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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5 20:59:15| 人氣29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南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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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鍰不得列報費用或損失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近來營利事業因環境汙染、違反食品安全等法規而遭處以罰鍰事件,時有所聞,南區國稅局表示,這些營利事業動輒數十萬元甚至數千萬元的罰鍰支出,均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立法意旨在於依各種法規所裁處之罰鍰,屬於政府對於違反行政法者所為之制裁,如准其列為費用或損失,等於是以政府的稅收補貼受處罰的營利事業,將使處罰效果大打折扣。

該局最近查核南部一家化工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當年度營業費用中,除列報支付101年度因漏報營業收入遭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40萬元外,並列報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所裁處的罰鍰60萬元,國稅局依前揭法條規定,核定該2項罰鍰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全數予以剔除,並補稅17萬元。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要特別注意,因違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限違反稅法規定之罰鍰,舉凡因環境汙染、食品安全、交通違規等行政法規所裁處之罰鍰,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之違約金,出租營業人應併入租金收入課徵營業稅

台南某公司劉小姐詢問:營業人出租房屋後,若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所收取的違約金,是否需開立統一發票予承租人?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房屋後,若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所收取的違約金,係屬銷售額範圍,應併入租金收入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如承租人及出租人同為營業人,因提前終止租約,出租人所收取違約金,應依規定開立發票,而承租人則應依規定取得發票,若雙方未依規定開立及取得統一發票時,則出租人將涉有未依規定給與銷項憑證暨漏報收入,除應補徵營業稅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而承租人亦涉有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再度提醒營業人,出租房屋如經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而收取違約金時,應併入租金收入課徵營業稅,以免遭補稅及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營利事業列報ETC通行費應取具之憑證

國稅局近來常接到詢問,營利事業繳納ETC(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通行費,如要列報為費用,必須檢附那些憑證?

南區國稅局表示,ETC通行費繳納方式主要有預先儲值扣款及事後補繳兩種方式,前者是先行購買IC儲值卡,實際通行費由儲值卡自動扣款,後者則是收到通行費補繳通知後再行繳納;營利事業列報ETC通行費時,應注意按不同的繳納方式取具憑證:

一、預先儲值扣款

營利事業購買(或加值)IC儲值卡時,應取具遠通公司直營門市或指定通路商開立之代收收據,如以刷卡方式購買者,得以銀行寄發之信用卡扣款對帳單作為繳款憑證。但購買(或加值)IC儲值卡是屬於預付性質,實際使用高速公路部分之通行費才能列報為當年度費用,實際使用高速公路證明包括經手人或出差人證明(適用於企業車主或個人證明)、遠通公司寄送之通行紀錄表(適用於企業客戶)。

至當年度結束時尚未實際使用部分,就不能列報為當年度費用,而應列為預付費用。

二、事後補繳通行費

若是到遠通公司直營門市或指定通路商以現金繳費者,應取具代收收據,若採銀行帳戶扣款或刷卡繳費,得以銀行寄發之銀行帳戶或信用卡對帳單作為繳款憑證。

另外,採用事後補繳者,如遠通公司額外收取通知補繳作業處理費,則應取具遠通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以憑核認。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注意,所列報之通行費除應取得前揭憑證外,尚應與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才得以列報費用。

蘇迪勒颱風造成之災害損失,於規定期限內向國稅局報備勘驗,稅捐得以扣除減免

南區國稅局表示,蘇迪勒颱風對臺灣部分地區造成災害,受災戶依法領取政府發放之災害補助款(如農漁民救助金),免納綜合所得稅。另外,各稅有關災害損失相關規定,分別說明如下:

一、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至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新臺幣15萬元以下者,得由村里長出具證明;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者,得由國稅局書面審核。

二、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按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三、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又貨物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四、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受災以致該菸酒消滅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報備,俾據以向所在地國稅局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又菸酒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該局指出,災區納稅義務人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國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各項災害損失減免申請書表運用;如對於災害損失有關稅捐減免之規定或報備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查詢。

