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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07 19:50:35| 人氣29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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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竊盜損失不得列舉扣除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臺南市陳先生詢問:日前家中遭小偷光顧,估算財物損失15萬元,明年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是否可以檢附警察局證明及遭竊物品清單,列舉扣除該筆損失嗎?

南區國稅局答覆: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僅限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等6項。陳先生104年度雖然確實發生財物損失15萬元,但因個人竊盜損失非屬上開列舉扣除額範圍,所以無法列舉扣除。

南區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申報錯誤,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吃冰、吃麪、吃小吃,也有機會中千萬奬金

供大眾消費的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麪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等,屬營業性質特殊的營業人,如其具備財政部訂頒核定使用發票要點所規定:1.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2.以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餐單或號碼牌方式經營、3.透過網路銷售、4.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理帳務、5.依其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情形,銷售額倍增,足以認定有使用發票能力等各款情形之一者,國稅局將核定其應使用統一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查獲轄區內甲君經營A小吃店的營業額已達開立發票標準,經輔導後發函核定其應自10311日起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甲君不服,主張其屬營業性質特殊的營業人,依財政部8953日函釋規定,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發票標準限制,又沒有前揭要點前4款規定的情形,且國稅局查定的銷售額已遠超過其實際營業額,不能單以營業額多寡訂定開立發票的標準等理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有關營業人是否應使用發票,應由主管稽徵機關依實質課稅原則,查明營業人實際營業情形,本於法定權責而為核定,尚非營業人所得自由選擇。財政部89年函釋例外准許此類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得暫免開立發票,其理由在於此類營業人多為湯湯水水,且無場所、能力購置收銀機,開立發票確有其困難,如欲強制,恐造成大量漏開情事。惟如今時空背景已和89年間大為不同,參諸A小吃店目前經營規模、每月銷售額、商品單價、場所面積、工作人數,且入口處設有櫃檯及人員負責收款等情事,購置收銀機並開立發票,對甲君而言已非難事。且甲君就國稅局查定調增的銷售額,均按期依規定稅率繳納營業稅,其爭執查定銷售額過高等情,並不可採,因此認為國稅局核定A小吃店應使用發票,於法尚無不合。

國稅局呼籲,消費者日後到此類經核定使用發票的餐飲店消費,可主動索取統一發票,以免讓自己對中千萬奬金的權益睡著了。

 

學生在學校的宿舍費可申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暑假快結束了,學校即將開學,學生於申請學校宿舍時,其註冊所繳納的宿舍費,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採列舉扣除額方式申報,可加計於房屋租金支出,家長或學生應妥為保存註冊收據影本等相關資料。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及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就讀於國內各級學校,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未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項下列報部分,可憑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或學費(宿舍費應明確劃分)收據影本,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額以12萬元為限,但已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子女如在外就學,請妥為保存明確劃分學費及宿舍費之註冊收據影本等相關資料,次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就可派上用場。

 個人出售預售屋獲利者,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如有買賣預售屋而獲利,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出售在建造期間之預售屋,係屬權利移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預售屋(含土地金額)出售時之成交金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指出,近來查獲林君102年度出售原向甲建設公司預購之房屋及停車位,漏未申報財產交易所得200餘萬元,除被補徵24餘萬元,並處以所漏稅額0.5倍罰鍰計12餘萬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個人如有買賣預售屋之情形,應妥善保存預售屋讓渡書或契約書、仲介費等相關資料,確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依規定誠實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前年度如有買賣預售屋獲利而未申報者,請儘速辦理補報補繳,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納稅義務人自行補報補繳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漏報所得,仍應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委託他人代為申報綜合所得稅,因申報法律效果及於本人,若經稽徵機關查獲有短漏報情事,仍應對納稅義務人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2年度漏報其配偶乙君與地主丙君因終止土地「三七五」租約關係,自丙君取得補償費3,300,000元。經該局查獲,以取得補償費之半數1,650,000元核定其他所得,除補徵稅額,並按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因委託丁君代為辦理申報未為詳查,請免予處罰。案經該局以甲君雖主張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仍直接對甲君發生效力,如有漏報所得情事,仍應對甲君處罰,不得以委託他人代辦為由,冀邀免責,乃駁回其復查申請,甲君未提起訴願,而告確定。

