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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總公司與分公司屬不同營業主體,發票應各別開立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甲公司於102年11-12月間銷售房屋金額590萬餘元,未依規定開立發票,卻由其所屬之分公司開立發票予買受人,乃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按經查明認定總額590萬餘元裁處5%之罰鍰29萬餘元,該案當事...

新聞台: 民正新聞 | 台長: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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