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贈農地5年內出售部分持分,會全部被補稅嗎?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在今(104)年年初將名下農地贈與自己兒子、女兒,各持分1/2,經國稅局核定免徵贈與稅,並自受贈之日起受列管5年。其子因債務問題,於該列管5年期間內,決定出售其受贈的持分農地,國稅局補徵贈與稅時,是就整筆受贈農地或僅就兒子受贈後移轉部分補徵?
該局說明,贈與人贈與單筆農地予子女2人共有時,案經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贈與稅後,受贈人於5年列管期間將其受贈的農地出售給第三人,而有未繼續經營農業生產的情形時,如要受贈人已就出售部分分割或提示全部共有人簽章的分管契約,國稅局得僅就其受贈持分的農地部分追繳贈與稅。以民眾詢問的案例而言,如果能提供該筆農地依法分割或經全部共有人簽章的分管契約等文件,則可僅就兒子持分農地未繼續經營農業生產部分追繳贈與稅。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對列管農地未能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時追繳應納稅賦之相關稅務問題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查詢,以維自身權益。
小規模營利事業應依規定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
南區國稅局表示,為落實愛心辦稅,自即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將加強輔導經核准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利事業依規定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輔導期過後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者,將依規定處罰。
該局指出,依規定經核准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利事業(俗稱小店戶)在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雖得免給與他人原始憑證,但應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並保存,如進貨發票。因此,小規模營利事業如未依規定取得或保存憑證,即涉有違反稅捐稽徵法規定情事。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往小規模營利事業因規模狹小且交易零星,進項稅額未能全數扣抵營業稅查定稅額而缺乏取具進項憑證之誘因,大多無取得進項憑證的習慣。因此,財政部在66年間曾發布函釋規定,在輔導設帳期間,如未依規定取得憑證,准暫免處罰;因該函釋已不合時宜,財政部遂於100年10月31日發布新令,暫免處罰函釋規定自100年12月1日起不再援引適用。因小規模營利事業未依規定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受罰案件層出不窮,基於愛心辦稅,財政部特再訂定自即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為輔導期間,請各稅捐稽徵機關加強輔導。
該局呼籲,小規模營利事業自即日起購進貨物或勞務,務必養成依規定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之習慣,以免輔導期過後,遭查獲而受罰,影響自身權益。
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網路申報繳稅軟體已公布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網路申報繳稅軟體,已於104年8月14日公布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提供下載安裝。除特殊會計年度申報案件以外,營利事業可採網路申報於104年9月1日至9月30日(當日24時前)利用簡易電子認證或工商憑證IC卡上傳暫繳申報資料。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網路申報繳稅軟體己有附件資料上傳功能,營利事業可於暫繳網路申報成功後,申報期間屆滿前,將各項證明文件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後,掃描為PDF文件檔,透過暫繳網路申報繳稅軟體上傳相關附件。
該局說,營利事業如須進一步瞭解暫繳網路申報相關內容,可至該局官方網站(http://www.ntbsa.gov.tw/)暫繳稅額專區,查閱「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作業要點」,並籲請多加利用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款繳稅方式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本(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繳納期間為104年9月1日至30日,請儘速依規定申報繳納。
營利事業如有應自行繳納暫繳稅款者,除可到國稅局索取繳款書外,亦可透過暫繳網路申報系統直接列印繳款書,也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www.etax.nat.gov.tw)點選「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以現金或票據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若稅額在新臺幣2萬元以下者,在繳款期限內,還可以持現金到統一、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各地的營業門市繳納稅款。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暫繳稅款還可利用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網路即時扣款轉帳繳稅、使用工商憑證IC卡辦理網路申報且限該公司帳戶(負責人不可)即時扣款轉帳繳稅,及利用自動櫃員機(ATM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標籤)轉帳繳稅等3種轉帳繳稅方式。
