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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02 19:48:58| 人氣48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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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地區雖免徵營業稅,仍應開立統一發票!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等離島地區(下稱離島地區)之營業人,依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規定,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然依離島免徵營業稅實施注意事項第7點規定,離島地區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依規定適用免徵營業稅者,仍須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銷售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其轄內某離島地區之營業人,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並於銷貨時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雖屬離島地區依規定免徵營業稅,無逃漏營業稅問題,該營業人銷貨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進貨應取得憑證而未取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應分別按總額處以5%行為罰。

該局特別提醒離島地區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進銷貨時仍應依法取得進項憑證、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銷售額,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規定於統一發票明細表免稅欄註記,以免被處罰!

受贈農地於列管期間內回贈原贈與人後再行出售,如出售後所收取之價金涉及贈與情事者,仍應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農業用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依法免徵贈與稅,並列管農地農用5年。惟如將受贈農地於列管期間內又回贈原贈與人,經查回贈前仍繼續作農業使用而無應追繳贈與稅情事,因係回復未為贈與狀態,准予免追繳贈與稅亦免列管。嗣原贈與人將該農地再行出售,並將收取之交易價金轉贈他人或替他人清償債務,則屬另一贈與行為,贈與人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贈與人甲君原於100年間贈與農地予其子,經核定免徵贈與稅並列管5年在案。嗣後甲君之子於1021月間將受贈之農地回贈予甲君,甲君旋即出售予乙君,因甲君收取之價款部分匯入其子帳戶,部分償還其子銀行貸款,均屬贈與行為,經查獲前揭贈與情事甲君均未辦理贈與稅申報,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核課贈與稅並處以罰鍰。

該局進一步提醒納稅義務人若有農地回贈並出售且將其出售價金贈與他人之情事發生,贈與人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104年統一發票盃臺南場路跑活動,募得發票中獎金額379,200元,感謝各界愛心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與華南金控於104426日在臺南都會公園共同舉辦之「財政部104年統一發票盃臺南場路跑活動」,獲得各界熱烈響應捐發票獻愛心,成功募集317,899張統一發票,全數捐贈予「財團法人天主教伯利恆文教基金會」、「社團法人臺南市盲人福利協進會」、「社團法人臺南市慈光身障協會」、「社團法人臺南市聲暉協進會」及「社團法人臺南市慈光心智關懷協會」等5家在地社福團體,經統計捐贈發票中獎金額共379,200元,受贈社福團體除感謝南區國稅局及華南金控外,更感謝所有捐贈發票民眾滿滿的愛心。

該局表示,統一發票盃路跑活動旨在宣導民眾購物消費使用電子發票,增加財政收入,同時也鼓勵民眾多運動,有益身體健康,並號召捐發票獻愛心,幫助弱勢團體,具財政、健康、公益三層意義,請民眾繼續支持參與各項統一發票宣導活動,將愛心延續傳遞下去,幫助更多需要幫助的社福團體。

 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其存貨移轉與新負責人視為銷售,應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台南市民眾陳小姐來電詢問所經營的獨資商號因轉讓或變更負責人,其存貨或固定資產隨同移轉給新負責人,是否需要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視為銷售貨物。因此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因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隨同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給新負責人,依法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獨資商號雖然是以所經營商號名義對外營業,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才是權利義務的主體,故獨資商號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實際上是商號權利義務的轉讓。因此原負責人將商號之存貨或固定資產轉讓給新負責人時,依上開稅法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縱使為無償轉讓,依法也是視為銷售貨物,仍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獨資商號若有此種情形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

 欠稅遭強制執行,可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

臺南市民陳先生來電詢問,因欠繳綜合所得稅而遭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為避免財產遭拍賣,可否向該分署申請分期繳納?

南區國稅局表示,經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件,依「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果因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遭受重大財產損失,而無法一次繳清稅款時,可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行政執行分署在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其分260期繳納。經核准分期繳納案件,若任何一期未依限付款或票據未獲兌現,行政執行分署得廢止分期繳納核准命令,並即就納稅義務人及擔保人之財產強制執行。

該局最後提醒,納稅義務人獲准分期繳納稅款後,每期務必要確實依期限繳納稅款,以免遭受強制執行。

未繳納結算申報應自繳稅款,國稅局可逕予禁止處分財產或限制出境!

今年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已經結束一個多月了!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再次檢視,確認結算申報應自繳稅款是否已經繳納,以免因未繳納,而被加計滯納金、滯納利息,甚至被禁止處分財產或限制出境。

該局表示,為防止欠稅、維護租稅公平,依照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辦理禁止欠稅人處分財產或限制其出境等稅捐保全措施;稅捐稽徵機關原則上應將繳款書合法送達給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逾繳納期限未繳時,才能辦理稅捐保全。值得特別注意的是,未繳納結算申報應自繳稅款案件,依規定得免經催繳取證手續,就可直接辦理稅捐保全。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結算申報應自繳稅款的繳納期限是結算申報期間最後一天(今年為61日),結算申報應自繳稅款過了申報期限仍未繳納,就是屬於欠稅案件,因此,國稅局得免經催繳取證,就可直接辦理禁止欠稅人處分其財產或限制其出境。

該局再次提醒民眾確認今年所得稅結算申報應自繳稅款是否已全數繳納,如尚未繳納或繳納不足者,請儘速至國稅局索取繳款書並至各金融機構完成繳納,以免財產被禁止處分或受限制出境。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105年上路,民眾應該注意哪些事項?