 102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補稅案件即將開徵

去年5月未依規定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的民眾要注意了!針對102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案件,國稅局已完成所得資料歸戶及計稅,即將展開免罰案件的補稅作業。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對於未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國稅局會依查得的資料進行核定補稅外,還會處補稅金額3倍以下的罰鍰,除非是符合免罰標準(現行標準為未申報的應課稅所得額在25萬元以下或漏稅額在15,000元以下)案件,才能只補稅免處罰。

該局對於102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案件已完成所得資料歸戶及計稅作業,符合免罰標準的補稅案件計18‚002件,補稅金額12千萬餘元,繳納日期為104816日至825日止,將於近期寄發稅單;至於不符合免罰標準案件,該局將會在完成裁罰後,一併寄送稅單及罰鍰繳款書。

國稅局提醒民眾接到繳款書後,如對核定內容有疑問,或欲申請增列扶養親屬,請儘速向繳款書上所載服務電話及人員洽詢;如核對無誤,請於限繳日期內繳納。

上述稅款於827日前可使用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信用卡或到各代收稅款處臨櫃等方式繳稅;應納稅額在2萬元以內的案件,可持繳款書就近至統一超商、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4家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稅。但828日以後只能持繳款書及現金至金融機構臨櫃繳納,且每逾2日須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逾限繳日30日仍未繳納,將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請民眾特別留意,以確保自身權益。

 為建立完整食品追溯追蹤制度,籲請相關食品業者儘速導入電子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食安事件頻傳,為有效追蹤食品流向,衛生福利部依1031210日修正公布之食品安全管理法第9條規定,公告「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屬該公告範圍之食品業者應依使用電子發票期程導入並建立食品及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管理系統,同法第47條及第48條並訂有相關罰則,請相關業者注意。

該局說明,為全面推動食品業者導入電子發票,自103年起,該局即分階段展開輔導作業,陸續於1031231日前完成輔導轄內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的製造商及食用油脂輸入報驗重量3萬公斤以上的業者計19家;104331日前完成輔導食用油脂輸入報驗重量未達3萬公斤的業者計22家;104531日前完成輔導嬰兒及較大嬰兒配方食品與市售包裝乳粉及調製乳粉產品的製造業及販售業者計42家。後續將針對大宗民生物資(包含黃豆、小麥、玉米、麵粉、澱粉、食鹽、糖)、茶葉產品(包含茶葉、包裝茶葉飲料

 

)及黃豆製品等10類食品業者加強輔導。

該局特別呼籲,為建立完整食品追溯追蹤制度,請相關食品業者儘速規劃並配合規定期程導入,以免遭受處罰。

 中古車商照過來,營業稅進項稅額申報方式,報你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有中古車商來電詢問,向個人購入二手中古車,應取具那些資料,才可以做為進項憑證,列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如何計算?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15條之1規定,營業人向個人或機關團體等非營利事業購買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得以該購入成本,按同法第10條規定之徵收率(5%)計算進項稅額,列報為銷項稅額減項。該筆進項稅額申報時點,係於銷售該輛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當期,申報扣抵該輛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銷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方式為:「購入成本÷(1+5%)× 5%」,進項稅額超過銷項稅額部分則不得扣抵;應逐輛計算得扣抵進項稅額,購入成本不包含規費及其他費用。

舉例說明,某中古車商甲行號於101514日向個人乙君購入舊乘人小汽車312,000元,並於101930日以售價350,000元出售給消費者,可列報之進項稅額為14,857(312,000÷1.05×5%),此筆進項稅額14,857元未超過銷項稅額16,667(350,000÷1.05 ×5%),甲行號應於101111日至1011115日申報101930日銷售額時,同時申報該筆進項稅額,所以出售該輛舊乘人小汽車之應納稅額為1,81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購入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應取具及保存相關進項憑證才可列報,進項憑證包括普通收據、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特種統一發票、買賣合約書或讓渡書及其他憑證等;辦理營業稅申報時,請將該筆資料填寫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進項」-「載有稅額其他憑證」欄位,並請另填寫一份「營業人購買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進項憑證明細表」。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得扣抵進項稅額如非逐輛計算,致有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之情形,請儘速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並補繳所漏稅款,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免予處罰。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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