南區國稅局特別指出,應辦暫繳之營利事業逾10月31日仍未依規定辦理者,國稅局將依規定計算其暫繳稅額,並按1.37%年利率加計一個月利息,一併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15日內自行繳納。如有任何疑義,歡迎撥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洽轄屬分局、稽徵所,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簽領薪資應留意,以免遭雇主虛報
現實經濟環境使然,除了學生打工賺取學費外,更有為數眾多的打工族,於各行業從事短期或兼職之工作,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於領取薪資時,應確實核對薪資表填載之金額、工作期間是否正確,以免遭雇主虛報薪資,損及自身權益。
該局表示,常有民眾認為打工薪資微簿,並不會涉及稅負問題,但常因隨意於未載明詳細工作期間及金額之薪資表上簽名,讓不肖雇主藉機虛(浮)報薪資費用,逃漏公司所得稅。呼籲民眾打工時應注意,不要隨意將身分證、學生證、印章等重要物件交予不相干之他人或業者;更不要貪圖小利而答應雇主虛(浮)報自身之薪資,以免觸犯幫助他人逃漏稅之刑責。
民眾若發現有被虛(浮)報薪資所得時,可向國稅局提出檢舉,並提示實際受領薪資之相關資料,供國稅局作為查核之參考;若經調查屬實,除了註銷或更正該筆被虛(浮)報之薪資所得外,並會依法處罰不肖業者,以維護租稅公平。檢舉專線電話為(06)2225542,國稅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已參與除權息之股利,應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
7、8月為上市櫃公司除權息旺季,被繼承人死亡時有應取得而未取得之股利,仍屬被繼承人遺留之權利,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上市櫃股票,繼承人取得該股票配發之股利時,如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參與除權或除息,因屬被繼承人遺留的權利,所以應併入被繼承人的遺產計算,惟因所得尚未實現,無須計入被繼承人死亡當年度的所得,同時為避免重複課稅,也不計入繼承人之所得;反之,如果公司除權日或除息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後,嗣後繼承人所取得之股利則不列入遺產,但是要列報繼承人之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4年8月1日死亡時遺留A公司股票,並由乙君繼承,A公司除息日為104年7月1日,並於同年8月30日發放現金股利,因甲君死亡前已參與A公司除息,故該股利應計入甲君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而不須列為繼承人乙君之所得;如果A公司除息日為8月15日,因A公司除息時,乙君繼承事實已發生,則該股利屬於乙君之所得,應核課乙君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繼承人在領取被繼承人遺留股票所發放之股利時,除了要注意遺產稅及所得稅相關問題外,也要特別注意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以免受罰。
經查獲短、漏報銷售額,始提出合法進項憑證者,仍應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轄內有營業人短報或漏報銷售額,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營業稅外,並裁處罰鍰,營業人不服,補附進項憑證,申請復查,主張所漏報營業稅額,經減除所取具之進項稅額後,實際上並無逃漏稅額,請予撤銷原罰鍰處分,經該局復查決定,維持原處分。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當期銷項稅額得扣減之進項稅額,以營業人取得同法第33條所列之合法憑證,且於申報期限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扣減,而據以計算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為前提。故營業人有短報、漏報銷售額,致逃漏營業稅額者,除於主管稽徵機關查獲前補報補繳營業稅,而得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1項規定,免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罰外,如經主管稽徵機關查獲後始提出之進項稅額,自與上開規定得扣抵銷項稅額之要件不符。是財政部89年10月19日台財稅第890457254號函釋規定,營業人違反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及第6款,據以處罰之案件,營業人如於經查獲後始提出合法進項憑證者,稽徵機關於計算其漏稅額時不宜准其扣抵銷項稅額。故前揭營業人短、漏報銷售額,於申請復查時,始補附進項憑證,自不得准予扣抵。
最後,該局特別籲請營業人為維護自身權益,應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以避免遭補稅處罰。
民眾收到核定稅額繳款書如逾期繳納,應至何處繳納?如何計算滯納金?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常有民眾收到核定稅額繳款書後,因一時疏忽,忘記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於繳納期限過後,才匆忙詢問應至何處繳納?應加徵多少滯納金?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轄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之繳納方式及滯納金計算方式如下:
一、繳納期限屆滿後2日內,仍可到便利商店(應納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或至有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指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漁會等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不用加徵滯納金。
