該局籲請營業人注意,以免因一時疏忽,損害自身權益。

 南區國稅局舉辦「與中間業者廉政座談會」,加強與中間業者雙向交流,維護廉潔稅務風氣!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於104812日(週三)上午9時至12時舉辦「104年度與中間業者廉政座談會」,邀請轄內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等中間業者及該局相關業務主管科室同仁約70人與會,座談會除講授廉政法紀專題宣講課程,更與業者進行雙向溝通,籲請稅務中間業者恪守政商互動倫理、落實業者自律規範,共同維護廉潔政風。

南區國稅局表示,為了持續與轄內記帳業者充分溝通,促使業者重視企業誠信與倫理,及加強宣達廉政法紀觀念,特敦請臺南地檢署羅主任檢察官瑞昌擔任講座,於座談會中講授「稅務不法案件之研討及廉政法紀宣導」課程,以過去曾發生過之稅務相關刑事不法案件為例,宣導相關廉政法令,使與會的業者及同仁更清楚瞭解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刑法及貪污治罪條例行賄罪及圖利罪之構成要件等,與會業者及同仁均感受益良多。    

座談會也特別安排雙向交流時間,針對中間業者取得民刑事相關法令訓練時數之可行性、公會如何加強管理會員之風紀狀況、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於實務運作上之合理性以及政府廉政體制之創新建議等議題,嘉義市記帳士公會連良源理事長、臺南市記帳士公會謝秋玉理事長、屏東縣記帳士公會蔡怡芳理事、中華民國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嚴秀琴常務理事、臺南市記帳士公會徐淑玲常務監事等與會中間業者均提出相關建言,該局業務主管科同仁亦立即給予回應意見;另該局同仁對於稅務機關就現行中間業者相關獎懲法令規範與實務運作、如何落實違常中間業者之資訊公告機制等議題提出說明,雙方共同集思廣益,發言踴躍熱烈,以達暢通建言管道、廣納興革建議及建立優質夥伴關係之成效。

 被繼承人生前未償債務需確實存在且在國內發生者,才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若要主張被繼承人死亡前有未償債務,必須負舉證責任,且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債務必須是發生於中華民國境內,否則不能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最近查核某遺產稅案件,繼承人主張扣除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2,000萬元,經查核發現該筆債務係被繼承人生前提供自有土地設定抵押擔保,由被繼承人所開立之公司向銀行貸款之保證債務,被繼承人僅為連帶保證人,並非主債務人,且主債務人截至繼承日繳息皆正常,乃否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該筆未償債務,繼承人不服,逕自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而告確定在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遺產稅案件於繼承日時,並無主債務人已處於清償不能之狀態且無債權人向連帶保證人追索或請求執行之情事;亦即連帶保證人在主債務人依約履行期間,其保證債務尚未實際發生,屬「或有負債」,是難認係被繼承人死亡時該連帶保證債務屬確定之未償債務,因此不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規定之「具有確實證明之未償債務」。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若有任何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

 貨物一出門記得開發票,與貨款是否跳票沒關係!

依據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製造業應該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但發貨前已收取之貨款,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某乙公司於96年間向某甲公司訂購一台機器,並分別於10010月及1012月匯款1,500,000元及1,000,000元,甲公司於101514日將機器交付乙公司,乙公司於101828日開立支票1,780,000元予甲公司,嗣甲公司至銀行提兌該紙支票,卻遭退票,甲公司將該台機器搬回,甲公司認為該筆交易已未成立,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遭國稅局查獲,核定甲公司漏開統一發票銷售額4,076,190元,除補徵營業稅203,810元外,並裁處罰鍰203,810元,甲公司不服,循序提起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

該局說明,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甲公司於10010月及1012月收取訂金1,500,000元及1,000,000元時,即應分別於10010月及1012月先行開立統一發票,並於1015月發貨時再就尾款1,780,000元開立統一發票,是否跳票,貨款是否未能收取,並不影響交易事實的存在。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應依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貨物交付前所收取的訂金,應於收取訂金時開立統一發票,貨物已出門不論有無收到尾款,亦皆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請勿短漏開統一發票,致遭受處罰,得不償失。