南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將自明(105)11日起實施,該局特別將個人的課稅範圍、稅率及減免稅優惠等彙整如下表(詳附表),提醒民眾注意: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個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是採分離課稅,除所出售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免辦理申報外,不論有無應納稅額,都應於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辦理申報;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稅款收據。

一、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

二、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之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

三、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四、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以土地交換房屋(但因換入房屋之價值低於換出土地之價值,所收取價金部分,仍應按比例計算所得,申報納稅)

國稅局特別提醒,個人交易房屋、土地如未依限申報納稅,除補稅外,尚須處以罰鍰。民眾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個人出租房屋應誠實申報租賃所得,以免受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發現個人將房屋出租或借給他人使用卻未申報租賃所得的情形,為避免民眾不知如何申報,該局特別將申報租賃所得應注意事項整理如下:

一、出租房屋取得租金,可採以下方式擇一計算所得並申報:

(一)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財政部頒定之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43%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舉證必要損耗及費用(如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以出租財產為保險標的物所投保的保險費、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而出租的利息等)列報。

二、將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應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設算租賃收入。

三、將房屋無償借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除能提出無償借用契約(須經雙方當事人以外的2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辦竣公證),可免設算租賃所得外,仍應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設算租賃收入。

四、土地及其地上建築物分屬不同所有權人而共同出租,土地及房屋所有權人取得之租賃收入,均可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但僅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

五、個人房屋之牆面體出租供廣告招牌,或出租頂樓供行動電話業者設置基地台,屬房屋租賃,可適用上述房屋租賃所得的課稅規定。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將房屋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3款規定計算租賃收入,亦可減除43%之必要損耗及費用。但財產出租人如能確實證明該押金之用途,並已將運用所產生之所得申報,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於上開租賃收入依同條項第5類規定計算之租賃所得範圍內減除前開已申報之押金運用所產生之所得,以餘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有短漏報租賃所得情形,請儘速辦理補報補繳,如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自動補報補繳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僅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遭冒名登記之公司董事或股東,因公司欠稅致受限制出境時自救之道。

甲君來電詢問,其遭冒名登記為A公司董事,因公司滯欠鉅額稅款,其因具A公司法定清算人身分而遭受限制出境,該如何處理才能解除出境限制?

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遭冒名登記為公司董事或股東,以致遭受稅捐稽徵機關限制出境處分,可先向法院提出確認與公司間委任關係不存在之民事訴訟,而在法院判決前,若急需出國,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暫先提供擔保品以解除出境限制,待日後取得委任關係不存在之確認判決時,再申請返還擔保品;而提供擔保品,必須於擔保具結書上載明提供擔保人之身分、解除擔保責任及返還擔保品之條件及期限,以及期限屆至而條件未成就時,擔保品不予返還並轉為公司欠稅之擔保。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遇有任何需要交付身分證明文件(如:求職、委任代辦業務)情況時,務必謹慎小心,避免無辜遭受禍端  ,造成極大困擾。

扣繳義務人未據實填報扣繳憑單,逾限後始辦理更正仍應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雖已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但未於同法第92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扣繳憑單,依同法第114條規定,除限期責令補報外,應按扣繳稅額處20%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百元;逾期自動申報,減半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A單位扣繳義務人,於1031月辦理102年度扣繳申報時,未依正確給付薪資總額及扣繳稅額填報,遲至同年5月初始自動辦理更正申報,經該局按其未依法據實填報扣繳憑單之扣繳稅額305,000元處10%罰鍰10,000(上限10,000元)。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其已於法定期限申報扣免繳憑單,只因將實物代金誤植為扣繳稅額,未從給付總額中扣除,已於稽徵機關通知前自動辦理更正,應免處罰。案經復查駁回而告確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君雖於限期內申報扣繳憑單,惟未據實申報所得總額及扣繳稅額,自屬未依限「按實」填報扣繳憑單,縱使扣繳義務人已依規定扣繳稅款,如其未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扣繳憑單,仍不影響其違章行為之成立,稅捐稽徵機關即可對其裁罰。又稅捐稽徵法第481補報免罰之規定,係指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之漏稅罰而言,而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填報扣繳憑單之處罰是行為罰,應無自動補報免罰之適用。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務必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申報期限,將上一年度扣繳各所得人之稅款數額,依限按實填報扣繳憑單,以免因未依限按實填報而受罰。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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