二、超過繳納期限屆滿後2日,則只能到有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指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漁會等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其滯納金計算如下:
(一)繳納截止日若非例假日,自截止日翌日起算第1、2日繳納不加徵滯納金,第3、4日繳納加徵1%滯納金,第5、6日繳納加徵2%滯納金,其餘類推,至第31日(含)以後仍未繳納,除加徵15%滯納金外,並移送強制執行。
(二)繳納截止日若為例假日,則截止日順延至上班第1日,自順延後截止日之翌日起算第1、2日繳納不加徵滯納金,第3、4日繳納加徵1%滯納金,第5、6日繳納加徵2%滯納金,其餘類推,至第31日(含)以後仍未繳納,除加徵15%滯納金外,並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再次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收到核定稅額繳款書時,應儘速於繳款書所載之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以免因超過繳納期限未繳納而致加徵1%至15﹪不等之滯納金,於超過30日後仍未繳納而被移送強制執行。
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款,在年度決算日才可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又到9月份營利事業辦理暫繳稅額申報期間,營利事業以暫繳稅款抵繳所得稅應納稅額者,因為在年度決算日始結算出當年度損益,據以計算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抵繳金額才是實際繳納的稅負,超過部分國稅局還是會退稅,所以只能就已抵繳應納稅額部分,在年度決算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甲公司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102年1月1日帳載餘額100,000元,5月31日繳納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500,000元,9月20日繳納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款300,000元。甲公司於12月20日發放現金股利1,000,000元,當日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5,000,000元。
南區國稅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3規定,甲公司繳納之暫繳稅款,要在年度決算日(即102年12月31日)才能將實際已抵繳稅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故甲公司分配股利基準日(102年12月20日)可扣抵稅額為: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期初餘額100,000元+自繳101年度結算申報稅額500,000元=600,000元
稅額扣抵比率=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600,000元÷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5,000,000元=12﹪
可分配給股東的可扣抵稅額=股利淨額1,000,000元×稅額扣抵比率12%=120,000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應注意暫繳稅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日期為年度決算日,以免發生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之違章情事。
營業人銷售50萬元以上入會權利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以會員制方式經營之營業人,銷售達新臺幣50萬元且不可退還之入會權利,屬銷售高額消費之特種勞務,依法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
該局說明,以會員制方式經營之營業人,如高爾夫球場、俱樂部、聯誼會及渡假中心等收取會員之入會費達50萬元以上且不可退還之入會權利,屬銷售高額消費之特種勞務,依法應按銷售價格課徵10%的特銷稅,並於銷售次月15日前申報繳納。但所銷售入會權利,屬可退還保證金性質者,該筆保證金非屬特銷稅課徵範圍,另會員購買入會權利後,日後將該權利轉讓他人,也不是特銷稅課稅範圍。
該局提醒,自105年1月1日起,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不動產部分,停止課徵特銷稅;但是銷售、產製或進口屬高額消費之特種貨物及勞務部分,仍應課徵特銷稅;該局籲請納稅人如不瞭解相關法令規定,可就近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房地合一課稅新制將於105年上路 講習會密集開辦中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稅新制將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為使納稅義務人瞭解新制,除了規劃多元方式廣為宣傳外,更本於愛心辦稅的服務理念,自本(104)年8月起由該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密集巡?開辦講習會,請大家把握機會踴躍參加。
該局舉辦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講習會分為專業場次與一般場次,專業場次的講習對象為會計師、記帳士、房仲業者及地政士等不動產相關業者,一般場次的講習對象則為一般民眾、營利事業單位、地政事務所及地方稅稽徵機關人員,藉分眾講習以滿足民眾的不同課程需求。
該局指出,民眾如果因工作繁忙未能配合講習會的上課時間,可利用該局今年特別推出的「行動e教室」服務,只要透過YouTube影音平台,即可同步參與講習課程,民眾免出門、免奔波,影音講師宅送到家,課程結束後,還可不受時間限制,隨時上影音平台複習。民眾只要點選該局網站的「行動e教室專區」,或加入該局LINE「講習會快訊群組」或Facebook粉絲團,即可隨時獲得講習會「直播」訊息,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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