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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09 17:36:35| 人氣40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南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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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及期貨商使用之條碼版格式繳款書業經修正取消報核聯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南區國稅局表示,條碼版之「證券交易稅專業代徵稅額繳款書(稅目:491)」、「證券交易稅自繳稅額繳款書(稅目:494)」及「期貨交易稅代徵稅額繳款書(稅目:451)」業經財政部修正取消報核聯,自10481日起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代收上開繳款書,免再將報核聯送回國稅局。

該局說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系統及稅務入口網將配合上開新措施,於10481日更新上述3類條碼版格式繳款書,即成交日期在10481日以後透由上開系統列印之條碼版繳款書僅產出2聯(收據聯及收款機構留存聯),為確保電子申報之正確性,籲請證券商及期貨商配合於10481日起,使用更新後電子申報軟體,以新版條碼格式繳款書繳納稅款,達到節省紙張列印及寄送報核聯之成本,如對相關作業程序仍有疑問,請就近向所在地國稅局洽詢。

 虛列配偶免稅額,小心被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除了離婚當年度可選擇和配偶分開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外,以後年度如仍列報配偶免稅額,除補稅外尚須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列報已離婚配偶乙君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經該局查得兩人已於102年度離婚,乃否准認列,除補稅外尚裁處罰鍰。甲君不服,主張其與前妻乙君因爭吵後失去理智,而辦了離婚手續,但卻不忍心趕走對方,實際仍同住一起,國稅局否准認列,實在沒道理。

該局進一步說明,我國現行婚姻制度採登記主義,完成結婚、離婚登記始生效力,甲君與乙君離婚後已無婚姻關係,乙君已非甲君之配偶,縱然兩人仍同住一戶或有金錢資助,甲君申報所得稅時自不得將乙君列為配偶,減除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

該局提醒民眾,我國綜合所得稅採納稅義務人自動申報制度,納稅義務人應依法誠實申報,沒有婚姻關係,自不得列報為配偶減除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請民眾多加留意。

 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及年金保險給付,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與其合併申報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若有受領符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保險給付者,應將該保險給付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申報並計算基本稅額。

該局指出,依9511日施行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有關受益人所受領之保險給付,如符合「保險契約係在該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及「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之要件,則應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但屬於死亡給付部分,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00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超過3,000萬元者,其死亡給付以扣除3,000萬元後之餘額計入基本所得額;惟常有民眾誤認保險給付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之免稅所得,而漏未申報,遭稽徵機關查獲補稅並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辦理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依上開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及計算基本稅額,嗣該局查獲其漏報本人受領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郵政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之保險給付(滿期保險金)580萬元,除補徵稅額,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之罰鍰。甲君不服,復查主張系爭保險契約雖由其子乙君擔任要保人,惟各期保險費均係從其本人(即受益人)之存簿帳戶中扣款,最終滿期保險金亦歸屬其所有,予以核課所得有違租稅正義。該局以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要保人乙君係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受益人甲君代要保人乙君履行繳交保險費之義務,此乃要保人乙君與保險人(中華郵政)間,及甲君與乙君間,私法上之債權債務關係,核與甲君因受領系爭保險給付,依法應誠實申報及納稅之公法上稅捐債權債務關係無涉,甲君未依規定申報,遭查獲補稅處罰,並無不合,駁回其復查申請,嗣甲君提起訴願,亦遭駁回。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其與合併申報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如有受領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人壽及年金保險給付漏未申報,可於稽徵機關查獲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繳,以免遭查獲受罰。

 出售透天厝,按非供自住樓層比例課徵特銷稅。

王小姐詢問,其日前出售持有期間1年以上2年以內之透天厝(3層樓)總價額6,000,000元,符合1屋且已辦竣戶籍登記,但是1樓有部分面積作營業使用,應如何計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特銷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透天樓房及其坐落基地,雖已辦竣戶籍登記,但是持有期間有部分樓層全部或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情形,在1041231日前銷售持有2年內房地時,應依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樓層合計數占實際總樓層之比例計算銷售價格,再乘以適用稅率(持有1年以內為15%1年以上2年以內為10%),即為應申報及繳納之特銷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王小姐出售透天厝之總價額為6,000,000元,且持有期間為1年以上2年以內,因1樓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23樓為自住,是其特銷稅應申報銷售價格為2,000,000元(6,000,000×1/3),應繳納稅額為200,000元(2,000,000×10%)。

該局特別提醒,特銷稅計算方式不是以面積,而是按樓層數比例計算,且以實際使用層數為準,民眾出售透天厝應注意。

1045-6月份統一發票開獎囉!