營利事業向個人租地建屋,將建物所有權登記為出租人所有,應如何辦理扣繳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向個人租地建屋,將建物所有權登記為出租人所有,並約定租賃期間由承租人使用該房屋,營利事業代付建造房屋之工程款,於給付時免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所得稅,但應依建物之營建總成本,按租賃期間平均計算出租人各年度的租賃收入,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至於營利事業另給付租金與出租人部分,應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10%所得稅款。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向乙君租地建屋,並將房屋登記為乙君所有,興建房屋總成本1千萬元,約定租期20年,甲公司每月另需給付租金5萬元,則甲公司每月給付現金5萬元時,應扣繳10%所得稅款5,000元,建屋成本1千萬元則按租賃期間20年平均計算乙君每年租賃收入50萬元,於隔年1月底前申報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給付總額110萬元(5萬元×12+50萬元),扣繳稅額6萬元(5,000x12)

 暫繳試算申報境外所得已繳納稅額如何扣抵?

104年度營利事業暫繳申報將於91日開始至930日止,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按上(103)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1/2為暫繳稅額,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者,於自行向公庫繳納稅款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其他屬應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可於申報期間內利用暫繳申報軟體(請至網址tax.nat.gov.tw下載),辦理網路申報。

該局特別說明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依規定採試算方式,以當年度前6個月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暫繳稅額,其源自境外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所得來源國、大陸地區或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以下簡稱國外及大陸所得稅),可在限額內自暫繳稅額中扣抵,其相關規定如下:

一、營利事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試算當年度前6個月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之暫繳稅額,所試算之所得額屬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自暫繳稅額中扣抵。

二、營利事業所試算之所得額屬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包括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或列報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投資收益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部分),其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得自暫繳稅額中扣抵。

三、營利事業列報扣抵之國外及大陸所得稅,限已於當年度法定暫繳申報截止日前繳納者為限,並應提出所得來源國或地區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於取得指定或授權機構驗()證後,併同暫繳稅額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又該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各該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暫繳稅額。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暫繳申報即將開始,採試算方式申報者,如有上開國外及大陸所得稅得自暫繳稅額中扣抵,請記得於930日前完成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您在今年已完成專業訓練了嗎?

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每年應完成24小時以上的相關專業訓練,且須經考評合格者,次年度才能繼續執業。反之,未依規定完成專業訓練課程、時數或經考評不合格者,次年度就不得繼續執業,如有擅自執業者,財政部將依記帳士法第34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統計該轄區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今年截至目前為止已接受專業訓練時數資料結果,計有147人尚未完成24小時專業訓練,該局特別製作「專業訓練紀錄核對清單」,已寄發給各該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核對,若時數資料有錯誤,請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逕向該局辦理更正;若無誤,亦請儘速完成專業訓練,以免喪失繼續執業權益。

國稅局最後提醒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如欲瞭解相關核准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專業訓練單位名單及開課情形,可至各地區國稅局網站專區查詢或逕向各訓練單位接洽訓練課程事宜。

 民眾因蘇迪勒颱風所受損失,應如何申請災害損失證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蘇迪勒颱風對臺灣部分地區造成災害,受災戶依法領取政府發放之災害補助款(如農漁民救助金),免納綜合所得稅。另提醒民眾如有發生災害,務必要保存證據(例如照片),以便於明年5月辦理104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減免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因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如地震、風災、水災等),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如照片),向戶籍所在地或就近向災害發生地(財產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報備,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後核發災害損失證明。未能於規定期間申請報備,如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損失屬實者,國稅局仍會核實認定。

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得由國稅局書面審核,納稅義務人可憑稽徵機關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惟災害損失並不包括個人疏失毀損或竊盜損失,也不得遞延以後年度扣除,此外,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者,亦不得自綜合所得稅總額中申報列舉扣除。

該局並指出,災害損失相關書表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sa.gov.tw)自行下載及列印【下載路徑為:熱門焦點/災損報備專區/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表】,如對於災害損失有關稅捐減免之規定或報備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管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詢問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查詢。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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