該局呼籲,綜合所得稅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申報,倘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仍應對申報內容詳加核對,如發現有短漏報所得,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檢舉前,應儘速向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以免受罰,得不償失。

 出售持有未滿2年之自住房地,如僅父母設籍,仍會被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地,如已辦竣戶籍登記並有自住事實,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縱持有該房地未滿2年即出售,仍可排除課徵特銷稅,惟實務上常見民眾因誤解「辦竣戶籍登記」規定,而遭稅捐稽徵機關補稅處罰,請民眾特別留意!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單身)6,650,000元出售持有未滿2年之房地,未依規定報繳特銷稅,經該局查得甲君雖僅有1戶房地,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惟未於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不符合前揭規定要件,乃予補稅處罰。甲君不服,主張誤以為可依土地稅法規定,將其母親戶籍遷入,即符合自用住宅規定排除課徵特銷稅,並無漏稅意圖。案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並告確定在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特銷稅條例對自住房地的定義與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等利得稅,或房屋稅、地價稅等持有稅並不一致,故該條例所稱「辦竣戶籍登記」的對象,只限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並不包括所有權人或配偶的父母、祖父母等直系尊親屬,故納稅人倘出售持有未滿2年,且僅有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的直系尊親屬設籍在該處的房地,仍無排除課稅的優惠。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為避免民眾因疏忽或混淆特銷稅申報條件而遭補稅處罰,已將應申報之房地銷售類型,作成「銷售房地特銷稅自行檢查表」建置於該局官網,民眾可於出售持有未滿2年不動產時,先自行仔細檢視是否符合免稅規定,以免漏報遭查獲而補稅處罰。

 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應先抵減虧損後,以餘額盈虧互抵

營利事業同時符合公司組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如期申報等4項要件,可以將經稽徵機關核定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也就是可以適用盈虧互抵。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在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盈虧互抵時,從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前10年各期核定的虧損,應將各該期依同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淨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舉例來說,甲公司103年度全年所得額為1,000萬元,102年度經國稅局核定虧損500萬元,且102年度有投資上市公司獲配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200萬元,則甲公司103年度可申報扣除之102年度核定虧損為300萬元(500萬元-200萬元),課稅所得額700萬元(1,000萬元-300萬元)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申報扣除前10年核定之虧損者,除應特別注意符合所得稅法規定適用的資格要件外,更別忘了應將虧損年度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行抵減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扣除純益額,才能正確適用盈虧互抵,以免因計算錯誤遭調整補稅及加計利息。


 

營業人進用人才考試報名費等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各大企業為招募優秀人才,趁畢業潮,陸續對外舉辦考試,其向求職者收取與考試相關之簡章費用、報名費等等,應否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繳納營業稅,而營業稅係屬消費稅性質,稅賦最終由消費者負擔,鑒於求職者參加考試係基於就業之需求,與一般消費貨物或勞務性質不同,不宜由其負擔營業稅,依財政部98522日台財稅第09800087850號令解釋,營業人為進用員工對外舉辦考試,所收取與考試相關之報名費、考試費等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免課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政府為促進就業,鼓勵企業進用員工,考量營業人對外舉辦考試係為招募優秀人才,促進國內就業,故就非屬消費性質之考試費用核釋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請營業人特別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營利事業提前報廢未達耐用年數固定資產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未達耐用年限的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而毀滅須廢棄者,要特別注意報廢的規定,才能在辦理所得稅申報時,核實列報損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規定的耐用年數而須毀滅或廢棄,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的證明文件等,核實列報報廢損失外,應於事前報請國稅局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有未達耐用年數的資產廢棄,須向國稅局提出報備申請者,可採書面方式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採用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

該局特別提醒,如報廢資產有以廢料出售的情形,更別忘了要將該筆廢料售價收入列為其他收入申報課稅,以免因漏報被調整補稅及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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