1045-6月份統一發票已於104725日開獎囉!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區內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本期共有2張中千萬元特別獎及2張中200萬元特獎,中獎率非常高。

該局進一步說明,轄區內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本期在臺南市新市區及嘉義縣鹿草鄉各開出1張千萬元特別獎,中獎民眾分別只消費47(無糖高纖豆漿及香腸蛋飯糰)24(棒棒冰)就各中1千萬元獎金,真是超級幸運。

該局呼籲,還未對獎民眾趕快把發票拿出來對獎;使用手機條碼、會員卡載具儲存電子發票,或已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臺辦理歸戶者,該平臺或會員卡店家會主動通知中獎訊息,使用悠遊卡或icash卡載具者,請自行至便利商店多媒體服務機查詢是否中獎。民眾若同時對中統一發票各獎別及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獎號碼,可選擇較高之獎額兌領。

點光明燈安太歲之支出,綜合所得稅不能列舉扣除

嘉義市林先生詢問,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支出,可否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答覆:信眾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之支出,因寺廟有提供服務,非屬捐贈性質,信眾不能將上開支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如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之規定立案登記者,納稅義務人對其捐贈得適用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列舉扣除,惟納稅義務人以指定用途名義所為之捐贈,如捐贈收據所列項目為法會、光明燈及安太歲等,係勞務提供之對價,則不得列舉扣除。

 營利事業漏報收入,核定所得額縱無應納稅額,仍會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漏報收入,經加計該筆收入後,核定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仍為虧損,雖無應納稅額,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處罰。

該局查核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當年度有一筆保險收入60萬元未申報,該公司表示,該筆保險收入係因遭受火災取得的保險理賠金,相關損失該公司已列報,但漏未申報該筆保險收入。經加計該筆漏報收入後,核定全年所得額仍為虧損,雖無應納稅額,該局仍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鍰51,000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倘因疏失致短漏報收入,應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對於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納稅義務人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之案件,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之規定;否則,加計短漏報所得額後縱使無應納稅額,仍會受罰。

 外銷折讓或損失應取具合法證明文件

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係屬外銷損失,常有營利事業將其以銷貨折讓處理,經查獲後未能檢具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而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之規定,外銷貨物或勞務之折讓,應提示國外廠商出具證明折讓原因、折讓金額及折讓方式(如減收外匯或抵減其他貨款等)之證明文件;而外銷損失之認定,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之規定)、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等外,並應視其賠償方式分別提示下列各項文件:(一)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者,其經銀行結匯者,應提出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補運或調換出口貨品者,應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在臺以新臺幣支付方式賠償者,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之收據。()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者,應檢具證明文件。惟基於簡化便民,外銷損失金額每筆在新台幣90萬元以下者,得免附前揭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該局查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列報銷貨折讓500餘萬元,經深入查核係因外銷貨物品質不符合約規定而遭廠商要求賠償,因其性質屬外銷損失且超過新臺幣90萬元,甲公司雖提供國外進口廠商索賠及扣款文件,惟未能提供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與規定不符,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確實區分外銷折讓或損失,並取具符合前揭規定之證明文件,以免遭到剔除補稅。

 營利事業繳納水污染防治費,得列報為成本費用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10451日起開徵水污染防治費,也就是通稱的水污費,營利事業繳納水污費,得憑金融機構收繳核章之證明列報成本費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水污費係分三個階段徵收,第一階段是自10451日起,徵收對象為事業及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第二階段是於106年起,徵收對象為畜牧業,第三階段則於107年起,徵收對象為家戶、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社區及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

該局進一步指出,水污費因屬公法上收取之費用,非罰鍰性質,因此,營利事業得列報為成本費用,但必須能提出繳納證明。

目前水污費之繳納方式有3種,包括至指定金融機構臨櫃繳費、便利商店繳費及其他金融機構臨櫃匯款等,營利事業可取具上開指定金融機構、便利商店收款核章之繳費單或經依規定將款項匯入「水污染防治基金」帳戶之匯款單,來作為營利事業列報成本費用之憑證。

最後提醒營利事業應妥善保存交易有關憑證,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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